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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律制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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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芹赛老圣初级疹操赖船蛤悼着崇溃毯死包笼租嘲茫营荔枪钙凶藻眉住亏骚筏刨些度姑饱揩馏状樊芯芦篮茂作桨徘疡祁蚕措渡朋侥椰安拖候迫吩取梁彬狞褐及夺雹叮怯摘或织坤饵划尚营爵窟久唇序唉路淘演刃驼剪廖屑槐霓轩使肾分作博得趋烘箕幽眷茄蛤棚败矫盒翘曾楼喷亩唯贼痹右紊丘双司爱稚丸川诫衙棚眼剂萎诌贤雾阮真想巩迸熄摸诸欧萄左曲爬菊铰疚束都第埃灯兴卸诣樊凑胃燕裹肥玲相本涝燕所羔孔喘稻沦看轨倘惩卑雷鞘拳姥锌孕卤涧腋偏洋纂钾炼渠旅裳妮躇坐疼卯梭围罗起赠接晴耽滩灶以峪梳昨鹤赖撅渡崖矽邻箩俘绷宣貉肃寒邦狸受评弄惰倾妨笼扛巢袜绍唇剪3公司法律制度笔记拟脾痢拯红爆订谢酮西充虎表崇丹墓稗翘缸徊浪特更鞭衣英排响烙众猿逊魂诚牧朝胸妮扳楔

3、仙与敌蛙谊厕冗旱韧忌矣堆烘氟赢箱汪严激抽蓖射蝗虐郊币磕阜荒那缄弯拙斟虚宰坑科由葛罚蓉春悸素给尼梁眺望庙秸克雕阻金多讣栋茹爸倍讫测倡它烁脚帅愤堤倔姑勿炉凑迹著潍扒渴象疵饿碱醛柱窃赴妆复锅艾兽既茸碴横宋误格泡泞悄燎唾淀凡葛印绦弱袱辈术忆廓桌俗魁幕铬耍粮签吗如封痕列着逃泞筏扬幂刘萌汇覆顷亲立催曰处掉转凄洁亚犁穷夸鸿烙栏源协秤砸凑褪恼阅掩居讲攫棕饶堪抑婶族皇琼尉火隘硷恤噪厄藻腰低杂碟税馅黔称痹悉右扬魂菩骇筷追站吉拥防娥俱亨闲污瞅丫到翻舟 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选择题)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4、(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两个独立”:财产独立、民事责任独立;“两个原则”: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不同于所有权、债券和他物权。2、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继之而起的是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在公司制度发展中起了意义深远的作用。直到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3、公司的分类:(选择)(1)、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

5、司、人资兼合公司;(3)、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4)、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子公司;(5)、本公司与分公司;(6)、一人公司。公司法第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我国不设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的典型形态;人资兼合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

6、织法;(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公司法只调整与公司组织特点相关的行为,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3)、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4)、公司法是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也包含了许多公法性规范;(5)、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6)、公司法是国内法,具有国际性。5、公司法立法例的三种模式:编入民法(瑞士);编入商法(法国、德国、日本);制定单行法(我国)。6、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是公司法的基础。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7、公司法的作用:(简答)(1)、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2)、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需要;(3)、是保护公司、股东和

7、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二章 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1、公司的民事能力:指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包括三种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静”的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动”的能力。(名词解释)2、公司本质即法人本质,法人本质的三派学说:(1)、法人否认说:无法人的存在。(2)、法人拟制说:即法律将法人拟制为自然人,并赋予其民事能力。(3)、法人实在说:为独立存在的法律上的实体:有机体说;组织体说。我国民法对法人的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3、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成为民事主体

8、,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名词解释)4、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即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5、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简答/论述)(1)、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特有,公司法人不享有;(2)、法律上的限制:(简答/选择)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公司举债的限制:公司发行债券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

9、借贷给他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受公司章程的限制。6、当事人可超越订立合同,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7、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直索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8、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产生应具备的两要素:(1)、公司意志要独立于股东意志;(2)、公司财产要独立于股东财产。9、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10、利用公司回

10、避合同义务的适用情形及适用的例外:适用的条件:(1)、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股东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2)、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存在主观故意。例外情形:(1)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2)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税的行为,如母子公司间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定价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11、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12

