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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部分 工程内容说明 7
第一章 综合治理方案 7
第二章 运河水系截污工程 7
第三章 运河水系清淤工程 11
第四章 南、北运河及卫工明渠水利与护坡改造工程 12
第五章 工程投资估算汇总 13
第二部分 工程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14
第一章工作内容 14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 14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15
第三部分 工程管理办法 17
一、质量管理办法 17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17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8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18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24
第六章 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 25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比 25
第八章 工程质量奖惩 26
附1 甲控材料管理办法 30
第一章 总则 30
第二章 材料管理模式 30
第三章 甲控材料管理职责 30
第四章 甲控材料的确定程序 31
第五章 甲控材料质量管理 32
第六章 甲控材料样品封样管理 34
第七章 甲控供货商的管理与考核 35
第八章 罚则 35
二、进度管理办法 38
第一章 总则 38
第二章 项目进度管理的原则和计划 38
第三章 项目进度目标管理工作依据和控制内容 39
第四章 进度目标控制程序 40
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2
第一章 总则 42
第二章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安全责任 42
第三章 各项目实施单位安全责任 44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45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7
第六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50
第七章 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52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4
第九章 罚则 54
附1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6
附2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58
第一章 总则 58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与判定 58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59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管理 60
第五章 奖罚 62
附3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要求 64
附4 参建单位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71
第一章 总则 71
第二章 治安管理 71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72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演练 72
第五章 报告制度 72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72
第七章 附则 73
四、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74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二章 文明施工工作目标 74
第三章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74
五、投资管理办法 79
附1 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81
第一章 总则 81
第二章 工程款拨付程序 81
第三章 工程款的支付类型及拨付条件 81
附2 关于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84
附3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85
第一章 总则 85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定义 85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 85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 86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 86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过程管理 87
附4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90
第一章 总则 90
第二章 现场签证原则 90
第三章 现场签证流程 91
六、合同管理办法 94
第一章 总则 94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 94
第三章 合同签订方式 95
第四章 合同订立 95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95
第六章 合同履行 96
第七章 合同变更 96
第八章 合同终止 98
第九章 合同资料管理 98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98
七、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100
第一章 总则 100
第二章 紧急信息报送 100
第三章 宣传信息报送 101
八、竣工文件归档整理和移交管理办法 102
第一章 总则 102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102
第三章 归档内容及要求 104
第四章 案卷的质量要求 104
第五章 组卷、编目步骤和方法 107
第六章 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移交 109
九、工程会议管理办法 111
十、奖罚工作管理规定 113
第一章 总则 113
第二章 奖励管理 113
第三章 处罚管理 113
第四章 申诉管理 114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罚款资金的使用 114
附1 奖罚暂行实施细则 116
第一部分 工程内容说明
第一章 综合治理方案
为了保证本次城市水系综合整治工程达到预期要求,市建委会同其他各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调研,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河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依据考察结果,结合我市自身特点,深入研究,仔细探讨,采纳多方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了运河水系综合治理的主要思路:
1.针对运河沿线污水溢流问题,需新建截污管,提高污水截流能力,减少污水溢流运河次数,将运河水系全线溢流次数减少至一年一次,防洪排涝标准达到50年;
2.针对沈阳市运河由东向西流行的特点,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减小雨水汇入管线内的流量;
3.运河水系底部淤积现象严重,需进行彻底清淤,减少底泥对河水的二次污染;
4.本次新建截污管需与其他大型市政项目包括综合管廊、地铁以及东部地区排水系统规划等进行对接,统筹考虑其可行性;
5.北运河新截污管建成后,建议停止沿线污水泵站运行,雨水泵站保留,以保证城区内部的强排能力;
6.本次管网设计需综合考虑将来雨污彻底分流后,所有管线的利用。
工程实施主要有以下三部分:
一、运河水系截污工程
二、运河水系清淤工程
三、北运河及卫工明渠水利与护坡改造工程
第二章 运河水系截污工程
新开河截污工程
设计原则:远期雨、污水完全分流;近期实施D=5.4m雨水干线作为截流干线。
总体方案:新开河工程范围自五库泵站至三面闸,长12.3公里,建设污水截流管,末端新建污雨水合建泵站,排入新开河和北部污水厂。截流干管D3.5m-5.4m,采用明挖与盾构法相结合施工工艺。
污水通过截流干管及污水泵站提升输送至北部污水厂;
