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权(第1期)认购协议甲方: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志国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中昌南大道2号乙方: 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妹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 _联 系 电 话:_地 址(营 业 地 址):_声 明1、甲方拟发行的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权(以下简称“本期债权”)已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进行备案,备案日期为:2014年 月 日,备案号码为“ ”,丙方可以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滨海柜台市场”)查询相关信息。2、乙方作为甲方发行本期债权
2、的财务顾问,协助销售本期债权,为甲方推荐合格投资者作为本期债权的认购人。3、丙方确认已经签署私募债权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符合滨海柜台市场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已经通过滨海柜台市场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4、丙方签署本协议,则表明丙方已全面熟悉以下事项,并承诺认同、遵守滨海柜台市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1)私募债权的产品特征;(2)私募债权的交易规则;(3)私募债权的信息披露制度;(4)该债权的招募说明书披露事项;(5)该债权在滨海柜台市场的其他披露事项;(6)该债权发行人制定的受托管理人制度;(7)该债权发行人制定的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5、乙方协助销售本期债权,并不代表
3、乙方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本期债权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本期债权的投资风险由丙方自行承担。6、丙方应保证用于本期债权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鉴于甲方决定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权的财务顾问,丙方决定认购本期债权,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期债权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债权品种及认购价款丙方向甲方认购的本期债权基本情况:1、债权名称: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权(第1期);2、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含人民币一亿元) 3、票面金额:100元;4、发行价格:100元/张;5、债权期限:6个月
4、;6、债权利率:7.5/年;7、计息方式:计息方式为附息式固定利率;8、还本付息方式:债权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9、增信方式: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只债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10、私募债权受托管理人:本期私募债权受托管理人为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1、交易场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丙方本次认购数量为【_张】,认购总价款为【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_ 万元整)。丙方认购本期债权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部分须按照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第二条 债权担保措施与其他相关事项(见募集说明书)第三条 债权认购款的支付 本期债权的募集期为 ;丙方应于2014年7
5、月 日前将认购总价款【 】万元足额划入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丙方认购本期债权所产生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丙方承担,不得从认购款中扣除。乙方收款银行及资金账户如下: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天津浦安支行账户名称: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账 号:77060154800001731 本期债权起息日为债权成立后次一日,以发行人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披露的私募债权发行结果公告为准。丙方认购款项自到达乙方收款账户之日起至本期债权成立之日前一日止,期间不计利息。第四条 债权的交付本期债权发行人认购款到帐并进行验资后,由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将丙方所认购本期债权登记至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的登记托管系统,并向丙方交付托管凭证
6、。因本期私募债权持有人最多为200人,且本期债权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甲方、乙方不保证丙方认购成功,最终认购结果以发行人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披露的私募债权发行结果公告为准。第五条 各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承诺本期债权已经在滨海柜台市场进行备案。2、甲方在丙方认购本期债权时遇到无法认购问题,甲方应采取措施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等共同为丙方排除相关障碍。3、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等部门修改、废止私募债权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合同内容需要修改、废止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丙方同意自行修改本合同内容。乙方、丙方对此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 4、甲方按照监管机关、天津
7、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等机构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甲方应严格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须在甲方提供的私募债权文件的范围内向丙方介绍本期债权,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本期私募债权风险性质的行为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2、乙方应协助甲方审核丙方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指导丙方填写、签订私募债权认购协议,督促丙方缴款,缴款截止日结束与甲方核对资金入帐等事项,并将客户情况汇总交与甲方。3、在本期债权发行完毕后,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扣除财务顾问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后的剩余募集资金转交之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三)丙方权利义务1、丙方是符合天津滨
8、海柜台交易市场认定标准的私募债权合格投资者,有权认购本期债权。2、丙方有权按照本期债权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获得本金和利息。3、丙方转让本期债权时,应将其转让给符合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认定的私募债权合格投资者标准,并且保证该投资者已经属于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私募债权合格投资者,否则丙方将承担本期债权无法转让的后果。 4、丙方应及时、足额将认购资金存入指定账户。5、丙方在认购、转让、受让本期债权时,应遵守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6、丙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乙方,否则丙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丙方因认购或持有本只私募债权所应承担喝缴纳的
9、相关税费,由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保证条款1、甲、乙、丙三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2、甲、乙、丙三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权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四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3、甲、乙、丙三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 保密丙方对因本次债权认购而获知的甲方和乙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第九条 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
11、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另外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某项或几项权利或放弃追究另外一方的某种或几种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另外一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三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第
12、十二条 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甲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滨海柜台市场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投资者本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且丙方足额交纳认购款项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如丙方为自然人,则不需加盖骑缝章。第十五条 其他本协议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日期:2014年 月 日乙方: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日期:2014年 月 日丙方: (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