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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依据《养老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衔接范围和方式
第一条 衔接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第二条 衔接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采取个人账户封存、资金划拨、基金拨付等方式,由省级社保部门牵头,按照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分别在省级社保部门、市级社保部门和县级社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联合财政、医疗保险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衔接工作。
第三章 衔接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衔接程序
(一)封存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封存。
(二)资金划拨
原省、市、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准确分配至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用于当期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本级垫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金拨付
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度结算后,将所需拨付的资金全部从相应的企业和机构应缴养老保险费用中直接抵扣。
第四条 要求
(一)县级社保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及时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开展衔接工作。
(二)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待遇。
(三)市级、省级社保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工作的统筹管理,形成衔接工作整个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管理机构
省级社保部门作为牵头制定衔接方案和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由该机构负责衔接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监督机构
(一)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衔接资金进行审计。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
(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报道衔接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监督。
第五章 其它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八条 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级社保部门。
结束语
本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党和政府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证明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对于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强和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良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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