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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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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故意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 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过失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过失引起爆炸物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 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过失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的。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的。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使行驶中的船只、汽车按照行为人指定的线路、方向、目的地行驶或强行改变船只、车辆用途的。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机组人员、乘客或者乘客之间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9万元以上; (2)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 (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X小时)的; (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严重后果”: (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 (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诉标准参照上述标准。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 (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的; (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下列枪支、弹药、爆炸物之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军用枪支1支以上; (2)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3)军用子弹10发以上、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 (4)手榴弹1枚以上或爆炸装置; (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 (7)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下列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8)虽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 (2)军用子弹50发以上、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 (3)手榴弹3枚以上; (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 (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以上,烟火药150千克以上,雷管15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以上; (7)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2)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 (3)爆炸装置; (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5)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2)达到第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4)达到第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1)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走私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 (4)走私的武器、弹药虽未达到(1)、(2)、(3)项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5)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合计不满5枚的; (6)走私军用子弹弹壳50枚以上、非军用子弹弹壳500枚以上的; (7)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弹壳25枚以上的。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个人走私黄金50克以上、单位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制品的。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 33.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身体轻伤、重伤的。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无法反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3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以抠摸、搂抱、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 强制侮辱,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拦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的。 40.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对不满14岁的儿童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的。 41.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42.绑架案(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43.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 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为首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8.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导致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6、当入户盗窃未遂,如夜间侵入住宅、多人入室、采取破坏性方法入室、携带凶器入室、隐匿在有人居住的住宅伺机盗窃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7、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49.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1)多次、经常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 (2)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大的; 5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的。 51.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5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以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暴力手段,干扰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53.重婚案(第258条) 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54.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55.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经常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56.遗弃案(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而被迫自杀,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等情节恶劣的。 57.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采取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58.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的。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侵犯财产罪 60.抢劫案(第263条) (一)携带凶器抢夺 1、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 2、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 3、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 (二)转化型抢劫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将他人逼至空旷区域,致使被害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敢反抗,强行夺取财物的; (5)故意绊倒,或者用强力猛烈撞击或者推倒被害人或者其驾乘的车辆,乘其无法反抗而夺取财物的; (四)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六)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1.盗窃案(第264条) (一)盗窃数额。 (1)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苏州市确定为2000元;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 (二)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既遂以上。 (三)盗窃未遂。 (1)盗窃目标价值达到10000元以上; (2)盗窃目标为国家珍贵文物。 (四)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的;   (2)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盗窃的;   (3)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盗窃的;   (4)属累犯的;   (5)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罪追诉标准:   (1)盗窃未超过三次的数额标准:5000元;   (2)多次盗窃数额标准:2000元;   (3)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数额标准:1000元;   (4)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盗窃的的数额标准 :1000元;   (5)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盗窃的的数额标准:1000元;   (七)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在校大中专生作案的;   (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主动投案或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的;   (5)全部退赃、退赔的;   (6)初犯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   (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八)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的;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九)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犯罪。   (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62.诈骗案(第266条) (1)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 63.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 64.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 65.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66.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一)下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1)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人员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的; (2)采取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的; (3)持刀、枪相威胁的; (4)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被转移、犯罪证据灭失的。 (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7.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1)招摇撞骗财物达3000元以上的; (2)多次招摇撞骗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件以上; (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1枚以上; (3)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3本以上。 69.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件以上; (2)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1枚以上; (3) 盗窃、抢夺、毁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3本以上。 70.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枚以上。 7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1张以上。 7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7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1)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7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7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之一)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向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7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 (1)引起社会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大乱。 (3)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的。 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或者参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1)境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将境内、境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 (2)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对我国境内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的。 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 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1)将他人的尸体秘密从原位移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2)对他人尸体进行猥亵、损毁、奸尸的。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82.伪证案(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企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 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1、在诉讼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 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司法机关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或者作出错误的裁判。 2、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 3、在大案、要案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1、采取伤害证人或证人亲属身体,造成轻伤后果的; 2、对证人或证人亲属进行侮辱、诽谤的,情节严重的; 3、利用职务之便对证人进行降级、降职、停薪的。 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正在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审判人员、法警、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案件无法继续正常进行、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为犯罪人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介绍信、通行证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证明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司机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8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一)一般财物 (1)数额达到5000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的; (3)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3000元的。 (二)机动车 (1)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中的明知,是指: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二是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2)立案追诉标准 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②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的; 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且依法被关押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殴打监管人员: (1)殴打监管人员3人次以上的; (2)持械殴打监管人员的; (3)致使监管人员受轻微伤以上的; (4)有殴打监管人员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1)组织多人实施对抗管教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组织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3)有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1)聚众斗殴; (2)聚众冲击监管场所; (3)积极参与聚众闹事2次以上; (4)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1)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3人次以上; (2)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轻伤以上; (3)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导致其他被监管人自残、自杀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93.脱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劳动场所、押解途中脱逃。 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在押犯罪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结伙使用非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枪械、棍棒等武器或者其他武力方式脱离监管场所的。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 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 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明知是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加以破环的。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收藏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仍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 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考古事业机构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106.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 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 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防卫作战、军事训练、战备勤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职务活动的。 11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一)立案追诉标准 (1)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 (2)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二)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112.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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