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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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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7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平煤股份〔 〕108号 平煤股份公司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司开拓掘进战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要求,并参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平〔 〕12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补充规定>(中平〔 〕1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单位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使开拓掘进各项工作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二章 开拓掘进技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开掘部门应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施工图设计、巷道开口通知单、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设备安装申请单、巷道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隐蔽工程记录、锚喷试块强度检测记录、锚杆拉拔试验台账、巷道位移观测记录和工程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单等内容。技术资料档案保存时间应为巷道报废后一年以上,重要巷道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四条 科(区)、队两级必须建立巷道施工台账。开拓科(区)施工台账内含:巷道名称、煤岩别、设计长度、设计断面、支护形式、开工日期、贯通日期、施工队伍、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跟班干部等信息。基层单位台账(验收报表)要求逐月建立,逐日填写,内含:巷道名称、具体变化信息、逐排施工责任人(跟班干部、班组长)、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等信息,施工结束后统一交由开拓科(区)存档。 第五条 正规施工开掘工作面的资料统一放在一个档案盒,包含:开口通知单、开工验收单、日常各种地质预报、水文预报等有关通知、施工图纸、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贯通纪要、竣工移交手续等。 第六条 及时对施工图纸进行标注(不低于三天标注一次、有变化情况随时上图)。内容包含:测点情况、施工进度、煤层变化、地质构造、支护变更等基本情况,以及对应上述情况的位置和日期等信息。月与月施工进度之间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涂绘区分。 第七条 开掘作业场所应悬挂规范的巷道平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供电系统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正规循环作业图、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图等内容。牌板材质和格式要统一、美观。 第二节 工程设计 第八条 矿井开拓布置要坚持合理集中、优化通风和生产系统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井及采区的通风及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开拓掘进工作面数量,避免造成通风系统复杂和采掘接替不合理现象。 第九条 设计前,地测部门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力学评估资料。 第十条 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影响巷道围岩应力的因素、围岩的性质、巷道所处的标高和垂深、巷道周围的地质构造、巷道的断面等,合理选择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保证在设计服务年限内,支护断面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巷道开口位置原则上应选择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点,避开地质构造区,压力集中区、顶板冒落区。新掘巷道与原有巷道的方位要保持较大的锐角夹角(原则上大于45°)。 第十一条 从有利于巷道围岩的稳定性,减少围岩松动圈出发,应优先选择综掘机破煤(岩),采用爆破落煤(岩)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第十二条 支护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平煤股份公司巷道支护参数选择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平煤股份〔 〕52号)要求。 第三节 开拓掘进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的指导意见>(平煤股份〔 〕195号)。采用统一格式、图例、计量单位,并结合实际,不得漏项。出现字图例不规范、内容不全、使用计量单位不标准、专业技术术语不准确、编制内容不结合实际等,均视为不合格作业规程,应重新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到文图并茂。 第十五条 因地质条件变化、改变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等,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一)审批的采区设计; (二)审批的该阶段瓦斯、水文资料及地质说明书; (三)开口巷道邻近工程(采面)的矿压显现规律或矿压观测资料; (四)<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开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瓦斯和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第十七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平煤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平煤股份〔 〕98号)规定的有关单位和领导参加审批并签字。 第十八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开拓副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主管技术人员对施工工程至少每2个月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复查要有记录,复查意见由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向职工贯彻。 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开工前3天向施工人员贯彻。第一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班组长以上人员贯彻;第二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全队职工贯彻。以后每月至少重新贯彻一次。 第二十条 每次贯彻作业规程,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贯彻后要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及格人员要进行补考,直至及格。