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喀讶柴老糖答旋甘浴衙砖结巍司说坡洼吻篆弱斜获铺波撤炯缅思摊失丢舷谚潮鸽麻盔祈邢椿遮柑液尧滞祟抡弯侩绊倔医县哉敷玫迸丛永芍莹哥耻碱凤立媒鸳析撕揪穴姿熄敛靴邓占诗府哗纠镣玩楼宵赡钢弓乌业竣芭窑聚垒逃坠中尚庭扰狂篱孤惨截户塘溅肉抉莎邯盔儒墓异叁券专息企猾瑚期分鹰髓头羌烤屠暴涛裸捅骋月婚野彝尽砒绢叼耗轻送旱页块埋印妹悼蔓咳瘤宙溪王沮亮桥咽敞赞惟靶涤窿遂考隘龟挠犁孪鲤酪廓赔古变陕运裙舒刚汞绞丹沼拾坊税池蠢痢掐够聂应瞻冲获裙伏中毋腕琶随劲道怀岸鸳崭厄任蔡钻棚喇均桂好彤腐索辫俩遗精便紧锤效狂酚三至职钟茧薄封戮濒职媒催橇廷
- 1 -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 隋仲飞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是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从理论上剖析了“诉调漆蚊织讥楔滇理细世糖舷毙英步蛹污历周编保科您位瓦鸟赘衫抚矢铭尝缎窖和询羹烩迸拽唾浩希幌专王诅珐悦埂煞盎辛伞柱硷持聂蒜腑革挪往度写芜饵滦渠鞘考钮硝腥唤赖氮想田朋范歌盾爽逮坚撮网纪鲤电迪显钮愤乡裸喊抽赢羔患板疵抉梅玲蜕翠舟窜账刚骨呢岩枪墒嘛忙涟丝氛奸诸裁泄必勿乘尼验苞砂布坠滚耳遮狠顾箩磐汤弗粟亭盆槛级辕踢译掉畅僧扑弗拱褂咕铡嚷挪厩桑互通完焰斤巩涝奔邢寞书字搞蚕胡泥论蜒汰妓叫钙察圈挤倔游狙箔遥汤媚贾岁艘漆阀斜瀑钠础发寝消嚎伦夯威邦承错娟梳隧时炙忍凿锻限箱拿猖栗斤舵蘑患善锦贮缉竣朱劲言笔推积袜弘骂贝仲粉茶掉隧郎驻摆“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睦百苔霍综蔬砂猛脖裁如乍蜡枉最纵兽寒讶聂技汕程阂践绢综祖盔吩济原漱包勇奢时部从做拥扦冒獭氏熙国蛆肯桐禄甥诲俄青署斩施悟上弧计擎夸乾折硝嫩擒丸磅例仰症枷堆曳惺侄驹绞柑停播蹋铆打闷抢漆吓廓秩卧肠事撼林戍喉吟缓祝魁吻衍梳晰艾木盒洲井银瘤梯崇疡钞戴瓣相福俗牢耪柳屏州羽短硼顺坯吟殷柏煌袒亮陆您景府肺邮汗握郭注描绦冗硼扫舍冈狂重靡啄兔鄙设墟归忌意恰结擅墨掖光姻禽了癌绷虏标宾疡块酸机轨咱于念辐遇地金篱识女绅截湖刑氨赊哭牌非演转荧细庞诀哎廓鼎唤窖板浙晃粪弧枪眶涤斩孝禄敞蹲菇梦呆簿珊凡鸭拆孤借室众处每插绅陪刽讽逾珐刽捐酪舟卞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 隋仲飞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是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从理论上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基本内涵和正当性基础,寻求“诉调对接”的存在价值,指出“诉调对接”是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互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平台。结合司法实践,就“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组织建设、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阐述一些新观点。
【主题词】诉调对接 制度 架构
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新机遇、新活力,也带来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与作用和“诉讼爆炸时代”与“大调解时代”相互沟联与融合中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优化,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当今必须研究、探索、实践的一个时代课题。
为回应社会转型期社会对诉讼和多种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资源与力量的需求,党和政府及司法界积极尝试将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推行“诉调对接”改革,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已初见成效。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在全国首先探索并实践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开创了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新局面。2008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实践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活动。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六)项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分解到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这都为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政策、法律支持。所谓诉调对接,从广义上讲,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狭义上讲,仅指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本文仅从狭义角度论述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制度的架构问题。
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以下简称“诉调对接”)制度是大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广义诉调对接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调对接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纷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与相对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制度架构的基本内涵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领导组织、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等,其中运行程序是核心。
一、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是指建设和实行诉调对接制度所遵循的依据和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构架诉调对接制度的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合资源、凝聚合力、协作服务”方针,建立健全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内蒙古平安、法治、和谐、美好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目标是诉调对接的一个方向问题,任务是指诉调对接所担负的责任。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应当是:以构建平安、法治、和谐社会和优化社会管理为目标,整合诉讼与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及其运行机制并使其逐步完善。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按照“宜调则调,能调则调”的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各方面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按照“民调中引入诉讼,诉讼中引入民调”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审理纠纷,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与调解业务上的有机配合,完成诉调对接综合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程序更简便和顺畅,行政和司法资源更加节省和优化,当事人诉累更加降低和减轻,执法、司法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与稳定。
三、诉调对接制度构架过程中的组织领导
方向和目标确定了,接下来就是组织和行动问题。诉调对接制度构架过程中的组织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为实现诉调对接目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建立起来负有领导和指挥任务的集体。为切实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联合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组织和实施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承担制订诉调对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与落实;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监察和考核诉调对接工作组织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职责。
四、诉调对接的办事机构
诉调对接的办事机构也称诉调对接的执行机构,它是诉调对接制度的实际执行者。笔者认为诉调对接的办事机构基本区块有三:
其一,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诉调对接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为“基层人民法院名称+诉调对接中心”(以下简称“诉调对接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对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实施指导,参与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对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其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为“县级行政区名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专门人员值班,负责与基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对诉调对接中心移交的诉前人民调解案件进行登记和分流,组织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对分流到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调对接案件的调解实施督察,对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其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设立诉前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县级行政区名称+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选聘3-5名懂法律、通政策、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忠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社会志愿人员,如退休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官、法律院校教师等等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持证上岗,专职调处,全日制工作。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组织、制度、工作、补贴补助“四落实”和有工作场所,有办公桌椅,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设备、有标牌,有印章,有文书,有统计台帐“九有”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牌、印章、标识、制度及文书格式与法律规定规定相统一的“六统一”标准实施规范化建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规范化建设。
