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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257781 上传时间:2025-07-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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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和水平,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不断学习,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规划,对专家工作进行指导。不能因为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或免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特长、适用的职业和道德等因素,分析确定对专家工作的依赖是否适当。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和储存相关的专家专用信息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以往与专家的交往及向他人咨询获得专家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和考察,通常包括: (一)专家的职称、专业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 (二)专家的经验或者声望,在相关行业中的实力; (三)专家经历及相关业绩。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下列情况下专家工作的客观性风险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 (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 第十一条 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资产功能的判断; (二)资产先进性的判断; (三)特殊资产的清查; (四)必要的技术鉴定; (五)特殊行业或者行业特殊业务等的判断; (六)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数额测算。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家签署有关书面文件,明确专家工作的目标、内容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资产评估知识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利于专家工作的完成。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综合分析、了解专家工作程序和手段等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的成果。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必要时还要披露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家的身份。 (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 (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保证评估业务质量,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为便于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必要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学识、能力等原因,需要通过利用专家工作,协助完成评估业务。在已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尽管有关条款对利用专家工作做出原则规定,但对于什么是专家工作、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披露等问题并没有进行规范。同时,经过长期的努力,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一系列资产评估准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明确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合理防范职业风险,有必要特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 1. 明确定位。利用专家工作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的事情。因此,《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针对专家工作的定义、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如何评价专家工作并保证利用专家工作合理性、如何明确利用专家工作责任以及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2. 借鉴其他中介业务利用专家工作规范和国际经验。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利用专家工作制定了准则,为制定适合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准则提供了经验。同时,在总结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等对于利用专家工作规范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形成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规范意见。 三、起草过程 2009年4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启动《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项目。项目组首先对国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翻译、研究和筛选,并对国内情况进行了研究,包括:(1)相关文献;(2)已发布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利用专家工作条款;(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类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条款;(4)评估实务工作总结。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讨论修改,集思广益,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准则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和“附则”,共4章17条。 “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准则制定目的、专家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要求、可以利用专家工作的情形、责任界定等。 “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信息资料的收集、专家胜任能力的评价与考察、专家客观性评价、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责任承担及其披露等。 “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专家工作的含义 利用专家工作与利用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同,利用专家工作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利用专家工作不是利用专家直接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而是利用专家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以外的,诸如对资产功能和先进性的判断、特殊资产清查、必要技术鉴定等。 (二)利用专家工作范围的界定 利用专家工作中的“专家”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的主动行为,其他如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工作等形成的业务成果,尽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会利用上述业务成果,但不属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范围。 (三)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评价和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对利用专家工作负责,不能因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责任。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相关领域专家的信息资料。在利用专家工作时,不仅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了解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评价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必要时还要描述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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