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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8966-2005白肋烟国家标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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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 6 58 7眉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8 9 6 6-2 0 0 5 代替G B 8 9 6 6-1 9 8 8白肋烟B u r l e y t o b a c c o2 0 0 5-0 8-3 1 发布2 0 0 5-0 9-1 5实施中 华人民 共和国国 家质量 监督 检验检 疫总 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布GB/T 8 9 6 6-2 0 0 5月 U吕本标准是对 GB 8 9 6 6-1 9 8 8 白肋烟 的修订在技术内容上对 G B 8 9 6 6-1 9 8 8 做了如下修改:修改了第 1 章的内容;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

2、件;取消了原标准的品质规定,增加了对白肋烟的分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分级技术要求;对原标准中的名词、术语进行了修订;修改了原标准中的第 6 章,增加了品质、水分、碎片和砂土、烟叶燃烧性的测定方法;将原标准中的第 7 章修订为“检验规则”;增加了第 8章“实物标样气 将原标准中的 第 8 章改为第9 章,并规定了白 肋烟验收卡片的 尺寸本标准自实施之 日 起生效,同时废止并代替GB 8 9 6 6-1 9 8 8 0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叶公司、湖北省烟叶产销公司、中国烟草标准化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和

3、平、李锐、冯茜、刘刚毅、袁国林、张树模、王国宏、杨久红、王乃谦。GB/T 8 9 6 6-2 0 0 5白肋烟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肋烟的分级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实物标样、包装、标志与贮运。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调制、经过晾制或复烤而未经发酵的白肋烟。以文字标准为主,辅以实物标准样品,是分级、收购的依据。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8

4、1 7。数值修约规则 Y C/T 4 烟叶自由燃烧性的测定 Y C/T 6 烟叶储存保管方法分组、分级3.1分组 按烟叶着生部位划分为脚叶、下部、中部、上部、顶叶五个部位,部位特征见表 1。颜色由浅至深分为浅红黄、浅红棕、红棕三种颜色,另设杂色,颜色特征见表 2 e 表 1 部位特征部 位代号特征脉 相叶 形厚度脚 叶P较 细较 宽 圆、叶尖 钝薄下 部X遮 盖宽、叶 尖 较 钝稍 薄中 部C微 姆较宽、叶尖较钝适 中上 部B较 粗较窄、叶尖较锐稍 厚顶 叶T显 露、突 起窄、叶尖锐厚注在部位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部位划分以脉相、叶形为依据表 2 颜色特征颜 色代号颜 色 特 征浅 红 黄L浅红

5、黄带浅棕色浅 红 棕F浅棕色带红色红棕R棕色带红色杂 色K烟叶表面存在着 2 0%或以上与基本色不同的颜色斑块,包括带黄、灰色斑块、变白、褪色、水演斑、蚜虫等。3.2分级 根据烟叶的成熟度、身份、叶片结构、叶面、光泽、颜色强度、宽度、长度、均匀度、损伤度品级要素判GB/T 8 9 6 6-2 0 0 5定级别。分为脚叶组二个级;下部组五个级;中部组七个级;上部组六个级;顶叶三个级;顶、上、中、下部组杂色各一个级;末级。共二十八个级.4技术要求品级要素将每一个品级要素划分成不同的程度档次,并与有关的其他因素相应的程度档次相结合,以勾划出各级的质量状态,确定各等级的相应价值。品质代号为:1 优素及

6、程度见表3良、3 般、4 差。品级要表 3品级要素及程度品 级 要 素程度成 熟 度欠熟熟成熟过熟身 份厚稍厚适中稍薄薄叶 片 结 构密稍密尚疏松疏松松叶 面皱稍皱展舒展光 泽暗中亮明亮颜 色 强 度差淡中浓宽 度窄中宽阔4.2品质规定品质规定见表4表 4品质 规定GB/T 8 9 6 6-2 0 0 5表 4(续)部 位等 级 代 号成 熟 度身 份叶 片结 构叶 面光 泽颜 色强 度宽 度c lA/均 匀度/(%)损 伤度/(%)上 部 BBI F成 熟适 中 一 稍 厚尚疏 松舒 展亮浓宽5 59 01 0B2 F成 熟适 中 一 稍 厚尚疏 松展亮中宽5 08 52 0B3 F欠 熟稍

