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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台煤矿班组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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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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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台煤矿班组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班组长培养、选拔、聘用、考核管理工作,规范班组长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公司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及《布尔台煤矿班组长培养、选拔、聘用、评价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所属各区队
第二章 班组长队伍建设
第三条 班组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二)专业技术基础好、操作技能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三)熟练掌握生产、工艺流程,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具有正确预防和处理突发灾害及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掌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清楚本班组从事作业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熟悉本班组所有岗位标准及考核标准。
(五)了解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条 班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生产区队及辅助区队岗位的班组长,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且具备1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班组长,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资格证。
(三)班组长应当具备开展本职工作所必须的身体素质。
(四)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不安全行为,未受过矿级及以上处分。
(五)本年度未发生违反劳动组织纪律的。
(六)能够简单使用电脑,操作相关学习、考核事宜。
第五条 班组长的选拔程序
一般情况下,班组长的选拔应当采取公开竞聘、民主推选、行政任命的方式,各区队根据自己区队、班组实施情况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竞聘:由区队提出竞聘方案,经矿领导审核同意,由生产办、经营办、党政办指导、协助、监督区队组织竞聘,竞聘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定,由区队办理相关手续,公布班组长名单并组织上岗,
(二)民主推选:由区队组织本单位或班组员工民主推选班组长,区队根据班组长任职资格和各区队工作实际,对民主推选的人选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定,由区队办理相关手续,公布班组长名单并组织上岗。
(三)行政任命:由区队提出班组长人选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定,由区队办理相关手续,公布班组长名单并组织上岗。
第六条 班组长任命及数量
(一)各队班组长任命或解除任命后应当及时将任命材料报相关部门。
(二)班组长任命人数应当严格执行矿定编定员班组长数量。原则上班组长数量由班次决定,三班倒班组(含早班检修班)最多可设立4名班组长。两班倒班组(含早班检修班)最多可设立3名班组长。不倒班可设立1名班组长。特殊情况需增加班组长数量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机电安装队因定员中含安装工作可设立5名班组长。
第七条 班组长工作标准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等,在队长的领导下,对本班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人的技术、操作水平、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之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
(三)对本班人员入井行走巷道、工作场因此及工作可能要到达的其它巷道、硐室的安全情况要了解,有本班人员工作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教育本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五)督促本班各岗位人员,按动态点检表要求,对设备的运行及安全状况详细检查,有不安全的因素应积极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内容明确,手续清楚,遇有不安全因素,在未排除之前或责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七)若发现工作场所瓦斯超限或停风等情况应停止作业,并组织全班所有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发现意外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详细记录,并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九)负责带领班组成员优质、高产、低耗、安全均衡全面地完成队下达的生产任务。
(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工作,搞好班组的劳动分工与协作,按定员超额组织生产,充分挖掘班组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一)带领工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队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带领班组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
(十三)及时、正确、清楚、完整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为队上考核提供依据,抓好班组基础性工作。
(十四)充分实行民主管理,挖掘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奖勤发懒。
(十五)负责抓好本班工人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工人疾苦,顾全大局,维护整体利益,抓好“四好”职工活动。
(十六)现场组织当班成员对所从事工作的书面安全工作程序的学习和熟悉。
第三章 班组长考核
第八条 班组长考核
(一)各队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班组长任命及数量。凡出现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班组长,对区队负责人处罚500元/人。
(二)区队每年要对班组长明主测评一次,对于不胜任的班组长及时进行解聘。对测评结果要求各队进行公示未公示处罚区队负责人200元。未测评、公示或未解聘不胜任班组长对区队负责人处罚500元/人
(三)班组长岗位空缺或班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班组长职责时,区队指定合适的人员临时代行班组长职责。临时代替人员同样需满足班组长任职资格。出现一次使用不满足任职资格班组长对负责人处罚500元/人。
(四)班组长在聘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的。
4.聘期内经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6.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发生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7.瞒报、迟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8.不能胜任班组长岗位工作的其它情形。
9.未及时解聘出现上述情况班组长对负责人处罚500元/人
(五)日常班组长考评应当与班组考评相结合。考核内容应当基于五型绩效考核标准并参考班组长工作标准执行。考评结果应当及体现到五型绩效日常打分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布尔台煤矿经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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