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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绍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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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 A 12 DB3306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 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2018 - 09 - 18 发布 2018- 10 - 18 实施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6/T 01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英、凌芳、周国强、丁国春、顾莉莉、顾春燕、谭素文、孙一栋、李博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06/T 0172018 I 目

2、 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1 2 术语与定义 . 1 3 服务对象 . 1 4 管理要求 . 2 5 福利服务 . 4 6 督导服务 . 8 7 考核评价 .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入户评估表 .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儿童福利督导与管理考评表 . 13 参 考 文 献 . 19 DB3306/T 0172018 1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督导服务的术语与定义、服务对象、管理要求、福利服务、督导服务和考核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督导管理与服

3、务 为保障和维护服务对象权益而进行的持续的监督、指导、管理和服务。 2.2 儿童福利督导员 从事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3 服务对象 3.1 孤儿 失去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根据养育状况分为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注:年满 18 周岁但尚在学校就学的成年孤儿参照执行。 3.2 困境儿童 未满18周岁,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主要分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死亡

4、、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服刑(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重残、一方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 重残儿童:持有一、二级二代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精残儿童:低保、低保边缘户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病未成年人; 重病儿童: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中晚期恶性肿瘤、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患病一年以上); 罕见病未成年人。 DB3306

5、/T 0172018 2 3.3 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3.4 流浪儿童 年龄在18周岁以下, 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 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3.5 其他困境儿童 包括重残、 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三、 四级精残儿童以外的其他残疾儿童、 贫困低保家庭的儿童、突发困难儿童、在绍事实无人抚养的外来儿童等其他

6、存在困境需要关爱帮扶的儿童。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建设 4.1.1 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基层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体系。 4.1.2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指导本辖区及下级儿童福利督导工作。 4.1.3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 4.1.4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4.2 队伍建设 4.2.1 儿童福利工作站应配置 1-2 名儿童福利工作人员。 4.2.2 村(社区)应设立不少于 1 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 4.2.3 儿童福利机构内应配置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护、康复和

7、特教等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4.3 职责要求 4.3.1 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做好孤儿养育状况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 承办辖区内儿童福利工作的组织管理、专业指导、教育培训等具体工作,并监督、指导、考核下级儿童福利工作; 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相关工作, 指导辖区内孤儿、 困境儿童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 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 提供政策咨询, 并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相关工作; 建立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纸质或电子档案,及时更新信

8、息系统; 4.3.2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职责包括: 负责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DB3306/T 0172018 3 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 建立辖区孤儿和困境儿童档案,做好儿童信息系统更新上报; 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加强孤儿、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发现、 报告和应急救助, 维护儿童权益; 指导与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加强监督评估; 鼓励和引导社会关爱、联动帮扶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儿童福利服务内容和范围; 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服务对象探访巡查一次,覆盖面达到 100%。 4.3.3 村(社区)

9、级儿童福利督导员 4.3.3.1 岗位设置条件包括: 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有管理和协调能力; 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熟悉辖区内儿童基本情况,能胜任岗位要求; 凡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的,要求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由村两委委员或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专(兼)职。 4.3.3.2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宣传落实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保障和关爱保护政策; 协助调节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纠纷;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维护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10、,防止虐待和欺侮儿童行为发生; 了解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汇总上报; 协助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协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 负责本辖区孤儿、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 家庭寄养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 定期与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就读学校沟通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学习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好督导记录; 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在育儿、康复、学习、就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必要时参加家庭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养育方法; 每半年对辖区内孤儿、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本辖区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 治

11、疗、 教育、康复等各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性评估,形成督导报告。 4.3.4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发展; 接收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审批入院的孤、弃婴(幼)儿童; 按需提供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区支持等一体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配合开展国内外收养登记工作;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4.3.5 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按要求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接收工作; 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 DB3306/T 01720

12、18 4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联系其亲属或监护人; 通知监护人领回或护送其返乡。 5 福利服务 5.1 儿童福利机构 5.1.1 养育 5.1.1.1 生活区域设置合理,按照儿童年龄、性别、病残等特点和需求分区居住,保持日常生活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5.1.1.2 科学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动静交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5.1.1.3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保证儿童衣物整洁、身无异味,衣物和被褥应根据天气季节变化及时增减或更换。 5.1.1.4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应加强巡视、关注和照料,采取特殊