7、 厚稍 密稍 皱中淡窄4 58 03 0BI R成 熟稍 厚尚疏 松展亮浓宽5 09 01 0B 2 R成 熟稍 厚 一 厚稍 密稍 皱兑中宽5 08 岛2 0B 3 R熟稍 厚 一 厚稍 密皱中淡窄4 58 03 0顶 叶 1T I R成 熟稍 厚 厚稍 密稍 皱中中中4 58 02 01 2 R熟厚密皱暗淡窄4 07 02 0T 3 R熟厚密皱暗差窄3 06 03 0杂 色 KTK欠 熟厚密皱窄3 03 0B K欠熟厚密皱窄4 53 0C K熟稍 薄松展中 53 0XK熟薄松稍 皱窄4 03 0N无法列入上述等级,尚丰宇 使 用 价4黝烟 叶 5验收规则5.1 定级原则:白 肋烟的成熟度、

8、身份、叶片结构、叶面、光泽、颜色强度、宽度、长度、均匀度都达到某级规 定,损 伤 度 不 超 过 某级 允 许 度 时,才能 定为 某 级。5.2 同 部 位的 烟 叶 在 两 种 颜 色 的 界 线 上,则 视 其身 份 和 其 他 品 质 先 定 色 后 定 级。5.3枯 黄 烟 叶、死 青 烟 叶、霉 烂 烟 叶、权 烟 叶 均 为 不 列 级 5.4 杂色面积规定:杂色面积超过 2 0 写的烟叶,在杂色组相应部位定级;C K,B K允许杂色面积不超过3 0%,X K,T K不超过 4 0%5.5 含青面积不超过1 5%者,允许在末级定级口5.6 烟筋未干、含水率超标、掺杂、砂土率超过规

9、定的烟叶应重新晾干整理后再收购5.7 纯度允差指混级的允许度,允许在上、下一级总和之内,以百分率表示纯度允差、水分、自 然砂土率的规定,见表5 0 表 5纯度允差、水分、自然砂土率 的规定级别纯度允差/(%)水分/(%)自然砂土率/(%)原 烟复烤 烟原 烟复 烤 烟 CI F C 2 F C3 FCI L C 2 1.BI F B 2 F Bl R镇 1 01 6 一 1 81 1-1 3蕊 1.0蕊 1.0C3 L C4 B2 R B3 FB3 R XI F XI I,X2 F T1G 1 5X2 L X3 T2 T3 XK C K B K T K P 1 P2 N簇 2 0 2 0GB/

10、T 8 9 6 6-2 0 0 55.8 黄烟、生叶、霉变、糠枯、黑糟、烟权、异味烟叶,无使用价值不予收购。5.9 每把烟叶叶片数量要求上部叶 1 5片2 0片,中下部叶 2 0片2 5片。扎把需用同级白肋烟,绕宽5 0 mm,5.1 0 每包(件)内烟叶自然碎片不超过 3%05.1 1 杂色各级允许青痕和青斑面积不超过 5 0 0 06检验方法6.1 品质检验6.1.1 品质检验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逐项检验,对照标准样品以感官鉴定为主。6.1.2 品 质检验 取样数量为5 k g-1 0 k 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 全部样件中随 机抽取,每样件至少抽样两把。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 4 0件,只需任

