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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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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99 CCS Z 10 长江-圄角洲区域地方标准DB31月310003一2021DB32月310003-2021DB33月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n-site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in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green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zone 2021-03-19发布2021-06-01实施局局局理理理管管管督督督监监监场场场市市市市省

2、省海苏江上江浙发布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目次前言E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4 监测准备.35 采样与测试.56 排气参数的测定. . . . . . . . . . . . . 8 7 安全防护要求. . . . . . . . . . . . . . . 9 8 样品运输与保存. . .10 9 质量保证与控制.附录A(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 . . . . . . . .14 附录B(资料性部分现有固定污染掘废气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 .

3、 . . 18 附录C(资料性)部分现场监测记录. . . . . . . . . 25 I 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z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z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

4、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松江区环境监测站、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z裴冰、张景明、楼振纲、杜波、戴争博、徐志荣、张罩、宋兴伟、杨文雨、邓继、孙毅、刘娟、范慧群、薛文超、陈晓婷。阳山1 范围DB31/T 310003-2021 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一202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质量保证与控制

5、等做了相应规定。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E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4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6、要求第1部分z钢直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E钢斜梯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HJ/T 2

7、7-1999 固定污染惊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氨酸录分光光度法HJ/T 28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氧化氢的测定异烟酸-毗嗤琳酣分光光度法HJ /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股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1999 固定污染惊排气中酣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掘废气总娃、甲烧和非甲烧总;怪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4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元组

8、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嚼英类的测定同位素高分辨气相色谱法-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2009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44-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5-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9、气态总磷的测定喳锢拧酣容量法HJ 54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腆量法HJ 548-2016 固定市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604一2017环境空气总娃、甲烧和非甲烧总短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HJ 629-2011 固定市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

10、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6-2017 固定污染摞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16 环境二嗯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7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煌的测定气袋采样4气相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短、甲烧和非甲烧总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40-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澳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1041-2019 固定污染惊废气三甲腊的测定抑制型离子色谱法HJ 1

11、042-2019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腊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8-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31-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5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醒、酣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 环境空气醒、酣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污染源s

12、tationary 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等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缝隙、通2 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风口、敞开门窗等开口(孔)排放以及开放式场所逸散,向空气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来源:HJ/T 397-2007 ,3.21GB 37822一2019,3.4,有修改3.2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来源:GB37822-2019

13、,3.4J 3.3 现场监测。n-sitemonitoring 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实施的监测行为,主要包括样品采集过程及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器现场测试等。3.4 颗粒物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3.5 3.6 来源:HJ/T 397-2007,3.3J 气态污染物g幽eous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来源:HJ/T 397-2007,3.4J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df1ue g掘。f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条

14、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来源:HJ/T 397-2007,3.7J 4 监测准备4.1 监测人员准备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符合RB/T041相关要求,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造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4.2 监测仪器准备4.2.1 总体要求按照HJ/T373、HJ/T39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运行和维护工作。4.2.2 检定或校准4.2.2.1 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核查、检定或

15、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在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对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不应使用。4.2.2.2 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流量测量3 DB31月310003-2021DB32月310003-2021DB33/T 310003-2021 仪表、温度计、皮托管系数等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检查校验,至少半年一次,方法按照GB/T16157相关规定s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等便携式监测仪器,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进行校准

16、。4.2.3 运行和维妒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设备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如示值误差、系统误差等。4.3 监测方案制定与条件准备4.3.1 总体要求按照HJ/T397、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附录A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条件准备。附录A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4.3.2 监测方案制定4.3.2.1 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

17、实施方案,制定监测方案的依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za) 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湾许可证、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等信息,结合监测目的,确定监测指标和方法zb) 勘察排再点位,确定采样位置Fc) 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控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监测采样频次和时间。4.3.2.2 根据4.3.2.1中依据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z污染源概况、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工况要求、监测和采样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限值、监测报告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等。4.3.2.3 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

18、适当简化。4.3.3 监测条件准备4.3.3.1 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人员准备、仪器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样孔与采样平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4.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平台、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照附录A要求进行。采样或现场测试平台应有1.2m以上的防护栏等安全措施,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二三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注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4.4 现场核查4.4.1 现场监测条件核查现场监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可终止监测任

19、务,但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向委托单位报告。DB31月310003一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一2021a)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的;b)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4.3.3.2要求,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pc) 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d)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不生产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ze)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f) 与监测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Bg) 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4.

