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答辩记录
时间:2012年6月3日
地点: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答辩组老师:李贤春老师、苏雄华老师、孙绍伟老师、马骏老师(指导老师)、赖玉忠老师
答辩人:吕昌辉
李贤春老师提问:医务人员私下开诊所,或者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或认可,而到其他医院进行有偿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了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在这问题中,医务人员私下开诊所或未经单位同意认可到其他医院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造成医疗事故,应该由该医务人员或其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时的医院负责,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另外,需要提一下的是,若私下开的诊所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造成医疗事故的,构成的不是医疗事故罪,而应是非法行医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而且事后,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单位知道此事时,有权可以对该医务人员进行适当的处分。
李老师问:那么,在这里该如何理解对医务人员的“风险”保护?
答:在谈及风险保护时,首先,我们要明确风险保护的前提是指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受到法律的保护。医务人员所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虽然是一种有风险的工作,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私下开诊所及未经单位许可认同便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同和提倡的,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再者,如果该医务人员和其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时的医院有协议的,也同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另外,需要提一下的是,之所以造成医疗事故,是应为该医务人员的过失照成的。
苏雄华老师提问:医务人员有过失,但在合法条件下,假设仍会发生医疗事故。那么,该事故是不是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在合法条件下,仍会发生医疗事故,虽然业务人员有过失,我觉得比较符合医疗意外,应该按医疗意外处理,即该医务人员不用承担责任。
苏老师问:我换个说法,如果是因为医务人员没有给患者皮试而造成患者死亡,而事实上,患者过敏的药物是极少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处理?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医疗事故罪。因为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应该按医疗事故罪处理,可以追究该医务人员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孙绍伟老师提问:你为什么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需要加重,该如何加重?
答:我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需要加重,是基于:国际立法对医疗事故罪采取低档位法定刑的一般规定,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事故罪是建立在医疗条件优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较高,对病员有着很强的责任心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的现状则恰恰相反,无论是医疗条件,还是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道德标准都无法相提并论。其次,发达国家的私立医院为了保持良好的信誉,管理极为严格,医疗事故稍有发生,即使偶有发生,其体现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而在我国,医疗事故发案率高,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大等都是不争的残酷现实。最后,任何国家的刑事立法都要保持内在的协调性,对于其他采取低档位法定刑的国家而言,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犯罪也大都采取谦抑制刑,已达到法定刑轻刑化的统一,而在我国,同犯罪罪质相当的其他过失犯罪相比,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重大责任过失罪、重大飞行过失罪、工程重大安全过失罪、交通肇事罪等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7年、10年、15年,这种显见的差异破坏了刑罚条纹的内在和谐。至于如何加重,我个人觉得可以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七年。
马骏老师提问:我没有了问题。
赖玉忠老师提问:医疗纠纷和普通的纠纷在民事上有什么区别?
补充提问:主要回答举证责任归谁。
答: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于普通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