11、选 4 0 件。6.1.3 将送检样品逐把取三分之一称量,按标准逐片分级,经过复核无误,分别称量。在实验室采用重量法计算其合格率。如有异议时,可再取三分之一另行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平均值为准。6.1.4 如在收购和交接现场,按标准逐把定级,采用以把为单位的数量法计算合格率6.1.5 质量监督现场检验取样方法可另行制定。6.1.6 烟农出售的未成件烟叶,按标准规定全部检验。6.2 水分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烘箱检验法。6.2.1 水分检验取样:取样数量不少于 0.5 k 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随机抽取。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 1 0 件,则超过部分,每 2件一3 件任

12、选一件。每样件的取样部位,从开口一面的一条对角线上,等距离抽出 2 处一5 处,每处各一把,从每把中取半把,放人密闭的容器中,化验时从半把中选取完整叶片 2片3 片。6.2.2 感官检验法:以手握松开后,能自然展开,烟筋稍软不易断,手握稍有响声,不易破碎为准。6.2.3 烘箱检验法6.2.3.1 检验原理 试样在规定的烘干温度下烘至恒重时,所减少的质量与试样原质量之比即为试样水分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表示。6.2.3.2 仪器设备 分析天平:感量1/1 0 0 0 g;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波动度士1 0 C,温度均匀度士2 V;样品盒:铝制盒,直径约 6 0 mm,高约 2 5 mm,要求密封性好

13、,且能在盖上或底盒侧壁标有 号码;玻璃干燥器:内装干燥剂。6.2.3.3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随机抽取约四分之一的叶片,迅速切成宽度不超过 5 m m 的小片或丝状。混匀后用已知干燥质量的样品盒称取试样约 5 g-1 0g,记下称得的试样质量。去盖后置人温度(1 0 0 士2)的烘箱内,并只能放在烘箱中层搁板上,样品盒密度宜为 1 个/1 2 0 c m z;待温度回升至 1 0 0 时起计时,烘满2h 后,加盖取出置人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再称量。按式(1)计算水分百分率:水分=试样质量 一 烘后质量试样质量x 1 0 0 Y.(1)注 1:每批样品的测定均应做平行试验,二者绝对值的误差不

14、得超过。.s%,以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如平行试验结果误差超过规定时,应做第三份试验,在三份结果中以两个误差接近的平均值为准。注2:结果所取数字,保留一位小数,按 G B/T 8 1 7 0进行修约GB/T 8 9 6 6-2 0 0 56.3 碎片、砂土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重量检验法。6.3.1 碎片、砂土检验取样数量不少于 2.5 k 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随机抽取,如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 1 0件,则任选 1 0 件为取样对象,每件任取。.3 k g。如双方仍有争议时,可酌情增加取样数量。6.3.2 感官检验法:用手抖拍烟串无碎片、无砂土落下,看不见

15、烟叶表面附有碎片、砂土即为合格6.3.3 重量检验法6.3.3.1 仪器设备 分析天平:感量1/1 0 g;分离筛:孔径8 mm和3 mm,附有筛盖、筛底。6.3.3.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随机取两个平行试样,每个试样约重 4 0 0 g-6 0 0 g。称得试样质量,在油光纸上将烟叶摊开,搜集落下的砂土和碎片,通过孔径8 mm分离筛,并小心拌动,至筛不下为止,将筛下的碎片、砂土通过孔径 3 m m分离筛,并小心拌动,至筛不下为止,然后将留在筛上的碎片和筛下的砂土分别称量,记录质量。按式(2)和式(3)计算碎片及砂土百分率:碎片=碎片质量试 样质量X 1 0 0%(2)砂土=砂土质量试样质

16、量X 1 0 0%(3)注1: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数为测定的结果.注2: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位数,保留一位小数,按 G B/T 8 1 7。进行修约。自由燃烧性检 验按 Y C/T 4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单位;抽样人;试样的标志及说 明;检验时间、所用的仪器和型号;检验结果。检验规则7.1 原烟检验 烟农出售的烟叶按品质规定检验、定级。7.2 现场检验7.2.1 抽样数量,每批(指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白肋烟)在 1 0 0 件(包)以内者抽取 1 0%-2 0%的样件,超出1 0。件的部分抽取 5%-1 0%的样件,经双方商定可以酌情增减抽样比例。