雨水当发生1年以上降雨时,混合污雨水通过沿线雨水泵站及雨水干线末端溢流口溢流至新开河,排涝标准达到50年,溢流标准为少于1次/年。
五库泵站上游设计方案:利用雨污分流泵站,修建调蓄池。
珠林泵站为雨污分流泵站,污水进入南部排水系统,雨水经泵站提升直排新开河。由于珠林立交桥区复杂,管线穿越困难,该区域雨水不进入下游截流干管。
为增加雨水系统调蓄能力、减少泵站周边地区初期雨水对新开河水质影响,在立交桥东侧珠林泵站建设调蓄池方式,调蓄池容积12000m³。
南运河截污工程
设计原则:远期雨、污水完全分流;近期实施D=3.5雨水干线作为截流干线。
总体方案:建设南运河东、西截流管,管径D3.0m~3.5m,建设长度11.8公里,近期作为合流制截流管,远期作为雨水管线,现状合流管远期做为污水干线,近期负责收集污水和初期雨水进入沈水湾污水厂。配套建设龙王庙泵站,规模21.4m³/s。
雨水当发生1年以上降雨时,混合污雨水通过溢流口溢流至南运河,排涝标准达到50年,溢流标准为少于1次/年。
卫工明渠截污工程
设计原则:由于卫工明渠两岸截污管条件较好,故不再新建截污管线。卫工明渠两岸向河道内溢流原因主要是由于下游揽军泵站排水能力过小,揽军泵站入水管道断面过小,管道内部淤积严重以及溢流口设置高度太低导致的,故需对该四方面进行改造。
总体方案:
1.对揽军泵站进行改造,提高泵站过水能力;
2.对揽军泵站入水管道进行改造,改造为双排2.6m管;
3.对卫工明渠两岸截污管进行全线清掏
4.对卫工明渠现有溢流口进行改造,抬高溢流口,减少溢流次数。
辉山明渠截污工程
治理方案
1.明渠全线设置截流污水干管。
2.将八家子泵站以南全部污水通过泵站提升后输送至东部污水厂处理。
3.八家子泵站与东部污水处理厂之间河道两侧污水直接截流至东部污水处理厂。
4.废除现状东部污水处理厂,在原址建立15万吨/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
5.沿线设置3座钢坝,保证景观水面要求。
满堂河截污工程
治理方案
1.在三环外排污口附近新建污水泵站1座,污水提升后经新建管线向东接入现状污水泵站。
2.在山梨道口处新建污水泵站1座,将山梨河周边污水提升接入现状污水截流管,排入东部污水处理厂。
3.干流段在满堂河东侧新建污水截流管,将上游污水截流至下游现状截流管,排入满堂河污水处理厂。远期待东污建成后,一并排入新建东部污水处理厂。
4.八水厂自行解决反冲洗水排放问题。
5.山梨道口至新开河段,新建4座钢坝,保证景观水面。
截污工程总投资估算为19.23亿元,其中:新开河11.51亿元,南运河6.67亿元,卫工明渠0.15亿元,辉山明渠0.4亿元,满堂河0.5亿元。
工程名称
管线长度
(公里)
管径
(米)
泵站数量及规模
投资估算
(亿元)
新开河
12.3
3.5-5.4
71.5m³/s*1
11.51
南运河
11.8
3.0-3.5
21.4m³/s*1
6.67
卫工明渠
0
0
改造溢流口20座,管线清掏18公里
0.15
辉山明渠
11.5
0.5-0.8
n/a
0.4
满堂河
2.35
0.5-0.8
0.13m³/s*1
0.09m³/s*1
0.5
总计
19.23
第三章 运河水系清淤工程
南、北运河
采用分段施工,利用现有橡胶坝作为分割点,全线划分6段(平均每段2公里),每段清掏出的淤泥就地装袋,在河床内堆积,利用淤泥自重以及自然风干对淤泥进行脱水后外运填埋。全部工期约3个月。
卫工明渠
采用分段施工每段清掏出的淤泥就地装袋,在河床内堆积,利用淤泥自重以及自然风干对淤泥进行脱水后外运填埋。全部工期约3个月。
辉山明渠、满堂河
现状河底以固体生活垃圾为主,清淤全线采用机械、人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外运填埋。
清淤工程总投资估算1.8亿元(运河淤泥厚度按0.4米计、运距按照36公里考虑)。其中挖泥、运输污泥按80元/m³考虑;处理污泥按200元/m³考虑。
工程名称
项目
工程量
单价
(元 / m³ )
总投资
(亿元)
新开河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25.9万m³
运距36km
280
0.74
南运河东部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10.4万m³
运距36km
280
0.32
南运河西部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15.8万m³
运距36km
280
0.44
卫工明渠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7m³
运距36km
280
0.2
辉山明渠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2.86万m³
运距36km
280
0.08
满堂河
挖泥、运泥、处理淤泥
1.7万m³
运距36km
280
0.04
合计
1.8
第四章 南、北运河及卫工明渠水利与护坡改造工程
清淤工程完成后,对南、北运河及卫工明渠现有护坡进行改造加固,经现场实际调查,改造长度约20公里。同时,对南北运河及卫工明渠河边带状公园进行整理,完善绿道慢行系统。
结合清淤工程,对辉山明渠,满堂河进行河道整理与护坡改造,工程全长约20公里,其中辉山明渠大东段、沈河段各5公里,满堂河10公里。
同时,沿辉山明渠,满堂河两岸结合绿道慢行系统全线贯通建设堤顶路。
护坡改造、堤顶路建设与河道整理总投资估算3.65亿元。其中:南、北运河,卫工明渠对现有护坡改造加固,全长约20公里,改造费用1亿元,对现有绿道慢行系统进行维护延长,费用约0.9亿元;辉山明渠,满堂河对河道进行拓宽与护坡改造,工程费用约1.12亿元,沿河道两岸建设堤顶路(绿道慢行系统),费用约0.63亿元。
护坡工程(万元)
堤顶路(绿道)工程(万元)
合计(万元)
新开河
6000
3000
9000
南运河
3000
3000
6000
卫工明渠
1000
3000
4000
满堂河
5200
2950
8150
辉山明渠
6000
3357
9357
合计
21200
15307
36507
第五章 工程投资估算汇总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投资估算
(亿元)
工期安排
截污工程
新开河截污
11.51
拟2016年开工,2017年完成
南运河截污
6.67
拟2016年开工,2017年完成
卫工明渠截污
0.15
拟2016年开工,2017年完成
辉山明渠截污
0.40
拟2016年开工,2017年完成
满堂河截污
0.50
拟2016年开工,2017年完成
小计
19.23
清淤工程
新开河清淤
0.74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南运河清淤
0.76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卫工明渠清淤
0.2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辉山明渠清淤
0.08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满堂河清淤
0.04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小计
1.82
水利与护岸工程
新开河
0.90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南运河
0.60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卫工明渠
0.40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辉山明渠
0.94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满堂河
0.81
拟2017年开工,当年完工
小计
3.65
合计
24.7
第二部分 工程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一章工作内容
一、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四、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六、完成工程财务审核和审计;
七、试运行及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
项目管理公司
大东区
辉山明渠
大 东 段
沈河区
辉山明渠
沈河段、
满 堂 河
城建局
南运河、北运河、卫工明渠
沈阳市城乡建设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一、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职责
1、代表市政府综合协调工程项目,把握项目进度等。
2、配合实施主体完成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3、配合实施主体完成工程现场设计变更等。
4、对新工艺及新材料的技术最终把关。
5、对设计、工程监理、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工程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二、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在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领导下,在与沈阳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范围内,从事水系工程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三、各实施主体(城建局、大东区、沈河区)职责
