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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全书电子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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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七章 商品的检验,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八章 违约与索赔,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九章 不可抗力,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十章 仲裁,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十二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目,录,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目,录,第七章 商品的检验,第八章 违约与索赔,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十章 仲裁,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第十二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第三节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思考与练习,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什么是贸易术语?,有一份出售300吨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思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不同的国家,相距甚远,买卖双方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会涉及很多问题,例如:买卖双方在何地交接货物;由谁承担运输途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由谁承担在办理各种手续中所要支付的费用;由谁办理货物的保险;由谁办理进出口的清关手续等。,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贸易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以及商品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1)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在交易磋商时,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可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这样可以简化交易的内容,减少交易磋商的时间,提高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效率。(2)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将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二、有关贸易术语对应的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19世纪。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由于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没有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形成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国际贸易惯例。,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因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当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Definitions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并进行过多次修订。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新增两个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四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两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2)取消了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至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3)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二节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一、FOB,FOB全称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一)买卖双方的义务,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1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2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条件下,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衔接问题,要防止“货等船”(买方违约)或“船等货”(卖方违约)的现象。,FOB条件下谁负责租船订舱?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思考】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而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2)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三)FOB术语的变形,以FOB条件买卖时,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于班轮公司一般负责装卸,一切费用都包括在运费之内,则装卸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但如果是租船运输,则需明确买卖双方有关费用的分担,这时,可通过FOB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常见的FOB变形主要有:(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买方负担有关装船的费用。(2)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3)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4)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5)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Trimmed,FOBST):该条件下,卖方需要负责包括理舱、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二、CFR,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一)买卖双方的义务,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1.卖方的主要义务,(1)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承担费用。(2)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4)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2.买方的主要义务,(1)办理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承担费用。(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3)接受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4)支付运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舱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其他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卖方不发装船通知的后果如何?,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思考】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案例,(三)CFR术语的变形,按2010年通则规定,以CFR术语成交,装货费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由买方负担。为避免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FR术语的变形。(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2)CFR Landed(卸至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4)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指所有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CFR的上述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三、CIF,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交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使用CIF术语,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任务,但卖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还需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转移给买方。,(一)买卖双方的义务,按2010年通则规定,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1卖方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2买方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租船订舱,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有义务租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船(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不得指定船舶的国籍、船型和船级等。,2.保险险别,CIF贸易术语中的“I”表示保险。从价格构成来看,这是指保险费,即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可见,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由卖方投保,但需要明确的是卖方投保属于代办性质。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造成损失,其索赔及其他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卖方仍可凭合同规定的单据向买方收款。2010年通则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伦敦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以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3.象征性交货,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什么是象征性交货?,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思考】通过本案例,请分析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案例,4CIF术语的变形,按2010年通则规定,以CIF术语成交,装货费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由买方负担。为避免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2)CIF Landed(卸至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4)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指所有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CIF的上述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四、FCA,FCA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五、CPT,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PT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CPT中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CPT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卖方及时发出交货通知,2010年通则规定,CPT条件下,卖方必须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买方发出交货的详尽通知。在实际业务中,此类通知亦称为“装运通知”(ShippingNotice)。如果买方在CPT条件下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信用证中作出规定。若CPT条件下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卖方应买方请求提供投保信息,CPT术语规定由卖方根据买方的请求,提供投保信息,这是卖方合同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买方在选择保险公司的地点和保险公司时完全是自由的,买方有可能选择在卖方所在国家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所以要求卖方将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等情况提供给买方。按惯例规定,CPT条件下,若买方提出请求卖方提供投保信息,卖方未能提供该信息,致使买方来不及或无法为货物投保,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六、CIP,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第三节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一、EXW,EXW,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EXW术语代表卖方最低义务,使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样做。如果卖方装货,也是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当卖方更方便装货物时,FCA一般更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2)以EXW为基础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注意,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义务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建议使用该术语。,(3)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但是,卖方则可能出于缴税或申报等目的,需要这方面的信息。EXW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二、FAS,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AS也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采用FAS术语时,即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时,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销售合同明确由买方办理则除外。,三、DAT,DAT,全称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终点站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四、DAP,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五、DDP,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以及办理所有海关手续。DDP代表卖方的最大责任。,思考与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AFCA BFAS CFOB DEXW,2象征性交货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A不交货 B即交单又实际性交货,C凭单交货 D实际性交货,3中国上海某出口商欲向美国纽约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他可以使用的贸易术语是()。AFAS New York BFOB New YorkCCIF New York DDDP Shanghai4按下列术语中的()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最为重要。AFOB BCFRCCIFDDAT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B均由卖方承担 C均由买方承担 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6按照201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A货交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船上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而制定的。AFOB BCFR CCIF DFCA8下列关于CIF术语的说法正确的是()。A它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B它是典型的实际交货C卖方要把货物运到目的港D卖方要负担把货物运到目的港的全部运费,9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的解释与201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10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AFCA BCIP CCPT DDDP,二、名词解释1象征性交货 2贸易术语 3国际贸易惯例三、案例分析题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一批布料,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质量,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思考与练习,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质量,一、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即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所以,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2)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3)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4)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恰当地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5)确定品名时必须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二、商品的质量,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质量1.看货买卖,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先由买方或代理人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2.凭样品买卖,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的样品相符。,(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所谓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中,可细分为如下几种:,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上述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商标(Trade Mard)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6.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在品质上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三、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名商品的品名外,还应订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举例如下:(1)品质与卖方2011年5月13日提供的样品相似(凭样品)。Quality is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on 13 May 2011.(2)所交货物须与卖方第EC0488号样品大致相等(凭样品)。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sellers sample No.EC0488.,(3)鲜鸡蛋蛋黄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特级:每枚蛋净重6065克;超级:每枚蛋净重5560克(凭等级)。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ing size grade AA:60-65GM PER EGG;grade A:55-60GM PER EGG.(4)母水貂皮大衣,中国标准,胸围身长120厘米115厘米(凭标准)。Female mink overcoat Chinese standard body length 120 cm115 cm.,(5)梅林牌辣酱油(凭商标)。Malin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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