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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3∕T 03-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蚌埠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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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403/T 032020 ICS 45.040.01 P 51 DB3403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标准 DB3403/T 03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2020-06-10 发布 2020-07-10 实施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03/T 032020 前前 言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蚌埠云轨交通有限公司、 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轨道交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

2、焕明、郝吉峰、何涛、郝长亮、李灿、韩月、李强、王明、杨其振、王明华、陈新、蒋时波、张晓华、赵慧、凌建祥、李阳、张艺还、吴阳、王伟鹏、廖贵玲、肖鹏伟、尹靖、方菲苑、洪善政、刘晓光、盛荣俊。DB3403/T 032020 I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体要求 . 3 5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 4 6 车辆 . 5 7 限界 . 9 8 线路 . 11 9 道岔 . 15 10 车站建筑 . 19 11 车站结构 . 22 12 轨道梁桥工程 . 23 13 供电系统 . 27 14 列车控制系统 . 31 15 通信及其他

3、系统 . 34 16 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5 17 机电设备 . 38 18 综合车场 . 39 19 应急防灾与救援 . 42 20 环境保护 . 44 附 录 A . 57 附 录 B . 47 DB3403/T 032020 1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对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的总体要求、行车与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道岔、车站建筑、车站结构、轨道梁工程、供电系统、列车控制系统、通信及其他系统、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综合车场、防灾与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小运量、专用路权,以高架为主,最高运行

4、速度不宜超过80km/h,高峰小时断面客运量不宜超过1万人次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新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

5、许偏差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 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T 1762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所有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4338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GB/T 28808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6、 信号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 28809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GB/T 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2590.1 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第1部分:系统原理和基本概念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 3803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T 3866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3403/T 0320

7、20 2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

8、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458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51 城市轨道交通共公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CJJ 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66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CJJ/T 235 城镇桥梁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技术规程 CJJ 377

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HJ 45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T/T 722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T 933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安全门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 D60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JTG/T B02-01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JTG/T B07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TG D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4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TB 10002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6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T 2615 铁道信号故障安全原

10、则 TB/T 3138 机车列车阻燃材料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DB3403/T 032020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胶轮有轨电车 rubber-tyred tram 由电驱动,采用橡胶车轮和全自动运行技术,以高架敷设方式为主,利用走行轮和导向轮,实现在轨道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 3.2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 rubber-tyred tram transit system 一种采用橡胶车轮, 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 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3 轨道梁 track beam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 也是列车控制系统

11、及通信系统线缆、 疏散通道等设施的载体。 3.4 轨道梁桥 guideway girder bridge 轨道梁与直接支承轨道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 3.5 滑移道岔 slider switch 通过滑块结构的水平移动, 改变滑块与道岔前方和后方轨道梁的衔接方式, 实现胶轮有轨电车行驶方向转换的机械设备。 3.6 综合车场 integrated 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列车的日常停放、维护、检修、充电和清洁等功能。 3.7 纵向疏散通道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corridor 在轨道梁中间设置的供车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至安

12、全地带的通道。 3.8 疏散门 evacuation gate 置于列车两端,供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的列车设施。 3.9 全自动运行模式 fully automatic operation mode 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DTO)或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UTO)的运行模式。 3.10 综合调度系统 integrated dispatching 具备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对列车集中调度与监控、乘客服务、车站机电设备监控与管理等功能。 3.11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由取流装置、授流装置及其他设备组成的可实现车载动力电池自动化充电作业的设备。 4 总体要求 4.1 为使蚌

13、埠市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合理,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DB3403/T 032020 4 4.2 本规范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80km/h 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新建工程。 4.3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设计年限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近期为建成通车后第 5 年,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 20 年,客流预测年限应与设计年限一致,客运设施和设备宜根据客流预测和轨道交通智能化进程分期实施。 4.4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 年。 4.5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设计应

14、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及线路之间的资源共享预留条件。 4.6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除应遵循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运营组织设计应满足设计年度预测客流的需求。 5.1.2 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 25 km/h,区间跳站不停车最大速度不应高于 60 km/h。 5.1.3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采用全封闭运营管理模式,线路宜以高架敷设为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保障列车安全运行。 5.1.4 运营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要求;运营管理应保证安全,提高效率;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运营功能需求,定员应根据管

