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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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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提纲 资料仅供参考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综合部分  复习提纲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 1、行政的概念: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活动的总称。(判断) 2、行政的特点:①②③(多选)P4 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 3、中国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当然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判断)P7 4、现代意义的行政就是执行法律,能够说行政执法就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的简称。(单选、判断)P8 5、概而言之,行政管理必须经过行政执法来实现,而行政执法就是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和途径。(判断)P8-9 6、狭义上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我们所称的行政执法,就是这种狭义意义上的执法,它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判断)P9 7、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单选)P10 8、国务院《纲要》为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提出了远景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单选)P22 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判断)P24 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基本上构建在《纲要》的框架以内。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中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多选)P29-41 ★2、职权法定原则的含义: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源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可能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主体法外无职权是理解行政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重要基准。(单选)P29 3、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多选) ★①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判断) ②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③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 4、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特别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P31 5、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依据P32 确立法律保留原则除了中国国家性质和宪法原则决定外,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①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经过法律加以规定。 ②《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条规定表明,关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权的处罚,由《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法规行使。但《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作了一定限制。《行政处罚法》还特别规定,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利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事项。这就是法律的相对保留。 6、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择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法规和规章为据,以此精神和准则指导行政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的选择。P33-34 ①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应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同样,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有了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就不得与之相抵触。 ②在行政法律尚无规定,若其它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行政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其它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行政法律。同样,在上位阶行政法律规范尚无规定时,下位阶行政规范能够作出规定,一旦上位阶规范就此事项有了规定,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 7、贯彻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P35(判断) ①在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层阶上,法律高于其它任何法律规范,其它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法律为准。 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还是直接对个案实施的具体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如《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实际上就是“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 针对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特别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执法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③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④在无法律可选择的情况下,再按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选择适用的规范。 8、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③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④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雘,中国《行政处罚法》创立的听证程序即是中国对这一机制的引入,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9、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P38(多选) ①同一适用法律条文和程序 ②同等情形,同样对待 ③遵循行政执法惯例规则 ④不同情形,结果不同 10、权利救济原则的含义: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单选、判断)P41 11、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P44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求,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判断) ★③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多选) 12、《纲要》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P43-55(判断、单选) ①合法执法。《纲要》首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②合理执法。《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一般所“合理行政”。 ★③程序正当。《纲要》除了对行政机关提出褓性要求外,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 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造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行政机关既要遵从褓法的要求,又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用一句话来概括上述内容,即程序正当。 ④高效便民。《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概括地说就是“高效便民”。 ★⑤诚实守信。《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第五个要求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判断) ⑥责权一致。《纲要》中关于依法行政最后一项要求是“责权一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一致。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P56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即行政行使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单选、判断) 2、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P57-59 ①必须是一个特定行政组织; ②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③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3、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分类:政府、部门、其它公务组织、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其它组织。(多选)P61-71 4、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多选)P81-82 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形式: ①撤销行政决定 ②通报批评 ③改组 ④罢免 ⑤撤销机构等。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形式: ①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②剥夺行政执法资格(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③经济追偿。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补救的责任承担形式: ①承认错误 ②赔礼道歉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履行职务 ⑤撤销违法决定 ⑥纠正不当 ⑦返还权益等。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据 说明:   1、本章为重点章节,必出一题案例分析题,15分。 2、案例的题型可能为:给出一个执法案例,要求考生找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正确地方(如在收集证据时采取非法方式);要求辨别其中证据的种类(七种证据),判断此证据的取证方式、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2人以上执法,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等),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如复印件是否经核对无误)。因此要求大家对证据的种类、各种证据的含义、取证要求、取证程序(如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要熟练掌握,才能在案例分析中运用自如。 3、本章的内容源于 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用于要求行政机关所办的案件要经受得起司法的审查,大家可根据此规定的具体条文来一起复习这个章节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 ----指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收集或者取得的用于证明行政执法活动及行政相对人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可能出判断或单选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能出多选题) 1、客观性 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它因素。 2、关联性 3、合法性 [行政证据规定]要求法官在行政诉讼中从以下方面审查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它违法情形。 三、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证据观 1、只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的而且当时业已归卷的证据方为有效证据。 2、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或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四、各类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规则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类。(可能出判断、案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示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它物品。 