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牟行英,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李建东,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房屋3间,使用面积76平方米,另带院一个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年,甲方从2011年9月7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2年9月6号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2个月或空置3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1200元,由乙方5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3.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6%,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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