15、理机构进行配置。 5.1.5 运营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线路为双线时,应采用右线行车制。运营线路的南北向线路,宜以由南至北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宜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宜应以外侧线路为上行方向,内侧线路为下行方向。 5.2 系统运能设计 5.2.1 系统运能应满足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的需求,依据车辆及其定员的有关标准,确定列车编组、行车密度及设计运能。 5.2.2 计算设计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乘客数宜按 6 人/m2计算。 5.2.3 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近期和远期客流量,结合车辆定员、行车组织方案、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抗风险能

16、力等综合比选确定,最大不宜超过 6 辆编组。当各设计年限的列车编组不同时,不应降低服务水平。 5.2.4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系统能力不宜低于 30 对/h,远期最大行车密度不宜小于 24 对/h。 5.2.5 各设计年限的设计运能应满足相应的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需求, 并宜留有 10%的裕量。 5.3 行车组织 5.3.1 线路宜根据全线客流量和断面客流量特征采用多交路灵活运营的组织模式。当列车按大小交路运行时,列车平均立席密度应满足全线服务标准要求。 5.3.2 为保证线路服务水平,近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5 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 10 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17、 3 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 6min。 5.3.3 列车停站时间应满足车站预测客流上下车时间要求。普通站宜为 20s,换乘站和折返站停站时间宜为 25 s。 5.3.4 列车宜采用灵活的编组方式,列车编组数应根据线路功能、规划要求和客流需求确定。 DB3403/T 032020 5 5.3.5 综合车场应满足运营线路配备列车的运用、检修、维修、材料供应、行车指挥及运营管理等功能。 5.4 配线 5.4.1 配线应包括折返线、渡线、停车线、联络线等。 5.4.2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单双线宜结合运营需求、周边建筑和工程条件灵活设计。 5.4.3 线路应根据客流特点和运营组织模式选择合理的折返

18、形式,折返形式应满足远期的折返能力要求。 5.4.4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结合非正常运营状态的需求,在双线区段设置必要的渡线或停车线;停车线设置间距应满足列车故障救援要求,可控制在 15km 以内,并在其间根据需要加设渡线。 5.4.5 综合车场出入线宜在车站接轨, 宜设置为双线; 当综合车场规模受限, 出入线设置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单出入线。 5.4.6 有资源共享要求的线路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 5.4.7 远离综合车场的尽端车站宜设停车线。 5.5 运营管理 5.5.1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明确管理模式和票务制式, 确定设计线路的运营管理标准和系统配置。 5.5.2 票务系统宜采用

19、自动检票方式,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上车检票。票务系统可采用一票制、计程制或计时制。 5.5.3 系统应设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综合调度和乘客服务等功能。系统设备配置宜集中化、自动化,列车控制模式宜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 5.5.4 当列车在高架或地面线上运行时,遇下列情况应缓行或停运相关区段: a) 遇 8 级风(风速 17.2 m/s20.7 m/s)及其他恶劣气象条件下(或由于天气原因,能见度较低时)应缓行; b) 遇 9 级风(风速 20.8 m/s24.4 m/s)及以上及其他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运。 5.5.5 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本着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

20、简机构和人员,运营人员配置指标不宜大于 20 人/km。 5.5.6 车站应有明显导向标志,客流路径应畅通,并应具有足够的紧急疏散能力。 6 车辆 6.1 一般规定 6.1.1 列车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列车救援的条件。 6.1.2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胶轮有轨电车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DB3403/T 032020 6 名 称 车辆类型 备 注 Mc M Mc 头车,M 中车 车体长度(mm) 8300 7000 车体长 车体宽度(mm) 2400 车辆高度(mm) 3400 轴距(mm) 4200

21、前悬(mm) 2700 1400 后悬(mm) 1400 1400 轮距(mm) 1380 地板距走行面高度(mm) 910 AW0 贯通道长度(mm) 1000 最小转弯半径(m) 15 每辆车单侧车门数(个) 1 车门开度(mm) 1300 车门高度(mm) 1850 疏散门开度(mm) 550 疏散门高度(mm) 1800 整备质量(t) 7.5 7.2 AW0 载客人数 座位数(个) 19 20 定员人数(人) 70 70 AW2(6 人/m2) 超员人数(人) 100 100 AW3(9 人/m2) 轴重(t) 7 7 轴荷 构造速度(km/h) 90 最高运行车速(km/h) 80