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 (1)必须在原件; (2)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必须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 (3)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 (4)专业技术性的书证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5)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包括制作人、提供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在内的完整的形式。 2、物证(稍作了解,能简单判断即可) 3、证人证言(重点) 使用证人证言的主要规则: (1)必须对作证的证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示意思的能力; (3)证人在人身自由和健康不受限制或者侵害的民政部下所作的证言方为有效; (4)证人证言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行政证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的陈述 使用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规则: (1)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应有其它证据来佐证; (2)对当事人的申辩必须充分听取; (3)重视当事人的陈述的双向证明属性; (4)不得根据相对人被迫承认的以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制作的笔录来最终认定事实; (5)不得以相对人的申辩记录为根据加重对其的处罚。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获取-----原则上先取证,后行为。 请大家详见书第107页至第108页的(二)至(四)中的内容。(此处可能考查案例) 附:本章节的其它内容建议大家有空要过一遍,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运用,以做好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命题重点,结合法条,注意时间) 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许可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经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P125 2、行政许可的特征:(注重理解)p125-127 (1)、被动性;(无申请,无许可,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管理性; (3)、准予性; (4)、外部行政性 (5)、要式性(无论是否准予,行政主体都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例外规定(选择、判断) 3、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法条第四条,一定要看清)(选择) 贯彻“合法原则”要求:a应严格依法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b应严格依法定的范围设定行政许可;c设定许可需遵守法定的前置条件;d应依法定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易出选择、判断)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贯彻“公开原则”要求:a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b行政主体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c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身份应是经过公布,公众知晓的;d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是公开的,明确的;e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都应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正有权查阅行政主体作出的许可决定等。(判断)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贯彻“便民原则”要求:应体现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应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办完有关事项,除法定条件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为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业务。 4)救济原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易出判断、选择) 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改变的,应补偿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撤销行政许可:(可出多项选择题)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6)监督原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行政许可的分类: (根据许可范围分:一般许可,如营业、驾驶许可;特殊许可,如枪支、烟草。) 中国行政许可类别:1)、普通许可;2)、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3)、认可;4)、核准;5)、登记。(许可的适用事项应不要求背,但应当了解并能正确选择) ★★5、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条-18条,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易出单选、多选、判断)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能够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  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能够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能够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易出判断)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22、24、26、27条)(结合处罚法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判断: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能够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处罚法的委托相比较,受委托对象的区别)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能够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7、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多选等)(法条29、30、31、32、38、39、42、44、46、47)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且为无偿,不得收费)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易出判断)  行政许可申请能够经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不能经过电话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判断、选择)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它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证。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能够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二条 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可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主体审查后作出的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现,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在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行政许可的监督程序:(62-63条)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能够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能扰民原则) ★★9、许可证的撤销、吊销和注销:(69-70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10、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法条72、78、79条)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易多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8、79条都是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资格罚) 第六章 行政确认法律制度 1、行政确认的概念(判断)P161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经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所作的权威性认定,是具有法定确定力、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多选)P162 ①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 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③行政确认的结论不具有处分性。 ④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说明: 1、本章为重点章节,除了其它题型外,案例题易出于本章,要求大家对[行政处罚法]的所有条文要通读并重点理解。 2、对于本章的内容从书本第186页至第220页,要求大家认真细读,才足以应付好考试。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的性质不同; 4、制裁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5、救济手段不同 行政处罚,当事人可经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而行政处分则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请大家详见书本第189页至第192页的内容,对此五个原则的所有内容(包括下属小分点的内容)都要求理解、掌握并学会运用。可能会在多选题及案例中会考到。特别注意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及权利保障和法律救济原则的理解、应用。 三、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请大家详见书本第193页的内容,要求了解后学会判断(如吊销执照属于什么罚---资格罚)。 四、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七种)P193-195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此为考试之重点,易考内容。特别是法律保留事项。详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书本第196页至第198页。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能灵活运用。 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见行政处罚法第15条至第19条) P198-201――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依法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1、法定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②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对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③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将某些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 注意: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受委托的组织。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见行政处罚法第20.21.29条) 1、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属地管辖) 2、追究行政责任的时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处于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从轻或者减轻的条件(详见书本P204的五种法定情形,可能在多选题中出现) 4、不予处罚的概念及条件(详见书本P204)可能在多选题中出现。 八、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注意:本章节为出案例的重点章节,要求大家结合《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第54条,熟读书本第205页至217页,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此案例的题型仍可能为提供一个具体案例,要求大家找出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在程序、实体、执行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法的环节。(如不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来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却未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有一人;采取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却未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未及时送达给当事人;未告知听证权利,在听证中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听证主持人为案件调查人员;未实行罚缴分离;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却当场收缴了;未出具福建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等) 另,书本第212页的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在多选题中考查到。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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