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医院职工请假销假制度.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11687828 上传时间:2025-08-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院职工请假销假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医院职工请假销假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肃职工考勤考核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规范医院请假、休假、销假程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职工休假、请假、销假、值班补休等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有关规定 女婚、产假 (一)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产假: 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不论一胎、二胎,产假均为158天(特殊岗位按医院规定执行),剖宫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休产假者当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 怀孕七个月(妊娠月)时,各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照顾不上夜班。 按政策生育者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为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者时间酌情增加。产妇生产一年后安排上夜班。 女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国家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三)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丧假: 职工直系亲展(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丧 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病假: 1、 凡因病需休假者,必须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病假条. 2、 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超过5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超过10天,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3、病休五个月以上,本人要求上班者,须由经治医师出具证明,经2个月试用方可上班。两个月内不能连续工作,仍需休息,连同原休假时间合并计算,超过6个月,即按规定扣发工资.休班时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职工患病应在本地休息,如必须到外地者,应经院领导批准. 6、新职工在未转正之前,休病假较长者,延长相应转正时间。 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不作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42天。 年休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 事假: 除上述假期外,职工有其它事情必须本人料理的,可请事假,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送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批准,返院后销假.事假每月超过两天,停发当月效益工资。累计超过5天,取消季度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除年休假外,以上所有假期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请假的原则、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职工生病或因事须亲自处理的,可请假。请假理由不充分的,不予请假. (二)除生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可委托他人请假外,均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期满需续假者,要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不按规定请假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给予待岗1个月处理,工资按70%发放;旷工3天以上,给予下岗3个月处理,停发一切工资、绩效待遇,重新考核后上岗;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解聘。 (三)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由个人申请,科室同意,主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备案. (四)年休假:由个人申请,科室同意,主管领导审核,政工科批准备案。连续休假超过3天(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含5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五)病假、计划生育假:凭病历和诊断证明,由医生酌情出具病假证明:7天(含7天),由科主任批准,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办公室备案,7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15天(含15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六)事假:1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含3天)由科主任、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由院长批准. (七)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八)同一科室的主任、护士长或两人的科室不得同时安排休假。 (九)职工休假返回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批准的领导销假,并报办公室备案,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关于值班、补休、排班等问题的规定 (一)全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杜绝迟到、早退。 (二)各科室要严格排班,职工要服从安排.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自得行调班,因此发生问题的,追究原排班表中值班者的责任。 (三)值班补休应在当月内安排,遇特殊情况可延至下月。各科室要严格控制积休,每位职工积休不要超过7天,并在年度内安排补休,隔年作废。 (四)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周五下午向办公室 报下周排班表。科室排班表一律使用规定的格式,用钢笔书写,每周排班一次,排班表保留一年备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