17、7.2.2 成件取样,每件自中心向四周抽检 5 处7 处,抽检样品 3 k g-5 k g。未成件的烟叶可全部检GB/T 8 9 6 6-2 0 0 5验,或按部位各取 6 处一9 处、3 k g-5 k g 或 3 0把一5 0把进行检验。7.2.3 对抽检样品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进行检验。7.2.4 在现场检验时,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进行室内检验,应由双方会同取样,严密包装,签封送检7.2.5 现场检验中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如仍有 异议,可再进行 复验,并 以复验为准。8实物标样8.1 实物标样是检验和验级的依据之一8.2 实物标

18、样分墓准标样及仿制标样两类。8.2.1 基准标样根据本标准进行制定,经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基 准标 样每三年更新一次8.2.2 仿制标样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仿制或委托基层单位仿制送省有关部门审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仿制标样每年更新一次。8.3 实物标样的制定原则8.3.1 实物标样分别以各级中等质量的叶片为主,包括数量大致相等的较好和较差的叶片。每把1 5 片一2 5 片。8.3.2 制样时可以用无损伤的叶片口8.3.3 实物标样加封时,应注明品种、级别、叶片数、年份并加盖批准单位印章8.4 实物标样的执行8.4.1 执行时,以实

19、物标样的总质量水平作对照。8.4.2 对仿制标样有争执时,应以基准标样为依据包装、标 志与贮运9.1 包装9.1.1 在本标准中对包装和其组成部分所规定的尺寸和质量值是公称值。在包装中所有尺寸应在规定值的5%以内。9.1.2 每件白肋烟应是同一产区、同一等级的烟叶。烟包、烟箱内不得混有任何杂物、水分超限、霉烂变质烟叶。自然碎片不得超过 3 0 0 09.1.3 烟叶包装材料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和残毒9.2标志9.2.1 烟包上应印刷下列几项内容:a)生产年份;b)产地(省别、县别);c)级别(大写)及代号;d)质量(毛重、净重),单位为千克;e)供货单位名称9.2.2 特殊情况的烟叶应在

20、烟包的级别、代号后面加注专用符号,水分超限加注“w,自然砂土率超限的脚叶加注.1 P S o9.2.3 标志应清晰易读,使用印记或持久性墨水。92 _ 4仇奖 内应前晋 自肋.In收 K片(n图 1)。GB/T 8 9 6 6-2 0 0 5品种 名 称:类 型:级 别:净重(k g):产 地:企 业 名 称:产 品 年 份:检 验 员 签 章:执 行 标 准 号:图 飞 白肋烟验收卡片示意图9.2.5 出口烟叶可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印上标志。9.3贮存9.3.1 烟叶的贮存应符合 Y C/T 6的规定。9.3.2 麻袋包装原烟存放的堆垛高度不超过六个包高;经过复烤的烟叶不超过七个包高。硬纸箱包

21、装不受此限。9.3.3 烟包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油料,不得与有异味和有毒的物品混贮一处。9.3.4 烟包需置于距地面3 0 c m的垫石(木)上,距墙、柱 3 0 c m以上。9.3.5 露天堆放时,上面和四周应有防雨遮盖物,四周封严,垛底需距离地面 3 0 c m以上,垫石(木)与包齐,以肪雨水浸人。9.3.6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潮、防霉、防虫、防火,确保商品安全。9.4运翰9.4.1 白肋烟烟包、烟箱不得与易腐烂、有异味、有毒和潮湿的物品混运。9.4.2 运输白肋烟的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烟包、烟箱上面应有遮盖物,包严盖牢,避免 日晒和受潮。9.4.3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包、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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