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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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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 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
1、 本范本只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
2、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 应当进行填写;
3、 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根据实际出资填写;
4、 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 不能提交的, 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 本范本仅供参考, 申请人可依据法律、 法规自行制定, 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清远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 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 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清远市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 住所( 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以( 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100%, 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 二) 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 三) 对公司的业务、 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 或质询;
( 四) 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 五)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 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 一)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 二) 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 三)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否则,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四)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 不得抽逃出资;
( 五) 遵守公司章程, 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 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 三) 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 四) 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 五)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六)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 九) 对公司合并、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一人, 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能够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 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六) 拟订公司合并、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 编制年终财务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人, 由股东任命,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能够连任。
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检查公司财务;
( 二)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 当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解散:
(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二) 股东决议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 通知、 公告债权人;
(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 清理债权、 债务;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 公司续存,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自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 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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