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合同技术附件
物资名称: 第一、 二、 三硫冷凝器疲劳容器( 142台)
业 主: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 方: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卖 方: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项目定义
项目名称: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项目地点: 上海
业 主: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 方: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卖 方: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就买方所需的疲劳容器第一、 二、 三硫冷凝器142台的制造、 供货范围、 技术要求、 检验与试验、 图纸资料交付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达成以下技术协议。
本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 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概述和说明
1.1本技术附件适用于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142台第一、 二、 三硫冷却器疲劳设备的制造要求, 是制造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制造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技术附件是依据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技术设计询价书编制的, 卖方确认已清楚理解并能够满足委托方关于142台第一、 二、 三硫冷却器疲劳设备询价技术书中的要求。
1.3本技术附件规定了142台第一、 二、 三硫冷凝器(疲劳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 供货的最低要求, 包括设备的制造、 检验、 验收、 运输、 指导安装和售后服务。
1.4 卖方承诺确保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 质保体系中的各级职能人员均能到岗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从而确保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处于受控状态, 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工艺性能满足相应标准规范和本技术附件中的要求。
1.5 设备的制造过程接受买方的监检; 如卖方有分包厂商或供应商, 应报告给买方, 并需得到买方书面同意。遵循的制造依据和标准规范
2. 遵循的制造依据和标准规范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经过在本技术条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使用时, 所示标准均为最新版本。
GB150JB4732-19985 《钢制压力容器》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 年确认版)
《压力容器技术安全监察规程》-[1999];
GB713- 《压力容器用钢板》;
JB/T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4709-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规程》;
JB/T4730.1~6-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GB713- 《压力容器用钢板》;
HG20581-1998《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
HG20582-1998《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
HG20583-1998《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HG20584-1998《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
HG20585-1998《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JB472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4727-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3. 供货范围、 工作范围、 交货状态及交货周期
3.1供货范围
3.1.1 卖方供货范围为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的142台设备
( 详见下表) 。
序号
设备位号
设备名称
数量(套)
重量
(吨)
1
E6102~6104
第一、 二、 三硫冷凝器反应产品罐
41
121.727
2
E6202~62044103/4108/4110/4112
第一、 二、 三硫冷凝器第一反应器产品吹出罐
41
121.727
3
207-C-4311/4321
输送罐
2
7.5
4
207-C-4401/4406
第二反应器产品罐
2
9.4
5
207-C-4403/4408
第二反应器产品吹出罐
2
10.5
合计
142
3.1.2 卖方供货范围必须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各项:
( √) 铭牌
( √) 接地板( 不锈钢, 70*80*8, 钻Φ12孔)
( √) 保温预焊件( 如有)
( √) 运输、 安装用吊耳
( √) 压力试验用试压环
( √) 盲板法兰及其螺栓、 螺母和垫片
( √) 基础滑板( 如需要)
( √) 运输用辅助设施( 如需要)
( √) 特殊工具及附件( 如需要)
( √) 安装用调整垫片和垫圈( 如需要)
( √) 安装、 调试、 开车用备品、 备件;
( √ ) 图纸( 施工图/工程图) 或数据表( 设备数据表/工艺数据表) 要求的设备内表面处理及防护
( √) 涂敷 设备外表面防腐底漆
( √) 设备设计、 材料、 制造、 检验、 试验、 涂敷和包装运输等用相关文件
3.2工作范围
3.2.1 买方工作范围:
- 向卖方提供相关工程规定( 比如涂漆要求等) ;
- 买方有权在制造过程中随时对卖方进行车间检验和包装出厂前的最终检验;
- 负责到货设备的检验验收; 并提前一周通知卖方参加现场开箱检验;
- 设备制造过程中, 在获得买方书面同意后, 卖方方可对其材质、 规格等做出修改。
3.2.2 卖方工作范围
( √) 制造
( √) 焊接工艺评定
( √) 原材料认证
( √) 检验和试验
( √ ) 化学清洗
( √) 油漆( 底漆, 在车间)
( √) 包装
( √) 运输( 到安装现场)
( √) 现场组装焊接( 如有必要)
( √) 现场安装指导( 如有必要)
3.3备品备件
序号
项目
现场安装试车
两年正常操作
1
人孔、 盲法兰用垫片