1、负责工程所需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排迁工作。
2、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关手续。
3、办理三通一平及各种报批手续。
4、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及各种开工手续。
5、负责协调市政、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消防及环保等部门关系。
6、负责有关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完成等信息的管理、收集、确认和发布工作。
7、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施工、监理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8、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等工作。
9、负责和办理合同标段工程验工计价单工程数量、质量、安全评价结论的审核确认和签证工作,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费用拨付申请。
10、负责组织竣工工程的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11、负责起草有关文、电、函,并负责组织有关质量、安全的专业会议。
四、沈阳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委托建设协议》,配合实施主体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部分 工程管理办法
一、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使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有关单位都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参加工程建设的每一个人,使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始终。
第三条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编制依据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2、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标准。
3、有关试验方法的技术标准。
4、有关材料验收、包装、标志的技术标准。
5、有关建筑安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标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第五条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各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全面提高参建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设计产品合格率达到100%;土建、装修、设备安装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设备系统样机验收、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一次性调试成功率90%。
第七条 杜绝重大工程质量缺陷和使用功能的降低;杜绝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地面坍塌、过量沉降、建(构)筑物损坏、道路交通中断、通讯中断、停电、漏水、漏气等工程安全事故。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调动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相互联系的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能,形成的一个管理目标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完备,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第九条 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强调质量策划,制定质量计划;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化、整体化;强调预防为主;强调质量管理中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及测量监测单位分别成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质量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施工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指示、通报精神,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质量职责
1、依法主持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釆购的招、投标工作,明确质量目标和各方质量责任,并将相应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以及设计和服务质量。
4、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5、组织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活动,参与季度和年度综合大检查。
6、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
7、参与分部、单位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对土建、设备安装、管线迁改等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9、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承包商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10、组织季度和年度综合大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隐患,及时快速地做出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情况备案。
11、组织工程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备案。
12、参与工程质量评优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职责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提供详细、全面、可靠的工程质量技术数据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商作出详细说明,做好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
7、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接受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的检查、监督。
8、提供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支持和建议。
9、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10、参与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对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1、参与(子)分部、(子)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12、开展工程设计创优工作。
13、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质量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监理质量规程及合同文件要求。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接受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及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指导。