22、 性能 起动平均加速度(m/s2) 1 040 km/h 行车制动平均减速度(m/s2) 1.0 电制动 应急制动平均减速度(m/s2) 1.2 机械制动 最大坡度 120 正线 80 纵向冲击率(m/s3) 0.75 表 1(续) 名 称 车辆类型 备 注 DB3403/T 032020 7 Mc M Mc 头车,M 中车 性能 平稳性 sperling 2.5 60km/h 能耗指标 车公里能耗(kWh/车公里) kWh/(车km) 0.55 定员,车辆平均每节车每行驶一公里的牵引能耗耗电量 每人百公里能耗(kWh/人百公里) kWh/(100km人) 0.9 定员,车辆平均每个人的百公里

23、牵引能耗耗电量 动力电池 电量(kW.h) 150 标称电压(V) DC 750 注:1、AW0、AW2、AW3载荷设计人均重量参照CJ/T 417。 2、平稳性sperling指标参考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 5599-85。 6.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为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6.1.4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 6.1.5 列车以 60 km/h 速度运行时,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68 dB(A)。 6.1.6 列车外部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以 60 km/h 5 %速度运行时,测得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 72 dB(

24、A); b) 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停放, 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 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 68 dB(A)。 6.1.7 胶轮有轨电车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环境温度(遮阴处)为-25 45 ; 2) 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90 %(该月平均气温不低于 25 ); 3) 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b) 线路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线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 2) 配线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 4) 道岔区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 5) 竖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 1000 m,困难地段不应小

25、于 500 m; 6) 坡道坡度: 正线不应大于 80 , 出入线或不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120。 6.1.8 车辆主体结构和转向架构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 30 年。 6.1.9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变化而明显改变。 6.1.10 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曲线半径上(S 型曲线除外)进行列车正常摘挂作业。 6.2 列车编组及定员 6.2.1 列车为全动车,列车最大编组不宜大于 6 编组。 6.2.2 列车头尾车应设置应急救援车钩连接装置。 6.2.3 计算列车定员

26、时,乘客有效站立面积应为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250mm 内高度不低于 1800mm 的面积。 DB3403/T 032020 8 6.3 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 6.3.1 列车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控制中心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6.3.2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 5 km/h 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安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6.3.3 列车内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以及应急安全锤,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3.4 列车两端应设置专用乘客疏散门。疏散门处

27、应设置至纵向疏散通道的疏散设施。紧急情况下,运营人员可通过车内应急通信设备指导乘客打开疏散门。 固定编组的车厢之间应设置贯通道, 贯通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6.3.5 列车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超员(AW3)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放,不会发生溜车。 6.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a) 在超员(AW3)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 1/2 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b) 一列空载列车与一列相同编组(同长度)且处于超员(AW3)状态及失去全部牵引动力的列车连挂,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车站清客,并应以不小于

28、 15km/h 的速度返回综合车场。 6.3.7 车站应设置视频监视装置,可在控制中心监视客室状态。 6.4 车体 6.4.1 车辆主体结构应采用铝合金或其他轻质材料。在使用期限内承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承受最大纵向静压试验载荷不应小于 350kN。 6.4.2 车体的结构材料、内部设施应为不燃性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且应符合 TB/T 3138 的相关要求。 6.4.3 车体应标识起吊位置。 6.4.4 车体的内外墙体之间,以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声材料。 6.4.5 车体应设置接地或防漏电保护装置。 6.4.6 车体应进行防撞

29、设计,具有相应的被动安全保护性能。 6.5 转向架 6.5.1 转向架采用单轴结构。应由构架、牵引机构、走行轮、导向轮、电动总成、二系悬挂系统及其他零部件组成,其结构和主要尺寸应与轨道梁相匹配。 6.5.2 转向架走行轮轮胎采用充氮气的橡胶轮胎,每个走行轮胎应设计有应急保护装置,且应设置独立的胎压监测报警装置。轮胎寿命应不低于 1 年或 8 万 km。 6.5.3 车辆二系悬挂系统宜采用空气弹簧。 6.5.4 车体与转向架构架之间应安装减振器,并应设置限位装置。 6.5.5 转向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列车能以最高速度安全平稳地运行。在悬挂或减振系统发生故障时