100%
100%
2
人孔、 盲法兰用螺栓、 螺母
5%,最少2套
5%, 最少2套
3
设备法兰用垫片
100%
100%
4
设备法兰用螺栓、 螺母
5%,最少2套
5%, 最少2套
3.4交货状态: 设备整体交货。
3.5及交货周期: 合同签订后5个月。
64. 材料1、
板钢
6.1.2 SA516Gr70 钢板应以正火状态供货。
64.1.3 材料复验
a) 钢板到货后, 制造厂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及JB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 部分: 超声检测》对SA516Gr70 钢板逐张进行100%超声检测,合格级别为Ⅱ级。
b) 锻件到货后,制造厂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相关要求进行复验, 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c) 其它受压件均按技术要求及压力容器要求进行复验, 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4.1.42 焊接
a) 制造厂应根据筒体材料, 经焊接工艺评定确定合适的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
b) 用于设备承压零部件焊接的所有焊接材料, 均应有合格的化学成分分析证明, 必要时对焊接材料进行合金含量复验。
64.23材料标识、 存放
a) 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类存放, 并进行相应的砧垫或覆盖, 对小型材料、 配件应存放在室内库; 焊接材料应单独存放在保管条件较好的室内库, 并在焊条库内设置去湿设施, 悬挂温度计、 湿度计, 以保证焊条库的温度、 干湿度在合理范围内。
b) 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的要求对到货产品进行检验状态和材料标识, 设置待检区、 已检合格区、 已检不合格区、 已检待复验区四个区域, 并进行标识, 如有不合格品或待复验产品应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醒目标识, 严禁流入施工环节; 待复验产品经复验合格合方可使用, 保证进入施工环节的材料均为合格品。
5. 原材料的验收及复验
原材料的验收及复验
a) 7.1材料到现场后, 应由材料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 质检责任工程师进行确认。必要时须相关专业责任工程师参与。对产品( 包括顾客提供产品) 严格按采购文件、 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并做好相关检验记录。
b) 7.2材料到货后,应逐张核对材质证明书和钢板的标识, 保证材质证明书和到货的钢板一致。
c) 7.3钢板和封头按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对每块钢板和每个封头都进行测厚检查( 每件不少于20个点) , 其厚度负偏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4 必要时应按相应规范及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中的规定对相应受压元件进行复验, 进行光谱分析,其合格指标按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d) 换热管制造厂, 应具有材料生产单位按相应标准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 制造厂应按质量证明书对钢材进行验收, 必要时应进行复验。换热管不允许拼接。
e) 7.5钢板/钢管: 钢板/钢管表面不得有裂纹、 气泡、 结疤、 折叠和夹杂等缺陷, 不得有分层。
f) 7.6封头几何尺寸用样本和钢卷尺检查, 应符合JB/T4746-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标准要求。
g) 7.7焊材的验收
焊条和焊丝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焊条应包装完好, 焊条药皮应干燥、 无剥落, 焊条无偏心, 焊丝无铁锈, 其熔敷金属的化学成份、 机械性能等各项指标经材料和质检责任师验收合格, 合格后方准使用。
5. 制造与质量控制
制造与质量控制
卖方应按照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 法规的要求以及卖方的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8.1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85.21 制造
a) 8.2.1 在未取得买方/设计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前, 卖方不能开始制造。
b) 8.2.2 所用材料及各零部件的加工, 组焊或装配的质量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c) 8.2.3 焊接、 热处理、 无损检测均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 JB/T4709、 JB/T4730和图纸及技术要求样的规定。焊接过程中, 严格执行制造单位的焊接工艺规程。
管板、 折流板的管孔采用数控钻加工。
d) 8.2.4 制造过程中, 制造单位应采用合理的工艺顺序和方法进行组装, 不得强力装配。
e) 8.2.5 组装前严格清理零部件的内、 外表面, 不得存留任何杂物。
f) 8.2.6 采用JB4731- 标准设计的卧式设备按照JB4731- 标准进行制造、 检验和验收, 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85.32 热处理
a) 8.2.1 设备所用封头采用热压成型的需进行恢复力学性能热处理, 并提供验证试板一块。
b) 8.2.2 设备的筒节热处理在炉内进行, 热处理工艺由制造厂确定, 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c) 8.3内部支撑件焊接须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规定的要求。
85.43检验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及出厂前, 卖方应依据设备数据表和有关标准对设备进行检验。设备及其制造过程检验、 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u 材料试验
u 无损检测, 如磁粉探伤、 渗透探伤、 超声波检测 、 X射线检测
u 尺寸检测
u 水压试验
u 内外表面处理
5. 防腐、 涂漆和保护
防腐、 涂漆和保护
9.1设备的除锈防腐及表面的处理按JB/T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设计方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工程规定进行。
a)
