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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56-202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规范(浙江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14978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59.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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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40.01 CCS P33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56202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规范 The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ome barrier-free facilities 2021-08-09 发布 2021-09-09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56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通道、门 . 2 6 客厅 . 2 7 厨房和餐厅 . 2 8 卧室 . 2 9 书房 . 3 10

2、 卫生间 . 3 11 阳台和窗户 . 3 12 庭院 . 4 13 其它设施 . 4 DB33/T 23562021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遂昌原创标准化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明标、曾伟英、王霞、章明伟、应跃跃、袁蓉、岳友富、谢丽福、吴君能、白洁、赵济伟、王威、许越。 本

3、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3562021 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入户口、通道、门、客厅、厨房餐厅、卧室、卫生间、阳台、庭院和其它设施的无障碍家居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无障碍家居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

4、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居 供人们日常起居生活的活动空间。 3.2 无障碍家居设施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人士安全活动居住的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应符合 GB 50763 规定,涉及无障碍要求的建筑结构部分应符合 GB 50368 规 定。 4.2 建设无障碍家居设施宜结合障碍人士的个性化需求。 4.3 室内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有高差处,合理设置坡道。 4.4 居室内墙面应平整,不宜有突出物,墙角宜安装软包防护条。视力障碍人士家居宜设置方便通行 的导向性标识。 4.5

5、 室内无障碍扶手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8 规定,特殊扶手按实际需求建设。 4.6 家用电器宜选用智能型。 4.7 家具宜选用圆角设计。 4.8 信息交流宜采用合理的智能化设备。 DB33/T 23562021 2 4.9 室内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按钮高度宜为 400 mm500 mm,拉绳下端至地面 100 mm。 5 通道、门 5.1 进户通道 5.1.1 进户门开门侧墙面应不小于 400 mm,宜不小于 500 mm。 5.1.2 进户有台阶处,宜设置轮椅坡道,坡度比例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4.4 规定,临空侧应设 安全阻挡措施。 5.1.3 住

6、宅入口处宜有不小于 1500 mm1500 mm 的轮椅回转空间。 5.1.4 乡村民居宜设置入户门厅,出入口宜紧邻内院;入口不易改造的住宅,宜设无障碍侧门。 5.2 户内通道 5.2.1 轮椅使用者户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宜不小于 900 mm。通道的宽度 大于 1200 mm 时,一侧宜加装扶手。通道应保持正常的照度要求。 5.2.2 转角处宜做成圆弧形,可安装护墙板,护墙板高度应不小于 350 mm。 5.3 门 5.3.1 进户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宜不小于 900 mm。宜选用 L 型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宜留有不小于 400 mm 宽

7、度的墙面,宜安装方便关门的装置。 5.3.2 室内门宜选用移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宜不小于 900 mm。 5.3.3 入户处宜设置色彩识别或声控识别系统。宜安装电子闪光提示门铃或配置可视对讲设备,室外 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宜为 1000 mm1200 mm。 6 客厅 6.1 客厅内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和轮椅席位。 6.2 家具的摆放应考虑轮椅使用者通过、接近和易于操作。 7 厨房和餐厅 7.1 厨房应方便轮椅使用者进出,宜设置轮椅回转空间。 7.2 操作台宜高低搭配,低位操作台面高度宜为 700 mm850 mm,下方应有容膝空间。 7.3 灶具宜选用低位或升降式,前方应

8、设置横向拉杆。 7.4 洗涤池应选用杠杆式或感应式水龙头,两侧应留出操作台面。低位洗涤池应设置横向拉杆,下方 应有容膝空间。 7.5 热水器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操作。 7.6 乡村民居厨房应靠近起居室,厨房内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建设。 8 卧室 8.1 双、单人卧室面积应符合 GB 50096-2011 中 5.2 规定。卧室内应有轮椅回转和护理操作的空间。 8.2 卧室床垫高度应与轮椅座高平齐,宜为 450 mm480 mm。床四周宜安装防摔护栏;床底宜留有容 纳轮椅脚踏板的空间。 DB33/T 23562021 3 8.3 衣柜柜门宜选用移门,柜体深度宜不大于 600 mm;挂衣杆的高度宜不高于

9、1400 mm,宜选用升降设 施。 9 书房 9.1 书桌或电脑桌应方便使用,桌底应留有宽不小于 750 mm、高不小于 650 mm、深不小于 450 mm 的容 膝空间。 9.2 书柜若有柜门,宜选用移门。 10 卫生间 10.1 厕位 10.1.1 厕位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 700 mm 处,应设长度不小于 700 mm 的水平安全抓杆,靠墙 侧应设高 1400 mm 的垂直安全抓杆。 10.1.2 安装无障碍小便器的,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9.4 规定。 10.1.3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宜为 400 mm500 mm。 10.2 洗面台 10.

10、2.1 洗面台高度宜为 750 mm850 mm,底部应留有容膝空间。 10.2.2 出水龙头中心距侧墙应不小于 550 mm,宜选用杠杆或感应式。 10.2.3 洗面台上方宜安装斜面镜子,高度按照需要设置。 10.3 浴室 10.3.1 淋浴间 10.3.1.1 地面应防滑,宜配置洗浴座椅,高度宜为 450 mm。 10.3.1.2 应安装设置距地面高 700 mm 的水平抓杆和高 1400 mm1600 mm 的垂直抓杆。 10.3.1.3 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 1200 mm。宜选用活动式可调节喷淋器,宜配置温 监控或温度调节控制器。 10.3.1.4 毛巾架高度不应大于

11、 1200 mm。 10.3.2 盆浴间 10.3.2.1 浴盆一端应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坐台深度应不小于 400 mm;应放置防滑垫。 10.3.2.2 浴盆内侧应安装高 600 mm 和 900 mm 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应不小于 800 mm;洗浴坐台一 侧墙上应安装高 900 mm、水平长度应不小于 600 mm 的安全抓杆。 10.3.2.3 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 1200 mm。 11 阳台和窗户 11.1 阳台栏杆高度宜为 1100 mm1200 mm,阳台净深宜不小于 1300 mm。开敞阳台应确保安全防护措 施。 11.2 阳台宜采用低位或升降式晾晒装置。 11.3

12、窗户的开启应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DB33/T 23562021 4 12 庭院 12.1 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应设置轮椅坡道,坡度比例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4.4 规定。 12.2 花坛旁宜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12.3 池塘边应设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3 其它设施 13.1 照明设施 13.1.1 合理设置照明设施。 13.1.2 室内照明宜选用智能开关,若使用宽型翘板开关,高度宜为 1000 mm1200 mm,特殊位置的开 关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13.1.3 卧室、卫生间、通道等处应设置低度照明或感应式照明设施。 13.2 电梯和升降平台 13.2.1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7 规定。 13.2.2 应按需设置低位按钮,语音提示或盲文按钮等。 13.3 无障碍停车位 带有庭院的住宅,无障碍停车位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14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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