6、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坚持事前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制度。明确每一个驻地监理人员的质量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报备案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7、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为依据,监督、检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督促承包商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划、细则要求,釆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首件构件、重点部位、重点工序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报《工程旁站监理项目表》。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分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0、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承包商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的结果。
11、参与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预审事故、事故隐患的处理、整改意见和技术方案,监督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项目管理单位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汇报。
12、组织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和(子) 单位工程初验,将验收意见和结果报项目管理单位。
13、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重要部位、首层、首件以及提出的监督计划内容确定的范围实施工程报验复查制,制订阶段性验收方案。
14、参与(子)单位工程验收和政府专项验收,提出监理意见。
15、参与工程评优工作,并提供意见。
16、参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工作。
17、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提报的工作方案及成果。
18、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包商质量职责
1、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参加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沈阳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
2、承包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包商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承包商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承包商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检查、保障体系。必须实行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确保质量责任目标明确、职责分明。并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并适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设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承包商必须制定企业内部质量检查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定期(每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检,并向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结果。
4、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商应当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甲控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承包商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负责返修。
9、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企业全员质量教育,对质检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质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事故分析报告、整改处理意见,经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讨论通过后,并在管理、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工作经管理、监理单位检查认可后,需在36小时内将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1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工序必须有完善的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和记录。
12、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应用前必须编制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13、评定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14、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15、评定(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并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16、参加(子)单位工程和工程总体质量验收及评定的初验、终验,根据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17、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重要部位、首层、首件以及提出的监督计划内容确定的范围,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及时实施工程报验核查。
18、按照总体质量创优目标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19、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图如下:
质量目标确定
设计质量控制
实施方案质量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
工艺质量控制
材料质量控制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交付
质量档案
工程过程监督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驻地监理必须立即向项目管理单位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报告。
