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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资金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资金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符合以上申报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享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本次申报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和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资料(改造方案简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均可)
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附件电子文档请到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四、报送时间
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的,概不受理。同时请各节能服务公司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需求计划(附件3)。
附件:1.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2.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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