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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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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河南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系民间团体, 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企事业单位, 包括河南籍在川企事业单位和河南籍人士在川兴办的企业为主体, 团结河南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 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服务会员、 服务四川、 服务河南; 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调同业关系, 真诚合作, 互通有无, 发挥在川豫商的群体优势, 架设川豫两省的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 积极为川豫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同时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固特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 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 二) 收集、 整理、 传递有关经济信息、 政策信息、 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 政策、 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 三) 组织协调河南企业开展与国外、 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 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 企业管理、 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 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 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 规则, 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 五) 组织河南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南企业整体地位, 树立河南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 六) 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河南企业来四川投资发展;
(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四川的河南企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
(三) 缴纳一定的会费;
(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 提供资料、 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它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 应书面报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 并注销会员资格.
1、 违法乱纪, 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 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 不按期、 不交纳会费者;
5、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者;
6、 其它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主管部门省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 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 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进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 五、 七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向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五) 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 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 四) 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 提交有关会议决定;
(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并分管专项工作) , 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履行副会长的职权( 会长不在时, 履行会长职责) ;
(二) 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 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 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 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 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鼓励会员自愿向本会无偿捐赠经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本会银行帐户中的利息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 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 经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 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地区分会、 行业分会或有关机构及实体组织
(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决定其它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5月23日讨论经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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