否则,不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 井下避灾线路要有队长或技术人员亲自带队熟悉。 第三章 开拓掘进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坚持干部跟班上岗和业务保安分片包干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巷道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坚持使用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超过规定的空顶距必须先支护后掘进。 第二十四条 所有正在施工的开拓掘进巷道,必须严格落实巷道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必须在料场存放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巷道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坚持班中评估和班后验收,并设立专门的验收台账,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予以返工。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挂牌管理或油漆标注的形式进行施工责任人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维修巷道时,除强令撤人的情况外,在一架未完之前不得终止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由专人进行顶板监护。更换巷道支护时,应按先架后拆的原则进行,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加固工作地点周围的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找顶,进行永久支护。 第二十七条 巷道施工必须保证巷道轮廓成型完整,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并纳入验收考核制度。 爆破施工,岩巷必须实现光面爆破;煤及半煤岩爆破后,必须留有预留层(视岩性确定宽度),手稿刷大成巷。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遇巷帮正常切割无法保证轮廓成型完整时,必须留有预留层(视岩性确定宽度),手稿刷大成巷。 第二十八条 沿空送巷施工为避开动力影响,必须在回采工作面结束,待岩层活动完全稳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 所有开掘工作面,临时支护的形式、规格、质量标准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迎头到永久支护之间都必须使用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条 使用前探梁做临时支护时,要求每根卡子不少于3道、长度不小于3.6米。安装在支护锚杆上时,螺母必须拧过锚杆尾部螺纹并拧紧。安装点不能少于3个。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柔性材料吊挂,必须接顶背实。不得使用圆管、轻轨及小于11#工字钢作为前探梁。 第三十二条 巷道打顶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必须使用内注式玻璃钢单体支柱,不少于两根,且必须带帽、顶实。 第三十三条 拱形支架前探梁应固定在距巷道中心两侧0.6米~0.8米处位置,前探梁卡子必须卡紧棚梁,不得下滑。 第三十四条 工字钢梯形支架,应使用卡在工字钢两边槽内的前探梁卡子,便于卡子的拆卸移动,前探梁卡子强度应能够承受3吨以上的重量。 第三十五条 采用机载前探临时支护时,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节 架棚巷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u型钢支护时,每个搭接点至少有1道拉杆,拉杆的抗拉强度不小于400MPa,用钢筋做拉杆时,钢筋直径不小于20mm。U29型钢支架搭接长度不小于400mm;U36型钢支架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卡缆不少于三道,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扭矩不小于350N.m。 第三十七条 梯形支护爆破施工时,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用防倒器联锁加固,防倒器应安设在棚腿长度的二分之一处位置。 第三十八条 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套的办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四节 锚杆、锚喷巷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开掘工作面矿压监测 (一)开拓科(区)必须配备专(兼)职矿压监测人员,负责战线日常矿压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矿压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矿压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作业规程内必须对锚杆、锚索拉拔试验、矿压监测内容予以规定,施工单位依据作业规程定期对锚杆及锚索进行拉拔力及锚杆安装扭矩检验、并进行矿压监测,做好原始台帐的资料记录,台账设在开拓科(区)。开拓科(区)定期对锚杆(索)原始台帐记录、锚杆拉力计、锚索张拉机具、锚杆扭矩扳手等检测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锚喷巷道必须定期(每100m3做两组,每组三块)做混凝土强度检验:要求喷射时与实际结构部位相同,并在相同条件下养护28天后,送交相关质检部门进行强度试验。 (五)锚杆支护巷道每掘进30~50m,由开拓科(区)牵头、地测部门配合进行顶板岩性的观测和分析,当顶板岩性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条 煤巷矿压监测规定如下 (一)煤巷锚杆支护必须进行巷道表面和深部位移、顶板离层、锚杆(锚索)受力状况等综合矿压监测,以便验证或修正锚杆支护初始设计,评价和调整支护设计。 (二)锚杆支护煤巷应安设综合监测测站;当围岩地质和生产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增减测站和顶板离层仪的数目;复杂地段必须安设顶板离层仪。 (三)顶板离层仪必须挂牌管理,按安装时间的先后进行编号,牌版上应清晰表明顶板离层仪的编号、安装日期、初始读数、深部基点、浅部基点位置、观测责任人等内容。 (四)顶板离层仪必须安设在巷宽的中部或交岔点的中心位置,顶板离层仪的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深基点一般应固定在锚杆上方稳定岩层内300mm~500mm,若无稳定岩层,深基点在顶板中的深度应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 (五)顶板离层仪的间隔距离、观测频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观测数据必须定期分析并有记录:距掘进工作面50m内每天不少于一次。在此范围以外,除非离层有明显增长,顶板离层仪的观测频度可为每周一次。顶板离层值超过设计顶板离层临界值时,应及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 (六)不能进行有效测读的顶板离层仪应立即更换,新指示仪的基点安设层位与高度应与原测点一致。 第四十一条 巷道表面位移量监测 (一)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必须采用十字布点法安设测站。 (二)巷道变形观测站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内每天一次, 50m之外每周观测不少于二次。开拓科(区)矿压监测人员对收集的监测数据按观测时间、位移量建立坐标系,并描绘出时间、位移曲线,根据曲线判定围岩稳定状况。 (三)当发现巷道围岩移近速度急剧增加或一直保持较大值时,由开掘副总组织相关单位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树脂锚杆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进行安装,螺帽必须使用机械扳手或力矩扳手拧紧。