30、,应能确保列车在轨道梁上安全运行至邻近车站,清客后空车低速返回车场。 6.6 制动系统 DB3403/T 032020 9 6.6.1 列车的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能协调配合;正常运行过程中应优先采用电制动,电制动产生的制动能量应能被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当电制动不足时,摩擦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平滑转换。 6.6.2 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安全制动,安全制动的模式优先采用机械制动。 6.6.3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列车最大载荷情况下停放在线路最大坡度处不发生溜车。 6.6.4 制动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管路宜采用不锈钢或铜质材料,

31、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 6.6.5 制动系统应具备滑动保护功能,牵引系统应具备空转保护功能。 6.7 电气系统 6.7.1 车载动力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38031 相关规定,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 GB/T38661 的相关要求。 6.7.2 辅助电源系统由辅助变流器、蓄电池等组成,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辅助变流器容量应能满足列车在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b) 列车各编组均设置一组蓄电池。 6.7.3 辅助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列车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等系统工作不低于 30 min 的要求,车门在列车故障情况下还应能开关门一次。 6.7.

32、4 牵引系统宜采用交流异步电机或直流永磁同步电机传动系统。 6.7.5 列车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有足够的截面。 6.8 试验与验收 6.8.1 车辆在制造厂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可参照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 进行相关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6.8.2 车辆验收前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的结果与产品型式试验相符。 6.8.3 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薄等。 6.8.4 车辆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以后应进行试运行,型式试验车辆的试运行里程不宜少于 2000km。试运行应符合现行国

33、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8.5 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认证的规定。 7 限界 7.1 一般规定 7.1.1 限界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具体取值参照附录 A。 7.1.2 车辆限界是车辆在平直轨道线上正常运行状态下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车辆限界分为区间车辆限界及车站车辆限界。 7.1.3 设备限界是车辆在运行状态下突发故障(一系或二系)时所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用以限制设备安装位置的控制线,其设计原则如下: a) 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车辆限界基础上确定; b)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的基础上, 按平面曲线不同半径、 超高和车辆参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7.1.4 建筑限界是在设

34、备限界的基础上,考虑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后的最小有效断面。 DB3403/T 032020 10 7.2 制定限界的基本参数 7.2.1 制定限界的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制定限界的车辆参数 项目名称 基本参数 车长(mm) 8300/7000 车体宽度(mm) 2400 车辆总高度(mm) 3970 轴距(mm) 4200 导向轮轴距(mm) 1000 客室地板面距轨道梁顶面高度(mm) 910 适用的车门类型 塞拉门 7.2.2 制定限界的其他参数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正线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m; b) 道岔区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 c)

35、最大坡度:正线不应大于 80 ,配线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 80,困难条件下,出入线或不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120; d) 轨道梁顶面与导向面、制造公差(直角度)应为 5/1000 rad; e) 超高设置方法为曲线轨道梁内侧降低半超高,外侧抬高半超高; f) 高架及地面线风荷载应为 400 N/m2。 7.3 车辆限界 7.3.1 高架或地面线车辆限界应考虑当地最大风荷载引起的横向和竖向偏移量。 7.3.2 车辆限界应确定轮胎失气时的车辆状态。 7.4 设备限界 7.4.1 设备限界与建筑限界之间的空间应能满足各种设备、管线安装的要求,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小于 50 mm

36、。 7.4.2 相邻两线间无墙、柱及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小于 100 mm。 7.5 建筑限界 7.5.1 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之外,任何沿线永久性建筑物均不得侵入的界限。 7.5.2 无管线时,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应有不小于 200 mm 的间隙,困难情况下不小于 100 mm。 7.5.3 曲线地段侧面建筑限界应根据由曲线半径、车辆参数计算的曲线设备限界,轨道梁超高引起的附加偏移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7.5.4 站台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效站台边缘距轨道梁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2850+10mm; b) 站台门内侧最近点距轨道梁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1360 mm; c)