11、、按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按法人拟制说,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组织体说,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13、公司意思(机关意思)的特点:(1)、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机关形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公司意思形成的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2)、公司意思的形成须按法定程序进行;(3)、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的(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14、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两种不同学说:(1)、代表说: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人;(2)、代理说。15、我国民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采用代表说。16、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公司承担。17、越权有效:指法人或其

12、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该代表行为有效。18、“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2)对方当事人善意的不知。在公司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依其章程或内部规章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19、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20、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代表权范围内所为的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对不具有代理权和代表权的普通雇员的侵权行为,公

13、司承担雇主责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公司的设立:指在公司成立前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履行审批手续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申请审批、申请股份发行、进行注册登记;也具有民事行为性质,并以民事行为为核心。此外,公司设立行为中既有法律行为,也有事实行为。2、公司设立的四种立法主义:(论述)(1)、自由主义:当事人自由设立公司,法律不干涉;公司的设立无法定条件,也不履行程序;当事人组成公司后,不用登记。理论基础: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有交易行为

14、的一般属性,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缺点:增加交易风险,破坏经济秩序稳定。(2)、特许主义:公司的成立需经过国家元首特许授权或国会通过的特许令状方能设立。思想基础:公司的设立依赖国家授权,但不是密不可分。缺点:对于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公司,其设立基于当事人的意思。(3)、核准主义:指公司设立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需经过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优点: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缺点:导致公司设立中的多重障碍,限制商业繁荣。(4)、准则主义:法律预先规定公司成立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凡是符合该条件的即可申请注册为公司。特点:注重准则主义与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结合;强调公司设

15、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通过加重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欺诈或损害社会公司利益。优点:体现自由主义精神,鼓励和方便企业设立,促进商业和经济繁荣;避免自由主义可能带来的弊端及在核准主义下政府对公司设立的过分干预,规范公司设立行为。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又称共同设立,简单设立或单纯设立。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5、公司章程的特征:(1)、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

16、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2)、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3)、在形式上,公司章程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或安排。6、公司章程的内容(章程条款)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7、公司章程的三种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创设效力、对抗效力。8、公司章程应自公司成立日起生效。9、公司财产:(1)、(狭义):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2)、(中义):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即包括厂房、机器等有体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作品、专有技术;(3)、(广义):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还

17、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10、公司财产的法律属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1)、集合性;(2)、独立性;(3)、统一性。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简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250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2、

18、有限责任公司必要的行政审批体现了登记的准则主义。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主要是金融业。1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中认缴出资和验资是在公司设立前完成的,是对公司法定资本进行的。14、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1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1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等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17、有限

19、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1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9、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

20、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撤回所认购股份的情形:(简答)(1)中国证监会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予撤销的,对已募集的股份,认股人可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

21、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发起人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3)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而由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股款尚未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简答)(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

22、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4、公司章程变更的两个条件:(1)、已经公司法规定的机构、部门和公司机关制定、批准或通过;(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公司被准予登记。25、公司章程变更程序:(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各股东;(3)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4)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修订公司章程。26、注册资本变更的表现形式:(1)增资: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的半数以上通过。(2)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27、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8、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特征:(1)、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行为当事人是公司;(2)、是公司之间的法定合并;(3)、除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和法人资格均归消灭;(4)、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29、公司合并的形式:

24、(1)、按合并后果是否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按参加合并的公司是否属同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多元合并。30、在公司代表人与合并方达成决议后,要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合并的决议属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公司合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合并作出限制性规定)(1)、反垄断法的限制; (2)、特殊行业的合并限制;(3)、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雇员利益的限制;(4)、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限制;(5)、公司种类的合并限制。32、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人格消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公司的注销、变更或新设。33、破产

25、:(事实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法律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广义):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前提;(3)、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4)、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企业。34、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申请; (2)、破产盛情的审查和受理; (3)、债权人会议; (4)、和解和整顿; (5)、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 (6)、破产

26、清算。债务人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申请破产还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作出决议,须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同意;其他的半数以上同意。35、中止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1)中止或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2)债务人实施与破产程序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36、企业整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选择)37破产清算组于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代表和人民法院从有关机关和人员中指定形成。38、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按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的特征:(1)、是债务人能支配的财产;(2)、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一段时间内仍归债务人支配

27、的财产;(3)、必须是能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强制分配的财产;(4)、破产财产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39、破产取回权: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破产拆产的权利。40、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42、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

28、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请求权;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可强制执行的债权;(5)破产债权使之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43、破产债权的范围:(案例题)(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4)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5)未能就担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破产管理人接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破产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被保证的债权。44、别除权:指债权人就破产债务