2、承包商、监理单位于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分别拿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成品保护管理程序执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甲控材料管理程序执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甲控材料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执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奖罚管理程序执行《沈阳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奖罚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第六章 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参与建设的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企业所有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教育必须贯穿工程全过程,要分期、分阶段、有针对性的对所有员工进行质量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查、档案管理、测量、试验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比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对监理单位、承包商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对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及设计服务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监理单位、承包商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每月组织一次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管理单位检查工作可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经常对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各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承包商应经常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监理部、各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个实施主体组织的质量检查将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检查分内业、外业。检查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的随机抽查和阶段性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工程质量奖惩
第三十四条 奖励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良好,工作规范有序,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成绩特别突出的,奖励5000~20000 元。
2、全年现场检查未发现质量隐患,未发生质量事故,工程质量良好,在质量检查评比中多次排名靠前的,给予通报表扬,成绩特别突出的,奖励5000~20000元。
3、主动釆取优化措施改善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通报表扬,成绩特别突出的,奖励5000~30000元。
4、实施创新性技术,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取得行业或国家、省市级创新成果奖的,奖励10000~30000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5、在国家、省、市行政主管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或评比中获得表扬、奖励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5000~30000 元。
6、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应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表扬。被评为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获奖的单位工程进行奖励,每个单位工程奖励总额度为20000元,各施工单位按投资额比例进行分摊,监理单位奖励额度按照相对应的施工单位奖励额度的1/5。被评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按获奖的单位工程进行奖励,每个单位工程奖励总额度为50000元,各施工单位按投资额比例进行分摊,监理单位奖励额度按照相对应的施工单位奖励额度的1/5。
第三十五条 处罚
1、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罚款1000~30000元。
2、承包商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或责任心不强、未有效履行质量职责,给予承包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罚款1000~10000元。
3、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不力,带来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视情节对总承包商处以2000~30000元罚款。
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一般质量隐患或质量通病,给予承包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10000元;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较严重质量问题时,给予承包商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30000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失控、事故时,给予承包商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00~100000元。
5、出现恶意偷工减料,带来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按照偷工减料部分成本的150%对施工项目部进行罚款。
6、出现在有水状态下铺设防水层,进行防水作业的,给予施工项目部3000~20000元罚款。
7、未按有关技术规程、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制造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罚款1000~30000元;巳完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责成对工程进行整改,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00~100000元。
8、在钢筋、模板、混凝土浇注、管片拼装、铺轨、设备安装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达标部位,虽经返工处理可以验收,视情节罚款1000~10000元,多次超标不能有效改善质量管理状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30000元。
9、对未在指挥部公布的合格分供方范围内釆购甲控工程材料的,视使用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并扣罚相应材料价差。
10、承包商未对商品混凝土、管片、轨枕等供货生产企业实施定期检查和有效质量监管,出现质量问题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0~30000元。
11、承包商“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3000~30000 元。
12、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控制资料等内业资料填写和归档未能做到规范、真实、准确、及时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罚款1000~10000 元。
13、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为严格执行见证取送样制度,未进行检测试验或存在漏检、少检、先用后检的,给予承包商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0~50000元。
14、因验收管理不严导致不合格材料进场使用,或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给予责任承包商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000~50000元。现场材料管理混乱或码放不规范、不标准,没有进行有效标识的,罚款1000~10000元。
15、未严格按《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30000元。
16、发现质量隐患或出现质量事故时迟报、瞒报、漏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30000元。
17、对管理部门质量工作要求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对实施主体单位现场抽检发现的质量隐患、问题未按要求及时限整改完毕,未及时回复整改报告且未给出合理解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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