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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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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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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地震科普宣传实效,根据省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地震科普示范学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地震安全。
第三条 市及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创立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凡经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具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领导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成立有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创立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学校的年度教学计划,并作为班级考核内容。
(二)建立了地震科普辅导员队伍,能够满足地震科普教育工作需要。辅导员热心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掌握地震科普知识和防震避震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校能够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配备宣传教育教学设备和地震科普宣传材料。
(四)具有相对固定的防震减灾知识科普场所(其室内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配备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展板、科普图书、挂图、光盘等展品。
(五)在学校网站或校办刊物上开辟了地震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设有地震科普宣传栏或地震科普手抄报栏。
(六)在学校开办的家长学校安排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内容。
(七)重视学校地震安全工作,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地震应急预案。
(八)每学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疏散演练。
(九)能够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省、市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有比较健全的地震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活动档案资料齐全。
第七条 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创立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2.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3.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4.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今后解决的措施。
(二)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
(三)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字或图片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部署开展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市地震局。
第九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组织开展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在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学校申报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初审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市地震局审核后报省地震局考核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申报学校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组成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认定委员会,听取审查学校地震科普宣传的组织领导、教学计划、科普活动、科普场所和示范效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并授予“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第十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等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
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考核认定命名工作由省地震局、教育厅、科协共同负责,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
第四章 宣传活动与要求
第十四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选拔政治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地震科普事业的教师承担地震科普辅导员工作。支持地震科普辅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地震科普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建立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小组,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两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90%。
每个学期至少进行两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或地震科普讲座。
每学期至少筹办一期地震科普宣传栏或手抄报栏。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或参加地震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活动。
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
第十七条 地震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红领巾地震台(站)”、“共青团地震台(站)”等兴趣小组,让学生经过参与地震观测活动,更多地学习了解地震科学知识。
第十八条 地震部门应当配合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在家长学校开设地震科普知识课堂,发挥其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 地震部门应当有计划的组织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区宣传、下乡宣传、家庭宣传、广场宣传等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地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师生参观考察地震台站、地震遗址遗迹、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了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状况,提高学生对地震科学的兴趣。
第二十一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制定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地震科普宣传教育经费,积极提供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保障地震科普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地震局备案(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及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 对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成效明显的学校,由市地震局、教育局和科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尽职尽责,积极热心,表现突出的教师授予“优秀地震科普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表彰奖励由省地震局、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负责。
对未组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或开展活动达不到要求、没有建立辅导员队伍、不能为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活动提供条件或经费保障的地震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并在全市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协
制
表1 基 本 情 况
学校名称
地址
邮编
学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班级数
学生总人数
学校教师人数
学校其它被命名的情况
申请理由:
表2 地震科普制度建设及保障情况
示范学校领导小组成立时间
组长姓名
职务
是否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是否每学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震科普
辅导员人数
是否列入
教学计划
活动室面积
宣传栏面积
是否有校园
网站或广播站
是否有校园
刊物
每年经费
投入
其它有关情况:
表3 科普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每班授课时间
授课班级个数
主体班会次数
知识讲座次数
知识竞赛次数
夏令营次数
小组活动次数
小组活动人数
参加市、县
宣传活动次数
参加市、县
宣传活动人数
参加全国、省
宣传活动次数
参加全国、省
宣传活动人数
组织演习次数
组织演习人数
媒体发表地震
科普文章次数
媒体报道地震科普宣传活动次数
获奖情况
(防震减灾)
其它有关情况:
表4
学校申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县地震、教育、科协部门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地震、教育、科协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能够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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