锚杆设计锚固力不小于杆体屈服载荷,锚杆安装预紧力不小于杆体屈服载荷的40~60%。 第四十三条 煤巷锚杆和岩巷锚喷巷道顶板及两帮支护均应采用树脂药卷锚杆,杆体屈服强度不小于335MPa。 第四十四条 沿空送巷、受动压影响、遇构造、综采切眼、大硐室及交岔点等,支护形式必须为锚网梁(索),锚杆屈服强度不小于500MPa,锚索必须选择19丝高强钢绞线,直径不小于22mm。 第四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每班要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顶板破碎或有离层现象的地段必须加强支护。 第四十六条 喷浆巷道掘进后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初喷必须跟至工作面迎头(留出2排备检),复喷应在初喷混凝土终凝后进行,间隔时间在作业规程内予以明确,耙装机后必须成巷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喷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一天的抗压强度不低于5MPa,体积质量不低于2200kg/m3,与围岩的黏结强度不低于0.5MPa。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90%,在终凝2h后应进行喷水养护,7d以内应始终保持混凝土处于潮湿状态,7d以外每天洒水一次,养护时间不低于28d。 第四十八条 施工锚杆、锚索时必须在钎杆上做出标记,严格控制锚杆、锚索眼的深度。 第四十九条 锚索落后迎头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内予以明确,原则上应跟至迎头。锚索紧跟开掘工作面施工时,涨拉力应为锚索设计载荷的0.8—1.0倍。锚索落后施工时,涨拉力应为锚索设计载荷的1.0—1.3倍。 第五节 巷道开口施工 第五十条 凡巷道开口前,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老巷维修措施,老巷维修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五十一条 在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开口位置明确,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已完成维修,水、电、风及设备已接通或到位,施工材料以及抢险备用材料准备充分等情况下,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矿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二条 无论采用何种掘进工艺和支护方式,作业规程及施工现场都必须有开口施工放大图,施工方式、方法、步骤及相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巷道开口前,必须先将开口附近的巷道进行维修和加固。其加固方式及加固范围要在措施中具体规定。同时,必须清理现场,并对作业地点的管线、机电设备加以保护,保证作业场所安全及退路畅通。 第六节 交岔点施工 第五十四条 主要巷道交岔点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由开拓副总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会审。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抬棚及开口5米内施工,应坚持小循环放小炮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措施中具体规定。爆破前应采用顶柱加固抬棚,坚持使用临时支护、防倒器使开口巷道内的棚子与抬棚联锁。开口巷道与原在用巷道斜交时,”迈步”棚子应使用长梁,严禁抬棚低于”迈步”棚子。 第五十六条 在施工或维修交岔点及抬棚时,严格按照中心、腰线和施工放大图进行。抬棚施工必须符合”高、暗、双”的要求,抬棚插梁应按设计逐架施工。严禁梁和腿子用短料焊接,各插梁及抬梁均要及时打好牢固的临时顶柱,摘掉开口侧原棚腿时防止漏顶及片帮。 第五十七条 用锚网索(喷)对巷道交岔点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 第七节 巷道贯通 第五十八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的集体审批制度,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小窑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备案;两个矿井之间的贯通、建井处与生产矿共用系统的巷道贯通必须上报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通情况:贯通巷道的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时间、贯通措施审批单位和预计贯通时间。 (二)贯通巷道情况:包括巷道煤岩性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岩性、巷道断面,支护形式、贯通具体地点、状况、剩余长度、贯通方法、贯通两个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等。 (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岗哨位置等。 (四)巷道贯通施工地点、停工地点具体安全防护措施: 1.爆破管理措施和爆破警戒地点及人员安排。 2.防冒顶措施。 3.加强瓦斯检查措施和探清采空区(老空)水、火、瓦斯情况的措施。 4.加强综合防尘措施。 5.电器设备(设施)防爆措施和保护电缆、管路、设备的措施。 第六十条 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开拓掘进副矿长负责。在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突出管理工作面和综合机械化巷道相距50米前必须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井上下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第六十一条 开拓掘进部门根据贯通情况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或卡片,存档备查,做到统计认真、汇报及时、信息准确。 第六十二条 开掘副矿长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全过程,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编制、贯彻及执行情况。巷道贯通必须在八点班进行。地面指挥是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工程师是贯通现场总指挥,开拓、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施工队长是贯通现场施工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巷道贯通汇报制度 (一)巷道贯通后,开拓、通风等部门当天各自向公司对口业务保安处室汇报贯通情况。 (二)由开拓处负责实行每周巷道贯通调度,即各单位每周按要求将本单位下周巷道预计贯通情况进行汇报。 (三)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6日前将本单位下月所有预计贯通巷道进行汇报,包括外来单位在本单位施工的预计贯通巷道。 第八节 注浆加固 第六十四条 巷道顶板严重破碎或过地质构造顶板严重破碎的,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手段。 第六十五条 巷道必须沿煤层(再生)顶板施工,原则上禁止托顶煤沿底施工,如因过地质构造等确需托顶煤施工,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手段。 第六十六条 施工下分层巷道时,若假顶破碎,必须采取超前支护防范措施,原则上采用注浆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七条 巷道或硐室断面超过20m2,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手段。 