20、4.2 工况核查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使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工况条件符合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要求,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HJ/T 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及核查方法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5 采样与测试5.1 监测项目依据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或控制标准、被测单位排污许可证、委托方的要求等确定监测项目,应包括排放(控制)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5.2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布设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布设的要求按照HJ/T397、GB/T16157、HJ/T55、HJ9

21、05及4.3.3.2规定执行。5.3 果样与测试方法的选择原则5.3.1 采样与测试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或控制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掠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5.3.2 采样与现场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标准,也可使用满足适用范围要求或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性、等效性比对的新发布的其他方法标准。5.3.3 对排放(控制标准中未规定监测方法的项目,除执法监测外,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后,可使用其他方法。现有部分固定市染源废气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参见附录B。5.4 有组织排版采样与测试5.4.1 果样频次和时间5.

22、4.1.1 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按照GB/T16157、HJ/T397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分析方法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充分考虑实施监测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选用方法的检出限。5.4.1.2 颗粒物采样频次和时间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HJ/T397、HJ836及适用的排放(控DB31月310003-2021DB32月310003-2021DB33/T 310003-2021 制)标准要求进行。当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Hl/T397采样时,每次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当按照H1836采样时,在满足样品增重或采样体积等要

23、求前提下,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如1个样品采样时间不小于1h.该样品浓度可等同小时均值。5.4.1.3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常规气态市染物,如排气筒连续排放时间大于等于1h的,以连续1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如排放筒连续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5.4.1.4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如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或等于1h的,应在其生产状况、排放状况稳定情况下进行采样,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恒流或瞬时采集3个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如连续排放时间小于

24、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恒流采样或瞬时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源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5.4.1.5 对于二嗯英类污染物,应按照Hl77.2、H1916及适用于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应在6h12 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采集,并计算平均值。5.4.1.6 对于恶臭污染物,应按照H1905相关要求,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

25、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5.4.1.7 对于饮食业油烟采样,应按照GB18483以及Hl1077要求确定采样频次,除相关标准规定外,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10mino 5.4.1.8 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相关要求,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个3个周期,每个周期3次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对元明显生产周期

26、、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d、每天不少于3个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F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5.4.2 颗粒物采梓5儿2.1颗粒物采样根据固定、污染源颗植物排气中颗粒物浓度范围,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或H1836、HllT373以及Hl/T397要求进行。5.4.2.2 对于周期性变化的污染源,可根据工况变化及其延续时间,分段采样,如一个生产周期内单个样品增重或采集体积未满足要求,可累积采样,该样品浓度等同小时均值。5.4.3 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试5.4.3.1 常规气态柑染物采样与测试,按照心81丁16

27、157、HJ/T373、HJ/丁397此适用的分析方法际准要求进行。5.4.3.2 使用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以及紫外吸收法等原理便携式监测仪器测定时,均应在仪器稳定后记录读数,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连续取样5min15 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若被测污染源连续正常排放时间小于5min.首先应采取措施,保证正常排放时间,如仍不满足,可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一2021DB33/T 310003-2021 在其正常排放时段内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取5个15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每次正常排放时段不小于2min.颗粒物、常规气态污染物及

28、非甲烧总短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列于表1中。表1颗粒物、常规气态污染物及非甲镜总姬方法撞出限及测定下限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序号因子方法标准检出限测定下限GB!T 16157-1996 1 颗粒物HJ 836-2017 1.0 HJ 57-2017 3 12 2 二氧化硫HJ 629-2011 3 10 HJ 1131-2020 2 8 HJ 693-2014 3b 3d 12b 12d 3 氮氧化物HJ 692-2014 3b 12b HJ 1132-2020 1 2d 4 8d HJ 973-2018 3 12 4 一氧化碳HJ!T 44-1999 20 60 5 非甲烧总短HJ 38-2017

