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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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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 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 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 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 评审内容 预算审批 (编号或批文) 专家人数 及费用 人数: 费用(元): 主办企业 或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预算审批: (1)纳入年度计划的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2)由上级部门指定进行的评审,填写文件文号; (3)集团公司或各企业(单位)临时必须的评审,需填写主管领导或相应具有同等效力的批示或批文。 附件2 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委员或专家名录 序号 姓名 技术职务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 专家费 (元) 税(元) 实发(元) 本人签字 合计 人数 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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