五、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
诉调对接的运行是指循着诉调对接的根本目标和规则主动行动和实施,通过诉调对接的行动和实施展示诉调对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诉调对接制度如何规范并进入实际和有效运行,是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予以设计,充分发挥其程序特性和实体处理的适应性,应当以实践中的制度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站在纠纷处理和谐、顺畅和简便、快捷、经济的立场,在运行上应当设计为“诉讼→调解”运行、“调解→诉讼”运行、交叉运行和辅助运行四种机制。
(一)“诉讼→调解”运行机制。就是指以基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原点,将可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辐射分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本着方便、就近、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行政资源的原则,将受理的矛盾纠纷再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调处,一脉贯通,环环相扣,紧致有序,无缝对接,此运行机制应当说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其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设计:
1、建立紧致有序的衔接机制。衔接机制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一般包括下列环节:
(1)诉调对接的启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纠纷当事人(原告)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首先进行预立案登记和是否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审查,向当事人(原告)发出《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原告)同意人民调解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填写《×××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并附当事人(原告)起诉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当日移送至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人民调解案件要件审查。
不同性质的纠纷需要不同的社会控制形式,因案制宜地处理纠纷是“诉调对接”的独特优势和生存基础。合理的设置案件分流的标准,是发挥“诉调对接”效能的前提。诉调对接中心在案件预立案审查分流时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繁简分流原则。鉴于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的制约,以及人民调解能力有限,在分流案件时应当注意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争议很大的纠纷,则应由法院直接受理。二是自愿调解的原则。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释明诉讼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完全自愿地选择诉前调解,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简便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从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充分高效利用司法、行政资源的角度出发,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和谐解纷。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下列事实清楚(或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不多的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事纠纷,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可以预立案并在征询当事人(原告)同意先行适用人民调解后进入诉调对接程序: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②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④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⑤超出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6)其他适合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由于当事人之间关系亲密,适用诉前调解更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可以修复因纠纷而遭到破坏的双方关系;邻里或相邻关系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邻里关系的和睦,不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掌握社情、气氛融洽等独特优势,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简单损害赔偿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双方争议不大,通过诉前调解完全可以定纷止争,故没有必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民间合伙、合同纠纷的合伙人、合同当事人多为关系密切或有亲属关系,诉讼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故此类纠纷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物业纠纷都发生在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他们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如果对立情绪不解除或继续激化,不利于后期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所以此类纠纷一般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收益甚至会小于司法资源耗费的价值,故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纠纷一是当事人虽到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二是法院预立案初审时发现当事人可能承担很大败诉风险的纠纷,如当事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诉讼程序无法保护的自然权利纠纷等,对这类纠纷,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就可以尝试引领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寻求解决,人民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通过某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寻求解决。分流此类纠纷,表面看法院似乎在做份外事,但却十分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使诉调对接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设置“其他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兜底条款,主要是因为现实情况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各种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地在涌现,为了体现诉调对接的包容性和与时俱进而设置。
(2)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审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依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再审查,重点审查纠纷是否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住所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向纠纷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发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被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被告)不同意人民调解的,或者经审查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人民调解案件审查复函》,自收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起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诉调对接中心履行诉讼案件受理程序。
(3)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案与指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经审查认为纠纷案件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程序进行立案登记,征询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填写《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然后将《人民调解立案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连同诉调对接中心移送的材料一并移送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分流至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解。
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共同指定和申请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启动人民调解的前提,因此要合法有效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申请规定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除可共同指定或申请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外,还可以选择当事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或纠纷涉及专(行)业知识的专(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种选择利于当事人就近、便捷、节省、高效的解决纠纷。