37、 直线地段站台面高于轨道梁顶面860-10 0 mm。 DB3403/T 032020 11 8 线路 8.1 一般规定 8.1.1 线网结构和线路走向应根据综合交通规划对胶轮有轨电车的功能定位,在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基础上,考虑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形成便捷换乘或预留实施条件合理确定。 8.1.2 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综合管廊、管线、文物古迹和环境保护要求、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8.1.3 车站分布应以规划为前提,并结合线路功能定位、客流集散点、各类交通枢纽以及其他轨道交通车站分布合理确定。 8

38、.1.4 线路应符合工程实施和使用阶段安全的原则,宜规避不良地质地段。 8.1.5 线路敷设方式应因地制宜、与用地规划协调,宜以采用高架线路为主,当采用地面或地下敷设时,线路两侧应设置隔离设施。 8.2 线路平面 8.2.1 列车通过平面曲线的最大速度按下式计算确定: Vmax = 4.06 。 8.2.2 正线平面最小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 30m,并宜选取大半径曲线。 8.2.3 车站站台计算长度段宜设在直线上,并且由曲线引起的建筑限界加宽不宜进入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特殊困难地段车站可设置在曲线上,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100 m,缓和曲线不宜侵入车站站台范围内。 8.2.4 曲线超高应符

39、合下列规定: a) 正线上的圆曲线(除道岔附带曲线外)最大超高率设置一般情况下应不大于 8%,困难情况下应不大于 12%; b) 允许欠超高率和允许过超高率应分别为 5%和 3%; c) 曲线车站内轨道不宜设置超高,困难情况下超高不应大于 2%; d) 超高过渡方式及过渡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平面缓和曲线为三次抛物线型时, 超高过渡应呈线性变化, 并宜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完成; 2) 当采用复曲线线型时, 应从大半径曲线向小半径曲线方向过渡, 过渡段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c=L1-L2 (1) 式中:Lc超高过渡段长度(m) ; L1小半径圆曲线所需缓和曲线长(m) ; L2大半径圆

40、曲线所需缓和曲线长(m) 。 8.2.5 线路平面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DB3403/T 032020 12 表3 缓和曲线长度表 速度(km/h)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曲线半径(m)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2000 L 20 16 16 12 H 3% 2% 1500 L 28 20 22 18 18 14 14 12

41、H 3% 3% 3% 2% 1200 L 34 26 28 22 22 18 18 14 14 12 H 4% 4% 3% 3% 2% 1000 L 40 30 34 26 28 20 22 16 18 14 14 10 H 5% 4% 4% 3% 3% 2% 800 L 50 38 42 32 34 26 28 20 22 16 16 12 12 10 H 6% 6% 5% 4% 4% 3% 3% 700 L 58 44 48 36 38 30 32 24 24 18 20 14 14 12 H 7% 6% 6% 5% 4% 3% 3% 600 L 68 50 56 42 46 34 36

42、28 28 22 22 16 16 12 12 10 H 8% 7% 6% 6% 5% 4% 3% 3% 550 L 74 56 60 46 50 38 40 30 32 24 24 18 18 14 14 10 H 9% 8% 7% 6% 5% 4% 4% 3% 500 L 80 60 66 50 54 40 44 32 34 26 26 20 20 16 14 11 10 8 H 10% 9% 8% 7% 6% 5% 4% 3% 3% 450 L 90 68 74 56 60 46 48 36 38 28 30 22 22 16 16 12 12 8 H 11% 10% 9% 7% 6%

43、5% 4% 4% 3% 400 L 100 76 84 62 68 50 54 40 42 32 32 24 24 18 18 14 14 10 H 13% 11% 10% 8% 7% 6% 5% 4% 3% DB3403/T 032020 13 表 3(续) 速度(km/h)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曲线半径(m)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350 L 94 72 78 58

44、 62 46 48 36 38 28 28 22 20 16 14 12 10 8 H 13% 11% 9% 8% 7% 6% 5% 4% 3% 300 L 90 68 72 54 56 42 44 34 34 26 24 18 18 14 12 8 H 13% 11% 9% 8% 7% 5% 4% 3% 250 L 86 66 68 52 52 40 40 30 28 22 20 16 14 10 8 6 H 13% 11% 10% 8% 6% 5% 4% 3% 200 L 66 50 50 38 36 28 26 20 18 14 12 8 H 12% 10% 8% 6% 5% 4% 15

