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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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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 5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关于XX县XX镇张石畔与庄果渠 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 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征地工作,并于 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经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与下完成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与,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经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签订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XX县人民政府于 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发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府政征公[ ]117号),《XX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府政征公[ ]118号)。在公告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9月,府榆煤矿开工建设,同年12月,庄果渠自然村提出,张石畔自然村和庄果渠自然村的荒山荒洼存在权属争议,其理由是: 1962年前,两村属一个生产队, 1962年经所有村民同意划分为两个生产队,并把所有的耕地和水地按人分开(每人7.4亩),荒山荒洼没有划分,认为荒山荒洼为两个自然村所共有。 二、调处情况 XX镇政府民调工作组分别于 12月28日和 12月31日,召集国土所,府榆煤矿负责人张敏、张石畔村支书张志林、村委主任张彦彪,张石畔、庄果渠两自然村村长,庄果渠村村民代表张步飞等,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商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的权属问题。经几方协商,达成了以下意见:对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要求庄果渠村举证(在一个月内拿出土地账,以及相关证据,从 12月31日会后开始),逾期没有举证视为自动放弃(附会议纪要)。至今,庄果渠村没有出具任何书证。 3月14日,庄果渠村村民到县上上访。在上访当天,镇政府派人到县信访局将上访村民接回,并于 3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会议室,就两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协商。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杨军,民调办张振华、周伟斌、郭旭东,驻村干部奥铁兵参加了会议。经协商,最后又达成如下意向:1、庄果渠村民同意继续经过国土部门、档案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寻找土地账目和其它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与张石畔村协商处理此事。2、庄果渠村民一致同意请张石畔村“三委会”成员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共同搜集相关证据。 3月30日,镇综治办主任杨军在庄果渠村民的请求下,和村民代表张飞(庄果渠村村长)、张米小、张懒平、张慧平、张海军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进而申请将张石畔行政村所有土地权属确定为共同共有。3月31日,上述人员又到县档案局查找证据,可是县档案局没有张石畔行政村土地帐和其它相关证据。后经镇民调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同意经过其它渠道继续寻找土地账和其它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行调解。 4月14日、4月15日,镇工作组分别组织两自然村群众协商,但张石畔村群众不与庄果渠群众到一起开会,未能达成调处意见。 4月17日上午,庄果渠自然村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根据村民反映的问题,县信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当天下午进驻XX镇张石畔行政村,展开调查工作。经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查对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XX镇庄果渠自然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当前,联合调查工作组已完成入户走访、个别谈话,当前联合调查组正在相关部门查对资料中。 XX县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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