第六十八条 开拓及准备巷道垂深超过800米,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手段。 第六十九条 巷道遇特殊地质条件开掘后变形严重,现有支护强度难以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必须采取注浆加固手段。 第七十条 施工技术规范参照执行<平煤股份公司矿井深部软岩注浆加固支护技术规范(试行)>(平煤股份〔 〕221号)。 第九节 巷道移交 第七十一条 开拓、准备和回采工程完工后,由开掘战线先组织预验收,再由矿长或生产矿长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机电运输、通风系统、供电、供排水系统、防尘、防自燃、防突、压风自救、安全监测、隐蔽工程等十一个方面进行移交验收。 第四章 开拓掘进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开拓掘进所用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同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产品。 第七十四条 开拓掘进各种设备必须台台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必须悬挂有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牌板。 第七十五条 必须建立机电设备交接班制度和每班检查、检修和保养制度,填写电气、机械故障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节 掘进机 第七十六条 坚持正确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位的压力。 第七十七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掘进机操作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启动顺序开机,掘进机司机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并对掘进工作面环境和掘进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环境和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开机。禁止机器带负荷启动和带病运转。 第七十八条 一般全煤巷道切割时先横向扫底,然后在巷道中、下部进刀,横向顺时针分层切割,最后刷帮扫顶使巷道成型。 第七十九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切割煤后切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岩石硬度大于掘进机的经济切割能力时,应退出掘进机,采用爆破破岩的方法,避免损坏掘进机。 第八十条 高突、高瓦斯区必须具有消突评价,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掘进机。 第八十一条 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破岩切割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或压死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时应放下铲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过载时,司机必须停机,将掘进机退出后再重新进入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掘进机司机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台或委托无证人员开机,必须精力集中,开机平稳,看好方向,并听从观山人员指挥。机器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掘进机切割掘进期间,应设专人清理转载机跑道和延伸电缆,以防转载机掉道和挤压电缆。掘进机工作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处理,以免出现机械事故。 第八十四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截割头落地,并将装载铲板放在底板上,按操作顺序停机后,关闭水源,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八十五条 在有淋水的巷道且底板较软时,应使用道木或废旧坑木将掘进机垫起,以防卧机。 第八十六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八十七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八十八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粉尘浓度必须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施工。 第八十九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它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按照注油六定(定人、定机、定时、定量、定质、定位)原则,进行润滑管理。定期更换各部减速箱齿轮油,并做好各部位检修记录。 第三节 耙装机 第九十条 耙装机必须有照明设施。绳轮和滚筒必须有挡绳装置。中间槽和卸料槽两侧必须安装全封闭的金属保险栏或保护网。有可靠的后支撑。 第九十一条 耙装机钢丝绳应保持完好,断丝不得超过截面的1/5,并严禁在耙装机钢丝绳上打结。如果采用插绳对接,其插绳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十二条 固定耙装机处巷道的围岩应完整、支护完好、轨道构件齐全,螺丝拧紧。 第九十三条 为了避免放炮损坏机器和提高装岩效率,耙装机距工作面以不小于6m为宜,耙装机距工作面最大距离:斜井或下山不大于30米;平巷不大于35米;上山不大于40米。 第九十四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其拨出力应不小于3t;安装孔应比锚桩长出50mm-100mm以上。 第九十五条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第九十六条 在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除用机器本身的卡轨器进行固定外,还应增设一套防止机身下滑装置。 第九十七条 装岩(煤)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在钻眼与装岩平行作业时,导向轮与人员工作区域距离不小于10m,并设置警戒。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 第九十八条 耙装机作业完成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对耙装机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第四节 小绞车 第九十九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坚持”三固定、四保险”。三固定是:绞车司机固定、把钩工固定、信号工固定。四保险是:有保险绳、使用保险插销、下山要有保险杠、有保险峒室。 第一百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时,必须在征得该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小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凡需安装使用小绞车的单位,都必须填写设备安装申请单,内容必须有设备安装示意图。安装完毕后,经机电部门组织验收达到技术要求后发给小绞车使用合格证,无合格证不得运行。 第一百零二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满足安全使用。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基础规格根据绞车型号按规定确定。底板坚硬时可采用4根地锚和4根压柱固定牢固。 