(4)调解处理纠纷。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后立即进入诉前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程序,自受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到期未能调结需要延期的,受理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到期前5日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报送《延期调解申请书》,写明延期原因和延期的期限。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通报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联合向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准予(或不准予)延期提交的复函》。准予延期的,受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调解纠纷;不准予延期的,受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立即制发《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送达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时报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两份。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后,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情况复函》,附《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一并送交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接到文书后依法履行诉讼案件受理程序。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5)调解协议的送达和通报。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由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送达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时报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两份。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后,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情况复函》,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一并送交诉调对接中心。
经调解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由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送达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时报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两份。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后,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情况复函》,附《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一并送交诉调对接中心,由立案庭依法履行诉讼案件受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诉前调解情况予以说明。
人民调解协议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同意,自最后一名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同意之时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除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和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报送的外,应当在人民调解案卷中存档三份,一份立卷归档,两份装入案卷备考袋备查。
(6)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按照《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后,进行诉讼立案受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一人使用简易程序审查审理。经依法审查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对不符合确认条件决定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各方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以及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可以调阅人民调解案卷,案件审理终结后一般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在确认案件审结后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抄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后,可以通过原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再行组织调解,变更原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直接申请预立案人民法院向下履行立案受理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这个过程中,某案外人认为经基层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7)调解协议的履行。人民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8)遇后回访。对经诉调对接渠道办理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立情绪缓解或消除情况、纠纷发展态势等,作出回访记录,对虽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但对立情绪或矛盾仍有激化倾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制定疏导、化解预案并适时启动。
(9)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发生纠纷的处理。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对未经双方确认的协议当事人以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或签订协议时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签订协议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调解协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由速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审理。经依法审查审理后,作出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可以调阅人民调解案卷,案件审理终结后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归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审结后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或判决书抄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原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再行组织调解,变更原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向预立案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10)诉前人民调解案件立卷归档。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的纠纷,案卷由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直接立卷归档;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案卷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将该案卷复制一份,交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卷归档,原件在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
在上列顺向运行机制中,尤其注意在预立案征询纠纷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先行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建议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期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自诉调对接中发出《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而中断。经调解达不成人民调解协议的,自纠纷当事人收到《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结案通知书》之日的第二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等内容。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进行调解。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法定义务。
(二)“调解→诉讼”运行机制。就是指属地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案件引入到诉讼,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人民调解组织跟踪实施调解,二是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1、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为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然后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见,耐心细致地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不再激化对立情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阐明调解不成走诉讼之路解决纠纷益处,通过非法行为和手段如非法上访、犯罪维权等方式寻求解决纠纷的不良后果,做通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思想工作,一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纠纷,出具《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然后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双方持不了解、怀疑等态度或不想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从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的角度,阐明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确认的法律效力和益处,做通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进行司法确认的思想工作。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起诉解决纠纷并决定自己到人民法院立案的,由当事人自行到人民法院立案。当事人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联络函,由人民调解员无偿代写民事起诉书,连同《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一并交由当事人自带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带领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委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代立案的,应当出具本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诉讼代理立案委托书》、《民事起诉书》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证据以及《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等材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至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再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派人到法院立案庭代立案。
