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鼓励企业创品牌促进经济发展表彰奖励办法
为继续实施我县“兴工旺商”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努力保持经济较快发展,深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县进入全省十强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取得以下品牌的企业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县内企业,分别给予下列一次性专项奖励:
1、对认定为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书面表彰。
2、对首次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当年入库税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企业1万元;入库税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5万元;入库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企业15万元。
3、对重新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当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企业3万元。
4、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当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企业15万元;当年入库税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企业30万元。
5、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的企业,且本年度入库税金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企业0。5万元;入库税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但属国家强制认证的,不予奖励.同一种企业在本年度内获多种品牌称号的,按最高级别的称号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当年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定部门为省级科技部门或省有关职能部门),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新增入库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入库新增入库税金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3、对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和重点高校签有正式合作协议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4、对于支柱产业、传统行业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科研机构),聘请有教授和副教授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2-3名一年以上,并拥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新增科研设备,按新增科研设备投入的2%予以扶植。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于年产值过5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当年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引进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对本厂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设备投入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500-1000万元的,奖励0。6%;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0.5%。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工业企业入库税金绝对数排名前5名且比上年增幅在25%以上的,按入库税金额的0.2%奖励企业。
2、引进省级名牌,投入生产后,年内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引进国家级名牌,投入生产后,年内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
五、以上各种奖励以获奖单位的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奖励。
六、组织实施
县工商局要建立相关资料库,年终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确定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统一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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