13、护理、训练或相应的预防措施。 5.1.1.5 膳食应营养科学、均衡,配餐合理,根据儿童年龄段和残病特殊需求提供足够能量及营养素,防止发生营养不良性疾病。 5.1.1.6 做好值班记录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记录。 5.1.2 医疗 5.1.2.1 根据儿童的不同需要实行分类保健、护理,做好预防投药、预防接种、医疗救治、隔离防护等工作,通过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5.1.2.2 定期检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建立儿童的医疗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5.1.2.3 建立每日医疗巡诊制度,及时发现患病儿童,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发现残疾儿童,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5.1.2.4 提出膳食营养指导,满足儿童生

14、长发育需要,改善病患儿童体质。 5.1.3 康复 5.1.3.1 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的原则,减少因残疾导致的功能影响。 5.1.3.2 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 5.1.3.3 开展对残障儿童的综合康复训练,根据个案需求配置辅助器具。 5.1.3.4 树立综合康复理念,开展心理疏导,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实现全面、均衡、健康的发展目标。 5.1.3.5 倡导康复融于生活的模式,将生活内容与康复训练有机结合,提高残障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5.1.3.6 开展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指导,宜建立寄养康复服务站点,确保康复训练、特殊教育覆盖到寄养儿童。 5.1.4

15、教育 5.1.4.1 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益,开展早期教育、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以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 DB3306/T 0172018 5 5.1.4.2 积极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注重儿童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5.1.4.3 重视特殊儿童教育,合理科学设置课程,宜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 5.1.4.4 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探索融合教育,应让残障儿童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保障儿童接送安全,做好家校联系等工作。 5.1.5 安置 5.1.5.1 安置政策 5.1.5.1.1 加大依法收养宣传力度,规范收养流程和

16、制度,建立家庭评估机制,依法开展国内收养。 5.1.5.1.2 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拓展涉外送养渠道,依法开展涉外收养。 5.1.5.1.3 寻求、链接、利用社会资源,为大龄孤儿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指导进行职业规划,搭建就业平台。 5.1.5.2 安置评估 对各级儿童福利的安置评估开展督导管理,主要包括: 组织专业人员,对正式收留入院的儿童,在入院后 2 个月内进行安置评估; 依据综合评估的结果科学选择家庭寄养、国内外送养、院内集中养育、机构托养等安置方式; 根据儿童成长变化,需调整安置方式的,重新进行评估和选择; 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保留回访记录; 5.1.5.3 安置方式 5.1.5.

17、3.1 寄养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要求,对寄养工作开展督导服务,主要包括: 开展综合性评估,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选择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安排寄养; 严格审核和筛选寄养家庭,每半年组织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巡查、评估、指导和监督等,确保寄养质量,防止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行为; 为寄养儿童建立成长档案,及时掌握寄养儿童成长状况; 每半年对寄养儿童进行评估,对适合转入长期送养的儿童,安排送养;不适合送养的儿童,安排专业矫治和康复。 5.1.5.3.2 送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要求开展送养工作,主要包括: 在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其入

18、院后适时安排送养, 并依法办理相关送养手续; 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的儿童,监护人有送养意愿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收养登记后,及时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等合法权益。 5.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2.1 基本服务 DB3306/T 0172018 6 5.2.1.1 提供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安排膳食,实行分餐制。 5.2.1.2 根据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5.2.1.3 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

19、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 5.2.1.4 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5.2.1.5 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 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24 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直到找到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死亡后方能撤销; 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3 个月后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5.2.1.6 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 5.2.1.7 年满 16 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5

20、.2.1.8 根据受助未成年人情况,对离开机构的未成年人跟踪回访。 5.2.2 特殊服务 5.2.2.1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5.2.2.2 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专业医疗机构救治的,应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好交接手续,并做好医疗档案保管。 5.2.2.3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5.2.2.4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保障基本生活正