第一百零三条 小绞车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1㎡的有效空间;小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的间距不得小于300mm、与矿车最突出的部位不得小于500mm;安装小绞车处不得有淋水、积水和杂物,周围要清洁卫生。 第一百零四条 小绞车钢丝绳与小绞车滚筒的连接,压绳板不少于两个;钢丝绳与矿车之间联接必须用专用的保险插销,严禁用其它杂物代替。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五不开车”,即:设备不完好不开车、钢丝绳不合格不开车、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不开车、超挂车不开车、信号不清楚不开车。把钩工必须做到”四不挂车”,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车、信号联系不通不挂车、装载超过规定不挂车、绞车运行方向的巷道有行人不挂车。 第一百零五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扒、蹬、跳。小绞车的红灯信号设置,以小绞车运行范围内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设置停车平台,平台的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严禁在斜巷中摘挂矿车。 第一百零七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一坡三挡”制度。挡车器的安设应便于安全使用,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变坡点前方1米处加装一道仰角挡车器。挡车器为常闭状态,只有行车时方可打开。 第五节 喷浆机 第一百零八条 喷浆机作业前必须试运转。检查电、风、料、水等线路有无故障、旋转体转向是否与指示箭头方向相同,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严格执行湿式喷浆。喷浆机作业时,进料必须均匀连续,依据回弹量和喷体光滑度及时调整风水压力。发生堵管、漏风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送料、停电、停水、停风,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必须正确停启喷浆机。开机应按先供风,再供电,后供料的顺序;停机应先停料,再停电,后停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立即用压风吹净旋转体料腔及输料管的余料,清除粘结物。及时检修和更换易损件。 第六节 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巷或者半煤岩巷掘进开工前,依据巷道所在位置、巷道走向长度以及瓦斯状况、且按照通风部门要求,合理配备功率相同的主、副对旋风机。且依据供风要求,选择合理、标准一致的分风器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吊挂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00mm,安装位置无杂物、无潮湿和漏水现象,且电气设备必须有防潮措施。巷道内风筒和电缆必须分别吊挂巷道两侧,且保证吊挂高度不影响行人和通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必须安设有独立的分站电源控制开关。 第一百一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对接时,对接口必须使用正规的防漏风垫,且不得缺少连接螺栓,以防漏风;分风器的挡风板要开闭灵活,不得有回风现象;风筒连接必须使用加有内圈的风筒,且要用铁丝加固,以防风筒脱节漏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安装好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三专两闭锁”要求,闭锁动作灵敏可靠,且保证主副风机两趟专用供电线路不在同一母线段下;必须使用通风部门提供的正规倒台装置,保证安装后倒台试验准确无误;必须保证对旋风机两级旋向一致,正常开启时不得反转;必须安设电源指示信号或报警系统,确保断电后及时预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安装好的主副风机应并排放置、通风机前段吸风口必须有除尘器、护网,后端必须有消音器。20m范围内必须有可靠的通信工具。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装好的局部通风机构件必须齐全,接线工艺符合要求,负荷整定值调校准确,接地极安装符合规定,开关上架摆放整齐,有相应的风机管理牌板和供电系统牌板,且填写内容清晰详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以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其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拉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吸风端3m以内不准存放堆积杂物或易被吸入风机的粉末颗粒。 第一百二十条 安装好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经过矿相关部门实验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持证看管(20米范围内可兼顾其它作业),每班接班时必须由看风机人员、瓦斯检查员和当班机电工三人联合进行倒台试验,倒台时间不得低于1分钟,并记录签字。 第七节 胶带输送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胶带运输机”五保护,一装置”即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以及机头主副滚筒上护板、各转动部位护罩、护网和信号必须齐全,经矿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胶带运输机机头:(1)20m范围内用不燃型材料支护;(2)配有两个以上灭火器,灭火沙箱内沙子不少于0.2m3(3)配有20m消防软管、(4)必须安装封闭式洒水降尘装置;(5)有可靠的硬质挡煤设施;(6)底板平整、卫生整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胶带不托地(底托辊下面距底板>100mm)、不上下摩擦、不跑偏。接头标准,架子、边管平直并逐架编码,各部位无浮渣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辊齐全,缺失率不超过千分之三,无不转托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滚筒转动期间禁止掏挖浮煤。 第一百二十七条 胶带运输机每50m安装一组防跑偏托辊。 第一百二十八条 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可靠的滤煤器和护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必须建立设备检修、检查记录。 第八节 刮板运输机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应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打设地锚或可靠的双压柱。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刮板运输机两帮浮渣不超过200mm。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刮板输送机各种电气保护应齐全可靠,应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不能连续缺2个以上刮板。减速机内油位淹没齿轮必须大于三分之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必须安装洒水降尘装置。 