b) 9.2 设备外表面进行喷砂除锈按照GB/T8923-1998, 达到Sa2.5或St3级为合格。除锈所选用的砂子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c) 9.3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 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 ℃或高于60 ℃以上及环境温度低于10 ℃时, 均不得涂刷。
d) 9.4 设备涂漆种类、 漆膜厚度及涂刷方法按照设计及业主的相关规定, 每层油漆涂刷前应对上一层外观进行自检自查, 且须专检人员确认。要求表面光滑, 颜色一致, 无气泡、 流挂、 裂纹、 缩孔、 褶皱、 漏涂等缺陷, 对不合格处及时返工。
6. 包装和运输护
包装和运输
10.1 设备按JB/T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以及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
— 所有的法兰开口处必须有合适的封套。
— 正确的标识物品和数量。
a) 10.2 设备所有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 且由检验人员批准装运后, 方可准备装运。
b) 10.3 准备工作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 所有的法兰开口处必须有合适的封套。
— 每个单元必须正确的标识物品和数量。所有装运的材料必须分别附上耐腐蚀的金属标签, 并标明设备和序列号以方便识别。
c) 10.4 法兰连接面应用金属或木质盲板封住; 连接管的端部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封住。
d) 10.5 所有螺栓和其它松散小件在装运箱里应以单独的袋子、 箱子和硬纸盒分开包装。每个包应单独标识。
e) 10.6 包装必须牢固可靠, 满足正常的运输装卸储存要求, 并满足在施工现场保存不少于12个月。
f) 10.7 所有装运箱侧应显著地标明买方合同号、 设备位号及任何买方采购文件里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10.8 卖方必须采用专车运输至设备交付地, 不允许采用配货运输。
10.9 卖方交付产品时应随运输车辆交付完整的装运清单和装箱单。
6. 包装和运输护
质量保证
11.1设备的机械质保期为装置投用并验收合格后12个月。
11.2设备在正常设计条件下的使用寿命≥20年。
7. 原材料分供商名单
分供商名单
序号
材料及零部件名称
主要分包商
1
板材 SA-516.Gr.70
舞阳钢厂、 宝钢、 鞍钢、 武汉钢厂、 太钢进口
板材Q345R
舞阳钢铁公司
2
锻件
抚顺众圆、 上海同舟、 无锡宏达、 杭湾重型沈阳银捷
3
螺栓封头成型
沈阳三润紧固件、 清原光华泰安宏达、 河北冀新、 河南新乡
4
换热管
天津港鑫, 常州瑞源、 常州盛德
45
垫片螺栓
南京艾志、 南方和记、 慈溪格伯曼沈阳工具标准件、 清源光华
56
焊材垫片
常州全通、 北钢院、 锦州锦泰、 天津金桥南京艾志、 南方和记
6
焊材
常州全通、 大西洋、 北钢院、 锦州锦泰、 哈焊所、
8.文件交付
a. 13.1所有文件及图纸应注明买方、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号, 文件号, 设备名称及设备位号。所有文件及图纸交付数量及时间按询价文件要求。
b. 13.2所有文件要求按照PDF格式提供。
c. 13.3 商务合同生效一周后, 提供电子版供审核的图纸, 设计方审核确认后发最终版图纸。
d. 13.4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最终文件为:
a) 设备制造厂商向买方提交设备技术文件( 纸质) 8份( 暂定) , 电子版文件3份。
e. 13.54提供的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
l 全套设备竣工图;
l 产品合格证书;
l 产品质量证明书( 《容规》附件三所规定的内容) ;
l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证书及复验报告;
l 供货清单( 含备品备件、 材料清单) ;
l 装箱清单等。
f. 13.5 卖方提交的文件资料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附件1 设备文件提交要求( 业主要求) ”中的规定。
9.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
a. 15.1在设备质保期内, 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 卖方在接到买方或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并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合同质保期内, 卖方制造设备在买方现场出现问题, 若属制造质量问题, 卖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回复, 如买方要求, 则卖方在买方当地有服务机构的, 应在6小时内到达, 无服务机构的, 应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无法处理的, 予以退货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属买方原因, 卖方也应按上述时间响应并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b. 15.2必要时, 卖方须根据买方及最终用户的要求及时到现场无偿指导设备的安装并协助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c. 15.3合同质保期满后, 若设备出现问题, 如买方需要, 卖方也应派专家积极协助买方处理设备故障。
10.其它事宜
其它事宜
a. 16.1 买方有权对设备进行监造, 卖方必须配合买方或买方授权的第三方的监造工作, 并应对监造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买方的监造应严格按质量检验计划进行, 并应以不影响卖方及其分包商生产厂的生产为前提( 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
b. 16.2方监造人员可随时对设备的制造情况进行检验,其食宿、 交通等费用由买方自理。买方监造人员应遵守卖方及其分包商生产厂的有关HSE管理及其它管理规定; 卖方及其分包商生产厂应采取必要措施, 以避免买方监造人员在卖方及其分包商生产厂的人身伤害。
c. 16.3 买方在参加中间检验、 出厂前检验时不负责签署任何文件, 但可对上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范等问题提出意见, 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并做出相应的修改或解释, 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d. 16.4 卖方对本合同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卖方应授权该项目经理全权处理本合同项目相关事宜并负责每月20日前向买方提交月度项目进度、 质量报告。
e. 16.5 卖方不得主观臆测业主和买方未书面提供的信息。
f. 16.7 本技术附件中所涉及到的材料牌号、 规格等仅仅是初步的, 卖方的设备制造必须以设计方正式设备设计文件( 施工图) 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