21、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5.2.2.5 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5.2.3 教育培训 5.2.3.1 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联系教育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提供与其相适应的教育。 5.2.3.2 滞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5.2.3.3 年满 14 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 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 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满 16 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

22、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5.2.4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5.2.4.1 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5.2.4.2 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5.2.4.3 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5.2.5 宣传贯彻 DB3306/T 0172018 7 宣传、 引导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 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6 督导服务 6.1 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督导服

23、务 6.1.1 宣传指导 6.1.1.1 根据上级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制定辖区内保障政策的落实方案、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 6.1.1.2 指导下级儿童服务督导机构开展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 6.1.1.3 为辖区内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 6.1.2 档案管理 6.1.2.1 了解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基本情况,建立儿童纸质或电子档案。 6.1.2.2 汇总并核实下级儿童服务督导机构上报的儿童信息。 6.1.2.3 根据儿童信息,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6.1.3 监督管理 6.1.3.1 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下级儿童服务督导机构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监督其开展跟踪

24、回访工作。 6.1.3.2 审批辖区内下级儿童服务督导机构提交的各类政策申请材料,抽查核实相关情况。 6.1.3.3 每年开展督导员业务培训,加强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6.2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督导服务 6.2.1 宣传贯彻 6.2.1.1 宣传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6.2.1.2 为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 6.2.2 走访了解 6.2.2.1 每半年至少走访了解辖区内服务对象一次, 覆盖面达到 100%, 了解辖区内服务对象最新情况,在辖区内积极贯彻落实相关福利政策。有政策申请相关工作的,按 6.2.3 流程进行。 6.2.2.2 指导辖区内

25、儿童福利督导员在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监督其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6.2.3 政策申请 6.2.3.1 根据现行福利保障政策要求核实督导员上报的儿童信息,经查后上报上级部门。 6.2.3.2 协同督导员贯彻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并定时回访儿童受助情况。 6.2.3.3 办理好辖区内新增服务对象福利政策申请审核工作。 6.2.4 调节服务 DB3306/T 0172018 8 6.2.4.1 对儿童或其家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儿童成长不利的变故或矛盾纠纷,主动做好调节工作。 6.2.4.2 为儿童家庭链接社会资源,提供关爱救助、结对帮扶信息,减轻家庭抚养压力、缓解家庭纠纷矛

26、盾,指导和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好监护和抚养义务。 6.2.5 健全档案 做好儿童福利信息库数据录入和动态更新,为社区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对象建立档案,完善档案信息,健全档案管理,专人专管,确保档案管理信息安全。 6.2.6 信息报送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和儿童保护, 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好人好事开展宣传,总结推广工作中的优秀做法。 6.3 村(社区)级儿童福利督导服务 6.3.1 信息维护 6.3.1.1 每半年对辖区内服务对象至少进行一次走访探视,收集并及时更新儿童信息。 6.3.1.2 掌握服务对象养育动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或更新维护信息系统

27、内服务对象信息。 6.3.1.3 宣传儿童福利政策法规,传达贯彻落实孤儿有关保障政策。 6.3.2 入户评估 6.3.2.1 甄别需要帮助的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入户走访,实地评估儿童养育状况,对其家庭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表(附录 A)并上报工作站。 6.3.2.2 加强对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辅导,改善儿童成长环境。 6.3.3 发现干预 6.3.3.1 开展辖区内服务对象的摸排工作,掌握信息动态。 6.3.3.2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服刑、戒毒、重病残等原因,无法或无能力实施有效监护时: 入户核查,监测评估服务对象养育状况和身心