29、 0.07. 0.28. 当采样体积为1m3时。b NO检出限/测定下限,以NOz计., NO检出限/测定下限,以NO计。d N02检出限/测定下限。e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5.4.4 挥发性有机物果样与测试5.4.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HJ732、HJ/T397规定执行,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HJ734、HJ/T397规定执行,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等容器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并符合HJ/T373的质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时,还应符合造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要求。5.4.4.2 采样管及前端的过滤器、连接管等应选用与待测物质不吸附、不反应的材质。

30、采样管、过滤器、连接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用空气吹扫2次3次,再用高纯氯气吹扫2次3次,经吹扫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5.4.4.3 采样管及连接管线应具备加热及温度控制功能,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如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C,采样管可不用加热,否则需加热,但最高加热温度不宜超过120.C,采样管加热时,还应考虑待测组分的物理性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时,采样管加热温度宜与在线监测系统一致。当采样管加热时,需选用耐受相应温度的气袋材质。5.4.4.4 废气中水分含量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应按GB

31、/T16157、HJ734的要求在采样枪后增加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应合并计入样品气浓度。5.4.4.5 废气温度超过HJ732适用范围,或水分含量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可使用现场稀择方法,用零空气对废气进行稀棒,降低污染物浓度、废气温度及水分含量,然后采样或现场测试。稀释后的目标污染物被度水平应高于方法检出限,稀辞后的样品如采集至气袋,气袋内壁应无液滴凝结现象。7 DB31/T 310003一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月310003-20215.4.4.6 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器现场测定非甲烧总煌的,设备

32、及方法应符合HJ1012要求及相关规定。5.5 无组织排肢果梓与测试5.5.1 待测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采样点布设按HJ/T55、GB16297规定执行。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5.5.2 对恶臭宿染的采样,应按照HJ905及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确定采样点位及采样点数量。连续无组织排放源每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元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对于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调查确定的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5.5.3 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

33、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应符合GB37822相关要求,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元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非甲烧总怪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平均值。5.6 现场监测记录要求5.6.1 现场监测记录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录C.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za) 经现场监测人员和排污单位确认签字的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Fb) 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监测点位、监测仪器型号手

34、:Jl编号、样品名称和编号等J;c) 废气元组织监测时,应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平面图,或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可正常获取的平面图,绘制监测点位示意图,并标注相应的地理定位信息以及监测当日主导风向等;d) 如空白、现场平行样等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ze) 其他需要记录的现场监测情况。5.6.2 记录表格应有统一编号,不能擅自销毁或损坏,用毕按期归档保存,记录表格应及时记录,不能以回忆方式填写或转誉。5.6.3 记录表格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当采用纸质记录时,应使用墨水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如记录上有误需改正,应在有误处划以斜线,再将正确内容补写在其上方,并在右下方签名(盖章).不得在记录上涂

35、改或撕页:当采用电子介质方式记录时,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5.6.4 记录不能在非监测场合随身携带,不能随意复制、外借。5.7 结果与表示5.7.1 监测结果表示、计算及修约应符合相关排放(控制)标准、分析方法标准、HJ/T397及GB/T8170相关要求。5.7.2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或用ND表示。5工3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统计计算。6 排气参数的测定6.1 排气温度6.1.1 根据GB/T16157及HJ/T3

36、97要求,使用热电偶、电阻或水银玻璃温度计等温度测量单元进行DB31/T 310003-2021 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排气温度测定。6.1.2 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6.2 排气中水分含量6.2. 1 根据GB/T16157、HJ/T397、HJ836要求,使用干湿球法、冷凝法、重量法或仪器法等进行排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注z实际使用时,根据现场情况、相关标准要求及方法适用范围,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水分含量测定。6.2.2 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

