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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P2B投融资撮合业务方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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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P2B投融资撮合业务方案 一、产品背景 根据8号文和127号文的规定,我行面临同业负债超标、存量资产亟需出表和理财非标额度紧张的巨大压力。当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居民和企业在各种互联网渠道注册用户,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账户直接进行投融资交易的网络借贷模式逐步获得认可,并可成为银行业借鉴并用以应对监管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产品介绍 P2B(Person To Business)投融资撮合业务,属于新型互联网投融资撮合业务,通过与外部公司的合作,在第三方平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科技合作方)网页设置我行专区或入口、在我行网上银行设置专门模块以及利用我行全新互联网产品端(包括本业务专用APP、直销银行等)等,结合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我行网上银行账户、我行互联网产品端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为我行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投融资撮合、资产托管和账户监管等综合服务。 该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对于增量资产而言,可以改变我行传统出账方式,减少对同业和理财资金的依赖,并降低我行风险资产占用;(2)对于存量资产而言,可以实现资产出表和理财非标额度腾挪;(3)为我行存量零售客户提供多样化产品及服务;(4)扩大零售客户规模;(5)实现融资企业和投资客户的P2B式直接融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该业务从(1)在我行现有网上银行,(2)第三方平台公司(如腾讯、京东等)和(3)我行其他互联网产品端等多渠道导入流量,引进投资客户群。 初期,该业务可借助外部合作P2B领域公司的技术团队、系统架构并借助其协助进行投融资客户后台管理,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资金交易管理服务。后期,通过不断深化合作,吸收、消化业务模式与系统架构,并逐步与我行其他互联网产品进行融合,整合客户资源,形成我行自有的互联网投融资撮合业务。 第三方平台我行专区,使用合作方原有销售模式,通过其自身的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关联等方式实现我行资产端的外部消化;我行存量网上银行客户,可从我行主页或网银发现产品,通过网银支付或卡支付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本业务及其专门APP可与直销银行、游戏宝等我行其他互联网产品端共享用户,通过原有平台倒流并配合其他宣传渠道,让用户简单注册、身份验证并使用卡支付、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方法完成投资。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募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在我行形成托管账户。此外,在该业务中我行还可利用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注册我行电子账户,并向投资者提供银行理财、货币基金等传统金融产品。 本业务资产端,包括增量资产和存量资产,均限于我行有权机构审批批复的融资项目,客户端流量和资金导入将由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网上银行和直销银行等)和第三方平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合作方)共同提供。融资人要求为我行授信客户,资产类型可以是信贷资产,也可以是类信贷资产,初期以中小微企业信贷或类信贷资产为主。通过P2B平台撮合交易消减存量信贷或类信贷资产的,必须在偿还我行债权后再进行线上撮合。投资人通过银行P2B平台上展示的包括融资企业概况、风控措施、收益率和期限等要素在内的项目说明书,依据自身风险偏好自主决策投资。我行提供信用评估和信息见证服务,接受投资人和融资人委托办理抵押质押及其他相关事项,对融资人还款付息的过程进行控制,但不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担保、保证和刚性兑付承诺。 三、风险与收益分析 本业务中,我行上线经我行审批通过的存量或增量信贷或类信贷资产,并未增加我行现有业务风险,并可实现出账方式的创新、资产出表和理财非标额度腾挪,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四、市场定位和市场前景 本业务市场定位为面向我行对公授信客户和互联网用户的创新型互联网投融资撮合业务。目前,我行同业负债占比过高、理财非标额度紧张,随着8号文和127号文等监管文件的落地与实施,我行亟需进行战略、业务和结构调整。本业务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撮合,创新我行出账方式,实现资产出表和额度腾挪,并可有效扩大我行零售客户数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五、创造性与新颖性说明 本业务的本质为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融资双方的P2B式网络借贷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模式有本质不同,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六、涉及的法律关系、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 1. 涉及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银行:P2B投融资撮合业务的提供者,提供融资项目信用评估和信息见证服务;接受投资人和融资人委托办理抵押质押及其他相关事项,对融资人还款付息的过程进行控制,但不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担保、保证和刚性兑付承诺;根据需要,对投融资撮合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进行监管。 融资人:通过本业务平台发布融资项目需求的企业会员。 投资人:根据自身交易目标、交易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对融资人发布的融资项目进行投资,获得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个人会员。 P2B投融资撮合业务平台:为融资人提供发布融资项目需求通道,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项目机会,并实现双方的信息和投资交易撮合。 第三方支付公司:具有人民银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负责对投资人和融资人通过本撮合业务的借贷过程实现资金保管、划拨、还款等资金交易管理。 2. 涉及的合同 包括会员注册和服务协议、委托协议、借款协议、抵押质押协议及项目说明书等。此外,还需与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科技合作方)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协议签署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投资人的协议以线上为主,与融资人的协议以线下为主。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我行项目或资产通过线上出账或出表,实现收入均按照相应信贷、类信贷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七、部门分工、风控措施和审批流程 (一)部门分工 创新发展部和移动金融部是P2B投融资撮合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创新发展部负责融资项目上线审查;移动金融部负责P2B业务系统搭建和维护、客户管理、数据分析、日常运营、对接我行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商务合作等。 (二)风控措施 为防止兑付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上线融资项目,包括存量和增量资产,均须符合我行现有风控要求并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 第三方平台要与非法集资划清接线。一是不得存在资金池的情况;二不得存在未尽核查义务而出现虚假借款人非法集资的情况;三是不得存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的情况。我行应选择符合监管机构要求且具有国有背景或良好声誉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 应审慎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该业务的合作方。我行应选择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牌照且具有国有背景或良好声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合作。 (三)审批流程 上线融资项目须按我行相应产品或业务有关规定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附相关授信和出账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报创新发展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创新发展部会同移动金融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定价、上线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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