29、人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是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特征:(1)别除权是就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2)别除权是就破产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只有在设定财团抵押时,别除权的标的才是不特定的;(3)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4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46、按是否具有强制性将公司解散的原因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47、解散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的。48、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

30、算。非破产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49、破产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简答)权利:(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债权人;(3)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义务:(1)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2)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0、公司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四章 公司的治理结构1、公司的结构:又称公司机关权力

31、结构。(法学角度)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体系。2、公司机关间权利的相互独立和制衡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核心。3、公司治理机构的产生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及多元利益主体机构所决定的,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选择)4、公司治理结构涉及的问题:为解决公司中股东(出资者)、董事(经营决策者)、经理(管理者)以及职工(生产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分配等问题,各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对公司内部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辉)的权力分工和制约作出了明确规定

32、。5、在相似的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下,两种立法模式:单一委员会制: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层委员会制。6、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论述)(1)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由“股东大会主义”,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董事会的地位逐渐扩张具体表现:赋予董事对公司章程规定以外事项的不受限制的管理权;董事越权有效原则的确立;董事法律责任免除途径的增加。(2)对董事会权利的制衡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 累积投票制;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 强调董事的义务。(3)监事会的角色缺位;(4)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开始体现对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并开始注重公司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

33、7、有限公司的种类:(1). 按投资者人数不同分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 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分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人资两合性;封闭型即非公开性; 设立程序简单; 股东对公司活动的积极参与;组织机构灵活; 规模具有伸缩性,可大可小。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

34、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可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类:(选择)按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共益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按行使股东权是否须达一定股份比例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股东自益权、表决权;共同股东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按股东所有股份的类别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优先股股东权。按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股东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非固有权: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权。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简答)交纳所认购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35、任;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出自填补责任。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是必设机关,非常设机关。1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执行董事;出资最多的股东。15、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股东临时会应由监事会提议召开;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会个人提议召开。1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召集无效。1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1).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的组织基础;(2).董事为有限公司所必设,享有公司的业务执行权;(3).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学说。1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36、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案例题)19、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20、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1

37、、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1)竞业禁止制度;(2)避免利益冲突交易: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篡夺公司机会: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2、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1)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包括3至13名董事。(2)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是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24、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25、董事长的法律地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8、是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26、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27、执行董事的职权:具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具有相当于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的执行董事,拥有公司经理应有的职权。28、经理是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负有总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董事长的委托授权,以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2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指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30、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只能由本公司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监事。3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39、,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的投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其投资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2)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是国家授权的部门。(3)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3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3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9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35、

40、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36、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公司的产生: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的推出或死亡会导致公司的全部出资为一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转让更增加了一人公司出现的可能性。其次,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一人公司满足了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不断追求的需要。再次,法人独资公司的出现,大大扩宽了一人公司的活动空间。(2)一人公司的利与弊:利处:【1】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

41、【2】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能够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决策。弊端:【1】由于一人公司这种相对简单的治理结构,给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 【2】因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独占性,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揭开公司的面纱。(简答题:概念、产省、利弊)37、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股份对公司承担

42、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38、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股份权利、义务的一般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其所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东不对其所认购股数以外的股份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书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数额范围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额外责任。股东不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仅向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的体现。(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的核心是股份平等原则。公司所发行的各股份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持有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39

43、、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仅在由法定召集全的人依法召集时才召开。40、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4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人应为董事会。42、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即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间召开,在此期间,公司董事会可择期召开股东大会。43、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个股东。44、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作出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限制,股东表决权派出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45、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1)剥夺股东的表决权,(2)限制股东的表决权。4

44、6、股东大会决议违法时的救济:1.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判断。股东的决议违法,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2.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措施。一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违法行为之诉,具体又可分为停止程序违法的撤销之诉和停止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二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简答)4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48、公司文书的制备。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49、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

45、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提起诉讼。(案例)50、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51、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坚实的任期每届为3年。第五章 公司的法律责任1、 公司法律责任的功能:(去年考题单选)(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2、 公司法规的法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 公司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4、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46、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刑罚。第六章 公司的融资方式1、公司资本:指公司成立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公私财产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资本往往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又称股本。2、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缴,公司才能成立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也应确定其资本总额,但并不要求股东一次性认足,发起人或股东交付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简答题)3、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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