37、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的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6.3 排气中霞量根据GB/T16157及HJ/T397要求,使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法、电化学法、热磁式氧分仪法或氧化错氧分仪法等进行排气中氧量的测定,测定位置应靠近烟道中心。6.4 排气流速和流量6.4.1 根据GB/T16157及HJ/T397要求,使用皮托管、斜管微压计和U型压力计或流速测定仪等测量及计算排气的流速和流量。6.4.2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用微压计或电子压差计测定排气压

38、力时,应首先进行零点校准。测定排气压力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应超过10度。7 安全防护要求7.1 现场采样及测试时,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7.2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7.3 采样或测试现场区域为符合GB3836.14规定的危险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接GB3836.1规定执行F不具备防爆电气设备或安全测试条件的,应使用注射器等非电气设备类方法采样,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7.4 采样或测试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383

39、6.1的规定,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测试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等废气浓度较高的点位采样或测试时,应了解废气的爆炸极限下限,确保监测过程安全。7.5 采样或测试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被测单位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7.6 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宜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现场测试,如不具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7.7 被测单位应向现场采样或测试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可能产生的安全问

40、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9 DB31月310003-2021DB32jT 310003-2021 DB33jT 310003-2021 8 梓晶运输与保存8.1 总体要求z应根据GB/T16157、HJ/T397及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分析方法标准正确选择使用采样容器,保障运输过程,确保保存时间。部分现有采样容器运输与保存要求见表20表2部分气袋、吸收瓶、眼附管、采样罐和注射器的运输与保存要求序号采样容器方法标准测定因子保存时间运输保存条件HJ 38-2017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总经、甲烧和非甲烧总经放置时间不超过48ha 常温避光HJ 604-2017 HJ 732-2014 非甲烧总

41、经和标准中规一般在采样后8h以内进样保温避光1 气袋定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分析HJ 1006-2018 14种挥发性卤代短在采样后24h内进行分析避光HJ 1078-2019 甲硫蹲等8种含硫有机应在采样后12h内分析完毕b常温避光化合物HJ/T 27-1999 氯化氢密封后3C5 C冰箱保存期不超过48h HJ/T 28-1999 氟化氨密封后2C-5 C避光HJ/T 30-1999 氯气样晶显色完成后溶液颜色稳常温定,至少可保存15d HJ/T 31-1999 光气于12h内测定完毕3 C-5 c冷藏HJlT 32-1999 盼类化合物于扰物质影响不大时,碱性样室温不超过25C 品可存放3d

42、 HJ/T 35一1999乙醒至少可保存6d常温避光HJ 533-2009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氨可保存7d2 C-5 C HJ 534-2009 2 吸收瓶HJ 544-2016 硫酸雾于24h内完成试样制备,和j备o C-4 C冷藏密封好的样品密封可保存30d HJ 545-2017 气态总磷样品采集后,7d内测定。C-4C避光HJ 547-2017 氯气48 h内完成测定4 C以下冷藏HJ 548-2016 48 h内完成分析测定4 C以下冷藏密封废气或环境空气中氯化氢HJ 549-2016 48 h内完成分析测定e4 C以下冷藏HJ 1040-2019 澳化氢24 h内完成分析测定dHJ

43、1041-2019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三甲胶7 d内完成分析HJ 1042-2019 1 C以下密封避光HJ 1153-2020 废气中腔、酣类化合物样品采集后3d内完成试样的冷藏环境空气中醒、翻类化制备,制备好的样品在3d内HJ 11542020 |合物完成分析10 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表2部分气籍、吸收瓶、眼附智、果样罐和睦射器的运输与保存要求(续)序号采样容器方法标准测定因子保存时间运输保存条件3 吸附管HJ 734-2014 24种挥发性有机物7 d内分析4 C避光4 采样罐HJ 759-2015 6