28、状况,报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协助申请困难救助、落实政策保障; 服务对象事实无人抚养的,协助落实委托监护人; 利用社会资源,帮助缓解家庭困境; 定期家访,长期关注并加强监护指导。 6.3.3.3 服务对象被父母长期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甚至单独居住生活时: 及时上门劝诫、制止,督促父母履职; 入户监测,评估服务对象养育状况和身心状况,报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利用社区资源,协助调节家庭矛盾或缓解家庭困境; 父母屡教不改,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 6 个月以上导致服务对象生活无着、面临危险,其近亲属、村、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9、 6.3.3.4 发现服务对象被父母或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或暴力伤害时: 及时上门劝诫、制止,督促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履职; DB3306/T 0172018 9 委托监护人虐待或暴力伤害服务对象,及时通知服务对象父母回家履职,或更换委托监护人; 入户核查,监测评估服务对象养育状况和身心状况,报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治安处罚; 服务对象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6.3.3.5 发现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失学时: 及时上门了解原因,提醒督促父母履行教育养育责任; 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30、、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生活有困难的,做好生活救助和结对帮扶工作,促进服务对象复学; 对父母屡次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6.3.3.6 发现服务对象被教唆、诱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 告知服务对象父母或其委托监护人; 上报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 联合父母(委托监护人)、学校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教育和挽救工作; 协助公安机关终止未成年犯罪行为。 7 考核评价 7.1 考评原则 评估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判定依据的原则; 坚持标准与实际对照的原则; 坚持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 7.2 考评方法 评估考核一般采用整体评价的方法: 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下

31、级自评、考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整体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 考评通过评价人员观察、提问、听对方陈述、检查、比对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 根据考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7.3 考评程序 评估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考评计划; 成立评价小组; 评价实施; 出具考评结果。 7.4 考评要求 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2-3人评价小组,依据上报的资料,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组织本单位进行自评,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填写相应的考评表(附录B),由评价小组得出最终得分。 7.2 考评制度 DB3306/T 0172018 10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督导员,取消儿童福利

32、督导员资格。 考评期内,举报属实 2 次及以上; 对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无故不参加 2 次及以上培训的督导员; 对随意透露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隐私或其它恶劣行为的督导员。 DB3306/T 0172018 1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入户评估表 A.1 入户评估表见表A.1。 表A.1 入户评估表 儿 童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就学情况 未入园 幼儿园 小学初中 高中 中职 辍学 不在学 身体情况 健康 患病 残疾 患病种类 残疾类型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智力残疾 多重残疾人 残疾等

33、级 是否有残疾证 家 庭 情 况 父亲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父母现状 监护状况 身体状况 家庭年收入 家庭情况 困难家庭 其他家庭 抚育情况 随父母生活 随(外)祖父母生活 随其他亲属生活 随委托监护人生活 突发困难原由 其他特殊情况 评估结论 孤儿 困境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 流浪儿童 其他困境儿童,具体为:重残外的其他残疾儿童 贫困低保家庭儿童 突发困难儿童 在绍事实无人抚养的外来儿童 动态变化情况 身份变化时间 原身份 身份变化原由 村、社区(居委会) 意见 督导员 所属区域: 督导员签名:

34、 年 月 日 DB3306/T 0172018 12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儿童福利督导与管理考评表 B.1 村、社区(居委会)儿童福利督导员考评表见表 B.1。 表B.1 村、社区(居委会)儿童福利督导员考评表 村、社区(居委会)儿童福利督导员考评表 督导员姓名 督导范围 联系电话 考评人 考评单位 项目类别 考核细则 督导员 自评分 工作站 考评分 岗位建设 (10 分) 1、高中以上学历,熟悉辖区内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能胜任岗位要求,得 5 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督导员持证上岗,得 5 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工作绩效 (60 分) 3、按要求定期探视服务对象,收集

35、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掌握服务对象养育动态并及时上报,得 10 分,每起工作失误扣 2 分,至扣完。 4、根据服务对象动态信息,分类发现干预,帮助困境儿童家庭解决困难和纠纷,维护困境儿童权益,每起加 2 分,限加 10 分。 5、开展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评估工作,入户评估率达到困境儿童总数的 100%以上,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得 15 分。每低10%,扣 5 分,至扣完。 6、配合工作站做好服务对象福利政策申请工作,每起加 2分,限加 10 分。 7、完成困境儿童补助证申请、验审、补换证、发放工作,得 5 分。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分。 8、积极参加儿童福利督导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