第五章 开拓掘进队伍建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开掘区(科)、开掘队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机电设备管理、隐患排查及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既定及下达的创立规划,积极创立安全高效开掘队,狠抓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要积极改革劳动组织管理,优化队伍结构,减少勤杂人员,充实一线施工力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开拓掘进队必须狠抓正规循环,搞好开掘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努力提高机械效能,正规循环率达到90%以上,确保安全快速施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拓掘进战线各级领导及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管理,深入一线,分片包干,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要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育,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平时工作中,关心职工,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及时家访和慰问工作,搞好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章 开拓掘进安全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安全隐患排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开拓处负责开掘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各原煤生产单位主管开掘负责人及开掘科(区),负责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各开拓掘进队领导,负责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处管理人员分片包矿,加强对开掘战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督查,要经常深入现场落实各项规定及措施。各原煤生产单位要及时与包矿人员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单位开掘工作负责人,要根据战线隐患排查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开掘科(区)负责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帐。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如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坚持每天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施工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开掘科(区)和安检部门,同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开掘科(区)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分管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并报开拓处和安监局备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掘科(区)应当于每周要求的时间将下周安全管理重点情况向开拓处报告,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开拓处接到重大隐患汇报后,应对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立即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并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汇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 开拓掘进战线各级领导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经检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五十条 对于各单位自行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司不进行重复追究和处罚,对于未经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级值班人员负责安排督促当日隐患的整改及落实。 第二节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工程设计和工程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技术事故的,追究矿、科(区)、队技术管理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措施编制不完善、不具可操作性或贯彻不到位、签字齐全、未组织考试的,追究队长、队技术负责人责任。不按措施施工的,追究跟班干部和队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抢险物料、临时支护设施、井下电话安装、担架等未按规定配齐的。追究科(区)长、队长责任。不坚持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追究现场操作人员和跟班干部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未落实巷道开口、贯通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追究跟班干部、科(区)长、副总、分管战线矿长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巷道发生异常未及时进行报告及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追究科(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单位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未做到”五定四签字”,追究科(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求当班处理未处理的,追究跟班干部等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对责令停产处理而未停产的,追究开掘战线负责人、科(区)长、跟班干部或现场管理人员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大隐患发现不及时或没有及时安排整改引发事故的,追究跟班干部、科(区)长、副总、分管开掘战线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临时作业地点和多单位共同作业的工程,未指定专人负责的,追究工程负责人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除执行有关考核外,追究施工队长责任。未按既定规划要求创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面的,追究战线领导、科(区)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设备不达标,追究包机人和队机电负责人责任,没有包机人追究队长或队机电负责人责任,引发事故的,追究队机电负责人、队长及区(科)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0- 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并追究战线科(区)长、副总、副矿长责任。 1.高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或岩巷掘进工作面揭(穿)煤过程中,安排布置与执行防突措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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