44、7种挥发性有机物20 d内分析完毕常温HJ 38-2017 废气或环境空气中总经、5 注射器放置时间不超过8h样品箱保存HJ 604-2017 甲烧和非甲烧总经a如仅测定甲烧,应在7d内完成。b如不分析甲硫蹲、乙硫蹲样品可在18h内完成测定。e如不能及时分析,应将样品转移至聚乙烯瓶中,于4C以下冷藏可保存7d. d如不能及时分析,应将样品转移至聚乙烯瓶中,于4C以下冷藏可保存14d. 8.2 采样容器清洗后的定期抽检记录应存档备查。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8.3 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避震、避光、封口

45、等防护措施,确保样品性状稳定,避免外界因素影响。有条件时,可优先使用智能化设备记录样品运输路径、保存条件。8.4 颗粒物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按照GB/T16157、HJ836要求执行。8.5 注射器采集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时应小心轻放,防止破损,保持针头端向下的状态放入样品保存箱内运输和保存。9 质量保证与控制9.1 仪器与设备检查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包括仪器和设备的运行状况、使用情况、使用记录、年度核查执行情况、标准样品状态等。9.2 排气参鼓测定9.2.1 排气参数测定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HJ836 执行。9.2

46、.2 在进行排气参数测定和采样时,打开采样孔后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9.3 颗粒物果样9.3.1 总体要求:颗粒物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HJ/T373、HJ/T397、HJ836及相关方法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检定和校准、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分析质量保证等。9.3.2 颗粒物的采样应按照等速采样的原则进行,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以保证等速采样的精度.减少采样误差。11 DB31月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 DB33/T 310003-2021

47、9.3.3 颗粒物采样位置应尽可能选择气流平稳的管段,采样断面最大流速与最小流速之比不宜大于3倍,以防仪器的响应跟不上流速的变化,影响等速采样的精度;采样系统在现场连接安装好以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样嘴应先背向气流方向插入管道,采样时采样嘴必须对准气流方向,偏差不应超过10度。采样结束,应先将采样嘴背向气流,迅速抽出管道,防止管道负压将尘粒倒吸z滤筒在安放和取出采样管时,须使用慑子,不应直接用于接触,避免损坏和沽污,若不慎有脱落的谑筒碎屑,须收齐放入滤筒中p滤筒安放要压紧固定,防止漏气;采样结束,从管道抽出采样管时不应倒置,取出滤筒后,轻轻敲打前弯管并用毛刷将附在

48、管内的尘粒刷人滤筒中,将滤筒上口内折封好,放入专用容器中保存,注意在运送过程中切不可倒置。9.3.4 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采样断面最大流速和最小流速比不应大于3: 1;现场应及时清理采样管,减少样品沽湾;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童的样品均无效z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 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勺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 mg,失重应不多于0.5mg。9.4 常规气态污染物果样与测试9.4.1 总体要求t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及现场测定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IU/T373、IU/T397 及相关方法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检定和校准、监测仪

49、器设备的质量检验、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分析质量保证等。9.4.2 废气采样时,应对废气被测成分的存在状态及特性、可能造成误差的各种因素(吸附、冷凝、挥发等),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适宜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管和滤料材质的选择、来样体积、采样管和导管加热保温措施等)。9.4.3 采集废气样品时,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连接采样管与吸收瓶的导管应尽可能短,必要时要用保温材料保温。9.4.4 采样前,在采样系统连接好以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如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找出问题,及时解决。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统采样时,吸收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采样前使排气通过旁路5min,将吸收瓶前

50、管路内的空气彻底置换F采样期间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结束,应先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的气路,以防管道负压造成吸收液倒吸。采样结束后,立即封闭样品吸收瓶或吸附管两端,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在样品运送和保存期间,应注意避光和控温。9.4.5用便携式监测仪器直接监测烟气中污染物,为了防止采样气体中水分在连接管和仪器中冷凝干扰测定,输气管路应加热保温,配置烟气预处理装置,对采集的烟气进行过滤、除湿和气液分离。除湿装置应符合GB/T16157要求,除温后气体中被测污染物的损失不大于5%。使用热湿法方式测试的,应同步测定废气中水分含量。当烟道内为负压时,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便携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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