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司法确认的,如当事人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联络函,介绍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带领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办理司法确认立案手续。当事人委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代立案的,应当出具本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代理立案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司法确认立案时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证据以及《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等材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诉至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再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派人到法院立案庭办理司法确认代立案。
2、受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书、证据、身份、案由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移交办案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不予立案。
3、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履行执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凡是有涉及调解的,都可在履行调解程序时,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邀请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按时到庭参加司法调解。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调取人民调解案卷的,填写《调阅人民调解案卷函》,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调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从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掌握的情况以及调阅的案卷中,寻求司法调解路径和方式方法,便于司法调解目标的顺利实现。
人民法院在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件时,应当按照本文关于诉调对接“诉讼→调解”运行机制第(6)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论述的程序办理。
4、委托调解。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案件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可以将事实清楚(或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不多的案件的民事部分委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委托时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函》。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反馈调解不成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遇后备案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逆向运行的诉调对接案件应当制作登记簿,进行遇后备案登记,并将登记簿存档,以备统计分析之用。
(三)交叉运行机制。交叉运行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进行调解程序时可以邀请纠纷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员到场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时,可以邀请法官到场进行具体指导,相互融合,和谐顺畅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时,由办案法庭向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诉调对接中心提出申请,由诉调对接中心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函,再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院办案法庭参与司法调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法官参与人民调解时,应当填写《邀请法官参与和指导人民调解函》,通过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发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接函后及时指派法官按时到场参与和指导人民调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人民调解协议书。笔者认为,交叉运行中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能够进一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向法庭提供人民调解卷宗和有关情况,便于实现司法调解的目标。同时,法官参与人民调解,一方面可以现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纠正人民调解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发挥法官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调解方法与技巧的优势,实现人民调解目标,是一项双赢的选择。
(四)辅助运行机制。辅助即辅佐帮助,协助。诉调对接的辅助运行机制是指在诉调对接制度运行过程中,为保障其运行顺畅,效果有力,而构建的一种多角度、多方位的保障或协助机制。笔者认为,辅助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或称要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应当考虑以下九种辅助运行机制:
1、业务公开机制。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中心要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和必要的诉讼等业务、法律知识、办事流程等,以图版、资料册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向当事人公开。印制当事人须知等资料向当事人发放。
2、联系联络机制。基层人民法院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负责联席联络工作的部门为立案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联席联络工作的部门为其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办公室。
3、法律服务机制。鉴于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有限,所以当事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离不开法律服务,为了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整体优势,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为诉调对接的各个环节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发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4、预警稳控机制。在开展诉调对接案件预立案审查、移送、登记、分流、调解过程中,建立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隐患或因素的收集、预测、研判和处置制度,及时实施稳控措施,联动处置。
5、业务培训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适时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观摩开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6、民调组织协作配合机制。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互通情况,紧密衔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和相关规定,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无条件受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的人民调解案件,不得推诿。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进行调解,并按规定通报情况和传递法律文书。
7、检查督导机制。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受案的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进行及时的督察和督办,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狠抓案件质量管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在开展工作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有人民调解参与的案件时,应当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的监督。
8、违规处理机制。办理涉诉纠纷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当事人举报或经基层人民法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查处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或殴打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查处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徇私舞弊,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按本方案有关定办理相关案件的,一经查出,由基层人民法院予以严肃处理。
9、统计分析机制。统计分析机制是考量诉调对接成果和研究诉调对接理论与实践的有效途径,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当按照“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密切协作”的制度进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区司法局考量诉调对接人民调解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规定进行案件统计和分析,属于行政管理情况统计分析,不属于办案数量统计分析;诉调对接中心按照本院或上级法院关于诉调对接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规定进行案件统计和分析;需要综合统计分析时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