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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536—2022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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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362022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ofgovernment publishing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5362022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公众参与范围 . 1 5 公众参与形式 . 1 5.1 通则 . 1 5.2 决策征求意见 . 2 5.3 政府会议开放 . 2 5.

2、4 政府开放日 . 2 5.5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 . 3 5.6 网络问政和广播电视问政 . 3 6 公众意见处置 . 4 7 持续改进 . 4 参考文献 . 5 DB37/T 4536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DB37/T 45362022 1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公众意见处置、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

3、件适用于公开主体开展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53120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公众参与范围 各公开主体应重点围绕以下事项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a) 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b)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4、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c)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d)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f)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g)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5 公众参与形式 5.1 通则 公开主体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创新公众参与模式,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决策征求意见; 政府会议开放;

5、政府开放日;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 DB37/T 45362022 2 网络问政和广播问政。 5.2 决策征求意见 5.2.1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区实际,按年度编制并发布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等。 5.2.2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选取合适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可采取方式如下: 座谈会; 书面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地走访; 听证会; 问卷调查; 民意调查; 其他方式。 5.2.3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 公用事业等民生领

6、域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宜开展民意调查。 5.2.4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5.2.5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文件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 5.3 政府会议开放 5.3.1 公开主体应公开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和主要内容。 5.3.2 公开主体宜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5.3.3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公

7、开主体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5.3.4 对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且符合第 4 章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公开主体应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可采取以下方式: a) 定向邀请:由公开主体在关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注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府工作、了解行业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涉及切身利益的群众和企业法人代表中邀请; b) 公开邀请:由公开主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报名

8、。 5.3.5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公开主体应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承办会议的公开主体应在会议召开 1 个工作日前, 向社会公开预告会议时间、议题等。 5.3.6 公开主体应收集整理应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完善政策措施时予以考虑,并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应邀列席公众代表反馈采纳情况。 5.4 政府开放日 5.4.1 开放对象 DB37/T 45362022 3 5.4.1.1 开放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

9、众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5.4.1.2 邀请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政府开放日,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5.4.2 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政、 深化行政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生态环境建设、 保障改善民生、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社区治理、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等社会公众关切和民生重点事项。 5.4.3 活动方式 政府开放日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观摩体验:邀请开放对象观摩公开主体办公运行情况,体验办公运行流程和行政执法过程; b) 座谈交流:召开座谈会,向开放对象介绍本公开主体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民

10、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c) 参观调研:邀请开放对象参观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d) 主题系列活动:由不同主题政府开放日系列活动组成的政府开放周或政府开放月活动; e) 其他活动方式。 5.5 政府网站互动交流 5.5.1 公开主体的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应至少具备下列功能: 留言评论; 在线访谈; 征集调查; 咨询投诉; 即时通讯。 5.5.2 公开主体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简单常见问题咨询的答复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 5.5.3 公开主体应在答复网民意见建议后 1 个工作日内, 公开受理反馈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日期、答复日

11、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等。具体包括: a) 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公开主体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 b) 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公开主体应每日定期查看邮箱信件,按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5.5.4 公开主体应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动态更新。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应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5.6 网络问政和广播电视问政 5.6.1 公开主体的网络问政和广播电视问政应通过网络媒体、广播电视等平台,以现场直播或录播的方式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主持人现场问答、现场问政、职能部门解读、观察员质询、群众代表提问等环节

12、。 5.6.2 网络问政和广播电视问政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反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解决实际问题。 5.6.3 被问政的公开主体的整改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宜邀请具体负责人到问政现场作表态发言,并公开媒体和群众监督举报方式。 DB37/T 45362022 4 6 公众意见处置 6.1 公开主体应定期整理公众参与活动中收集的公众意见。具体包括: a) 对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公众意见,应经集体讨论会商,提出答复意见; b) 涉及跨公开主体的公众意见,应召集相关公开主体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办,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和答复意见。 6.2 公开主体应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在作出公开决

13、策时予以考虑,将吸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 7 持续改进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开主体的公众参与活动, 并将公众参与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持续改进公众参与活动。 DB37/T 45362022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0号) 4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5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 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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