36、平,得 5 分。无故不参加 1 次培训的督导员扣 5 分,2 次及以上直接取消督导员资格。 9、督导员工作绩效、 知晓率、 满意度反映良好的, 得 5 分,不佳者酌情扣分,至扣完。 DB3306/T 0172018 13 宣传活动 (30 分) 10、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政策集中宣传工作,得 3 分。不开展,不得分。 11、为服务对象及其父母(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每起 3分,限加 15 分。 12、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的,每则加 1分,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刊登的,每则加 2 分,限升 12 分。 合 计 得 分(自评分40%+考评分60%) 督导员 自评意见 督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37、 工作站 考评意见 考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1:此表由村、社区(居委会)督导员自评和乡镇(街道)级工作站考评组填写审核。 注1:考核数据截止时间统一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 DB3306/T 0172018 14 B.2 乡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考评表见表B.2。 表B.2 乡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考评表 乡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考评表 工作站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考评人 考评单位 项目类别 考核细则 工作站 自评分 县(市、区)级 考评分 岗位建设 (10 分) 1、接受县(区、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建立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员岗位,得 5 分;不符合要求,不

38、得分。 2、岗位设置儿童福利督导室(兼办公、督导),得 5 分。标识未上墙,扣 2 分,督导员职责未上墙,扣 2 分。 工作绩效 (60 分) 3、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完成服务对象建档工作,得 5 分。未实行一人一档,扣 2 分;儿童信息不完整,扣 2 分。 4、完成服务对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得 5 分。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不得分。 5、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加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和应急救助,维护服务对象权益,每起加2 分,限加 10 分。 6、指导与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得 5 分。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得 0 分。 7、对服务对象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

39、,形成督导记录。字迹清晰,条例清楚,得 5 分。反之,酌情扣分,至扣完。 8、组织开展儿童福利督导员业务培训,做到每位督导员持证上岗,得 10 分,不符合项,酌情扣分,至扣完。 9、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必要时组织家庭会议,商讨研究养育方法,每次 2 分,限加 10 分。 10、协助督导员开展困境儿童家庭走访与劝导工作,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得 5 分,不符合项,酌情扣分,至扣完。 DB3306/T 0172018 15 11、组织辖区内工作站开展自评考评工作,并保存考评记录,得 5 分,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分。 宣传活动 (30 分) 12、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政策集中宣传工作,得 3 分。不开展,

40、不得分。 13、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每起 3 分;重大节日社区有活动,每起 3 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限加 15 分。 14、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的,每则加 1 分,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刊登的,每则加 2 分,限升12 分。 合 计 得 分(自评分40%+考评分60%) 工作站 自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级 考评意见 考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1:此表由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自评和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组填写审核。 注2:考核数据截止时间统一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 DB3306/T 0172018 16 B.3

41、 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表见表B.3。 表B.3 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表 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表 项目类别 考核细则 县(市、区)级 自评分 市级 考评分 岗位建设 (10 分) 1、接受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辖区内儿童福利工作,得 5 分。有过失,得 0 分。 2、代理辖区内与儿童权益相关事务工作开展,得5 分。有过失,得 0 分。 工作绩效 (60 分) 3、完成困境儿童建档工作,得 10 分。未实行一人一档,扣 2 分;儿童信息不完整,扣 2 分。 4、为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提供养育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每户加 2 分,限加 10 分

42、。 5、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得 5 分。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分。 6、监督和指导机构内的收养、送养和家庭寄养工作,得 5 分。有过失,酌情扣分,至扣完。 7、按要求对服务对象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形成督导记录。字迹清晰,条例清楚,得 10 分。反之,酌情扣分,至扣完。 8、指导与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得 5 分。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得 0分。 9、 组织开展儿童福利督导员业务培训, 每次 2 分,限加 10 分。 10、组织辖区内督导员开展自评考评工作,并保存考评记录,得 5 分,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分。 11、传达贯彻落实儿

43、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得 3 分。不开展,不得分。 12、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每起 3 分;重大节日 DB3306/T 0172018 17 宣传活动 (30 分) 社区有活动,每起 3 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限加 15 分。 13、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的,每则加 1 分, 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刊登的, 每则加 2分,限升 12 分。 合 计 得 分(自评分40%+考评分60%) 县(市、区)级 自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市级 考评意见 考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1:此表由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自评和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组填写审核。 注2:考核数据截止时间统一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 DB3306/T 0172018 18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8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9绍兴市全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10绍兴市儿童福利事业“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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