45、0 L 66 50 48 36 34 26 22 18 14 12 8 6 H 13% 11% 8% 6% 5% 3% 100 L 50 38 34 26 22 16 12 10 6 6 H 13% 10% 7% 5% 3% 70 L 30 24 18 14 10 8 H 10% 7% 4% 50 L 24 18 14 10 6 6 H 10% 6% 4% 30 L 22 16 10 8 6 6 H 10% 6% 3% 20 L 14 10 6 6 H 9% 4% 15 L 18 14 6 6 H 12% 5% 注:L缓和曲线长度,H超高率。 DB3403/T 032020 14 8.2.6

46、线路不宜采用复曲线,线路圆曲线长度不宜小于一节车辆长度,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一节车辆轴距。当曲线超高需在夹直线递减顺接时,夹直线最小长度应计入超高递减长度。 8.2.7 道岔地段线路: a) 道岔应设置在直线地段, 道岔端部至平面曲线起点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 至竖曲线起点的距离不宜小于一节车辆轴距; b) 道岔附带曲线不宜设缓和曲线和超高; c) 道岔端头到列车停站状态下端头距离不宜小于 10m。 8.2.8 高架及地面线路直线段最小线间距宜为 3 m,曲线地段应根据不同曲线半径进行加宽如表 4 所示。 表4 曲线加宽表 R(m) 15 20 25 30 50 100 300 300 线间距

47、总加宽量(mm) 450 350 300 250 150 100 50 0 8.3 线路纵断面 8.3.1 线路纵坡宜与城市道路基本一致,高架线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满足规划的最小净空要求。 8.3.2 正线区间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80;配线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 80,困难条件下,出入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120。 8.3.3 车场线宜设于平坡上,困难情况下坡度不宜大于 3 。 8.3.4 地面站及高架站宜采用平坡。 8.3.5 道岔宜设于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于不大于 5 的坡道上。 8.3.6 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远期编组列车的长度, 相邻竖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小于 10 m。 8.3.7 正

48、线区间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000 m,车站两端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500 m。平面缓和曲线地段不宜与竖曲线重叠设置。 8.3.8 车站站台计算长度和道岔范围内不得设置竖曲线。 8.4 配线 8.4.1 配线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4 节的要求。 8.4.2 折返线、渡线、停车线、出入线、车场线等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 8.4.3 车场出入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出入线宜在车站端部接轨; b) 出入线数目及与正线接驳方式应在满足运营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条件确定。 8.4.4 联络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联络线与正线的接轨点宜靠近车站设置; b) 采用同层换乘方式的车

49、站,宜设置联络线。 8.4.5 折返线与停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折返线设置应根据行车组织交路设计确定; b) 折返线及停车线应布置在面向车挡或者区间的下坡道上,且坡度不应大于 5 。 8.4.6 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403/T 032020 15 a) 渡线应靠近车站设置; b) 当线间距较大时,可采用缩短渡线的方式设置渡线。 8.4.7 道岔区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道岔设置应满足正线运营、乘客舒适度、折返间隔时间及列车出入车场和车场内调车的需要; b) 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正线道岔端部至平面曲线起点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8.4.8 道岔宜设于平坡上,困难地段

50、可设于不大于 5 的坡道上。竖曲线距离站台端部及道岔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 a) 道岔的附带曲线半径不应小于道岔导曲线半径; b) 配线线形设计应根据道岔选型、道岔线形确定。 8.5 车挡 8.5.1 车挡应承受运行列车编组、不同载荷情况下的列车重量。 8.5.2 车挡承受列车冲击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正线按 15km/h 的撞击速度; b) 车场按 5km/h 的撞击速度。 8.5.3 车挡额定撞击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站前折返的正线尽头线及有载客列车行驶的辅助线,额定撞击载荷按车辆重载计; b) 站后折返的正线尽头线及无载客列车行驶的辅助线、车场(库内、库外)线,额定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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