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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油田重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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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招标编号:JLY412-625-PRO-IB-IN-002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动力站水煤浆锅炉烟气净化项目(CEMS)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8 月 17 日
目 录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合同协议书
4、技术文件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文件附件
附件1:保密承诺书
附件2:廉政承诺书
附件3: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偏离表
附件4:供应商提交文件管理细则
一、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招标人)就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动力站水煤浆锅炉烟气净化项目仪表CEMS,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现邀请贵方前来投标。
1.招标物资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动力站水煤浆锅炉烟气净化项目
2.招标文件售价:。
3.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年 8 月 17 日 8:00 时至 年 8 月 20 日 17:00 时。
4.领取招标文件方式:电子邮件发送
5. 投标截止时间: 年 8 月 21 日 9:00 时,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 投标地点: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2楼采购部会议室
7.开标时间: 年 8 月 21 日 9:00 时
8.开标地点: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2楼采购部会议室
9.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10.付款方式: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采购部
地 址: 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2楼采购部
联 系 人: 陶彦飞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3
电子邮箱:
12.以上投标及开标时间、地点均为暂定,如有变化,按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13. 时间: 本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招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须知
1.招标物资概况:
本次招标物资包括:CEMS(具体供货范围和供货状态以技术协议为准)
2.投标须知
2.1投标人
2.1.1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2.1.1.1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有长期供应招标人所需物资能力的制造商或其具有合法授权委托手续的代理商。
2.1.1.2投标人所供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
2.1.1.3对于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宣布投标人不合格。
2.1.1.4其它: 无 。
2.1.2投标委托
2.1.2.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1.3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及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2.2招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其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 4 天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视情况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2.2.2任何口头答疑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2.2.3招标文件修改
2.2.3.1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向投标人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发出修改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4日前发出上述修改通知。
2.2.3.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2.2.3.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2.3投标文件
2.3.1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2.3.1.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招标物资范围所列的所有项目及内容进行投标,不可只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投标。(具体投标项目参见MR文件和技术协议)
2.3.1.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2.3.1.3投标书中的货币单位必须全部采用人民币。
2.3.1.4投标文件的合理交货期:
2.3.2投标文件的组成
2.3.2.1投标要件包括:
(1)资格证明文件:制造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时须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造商授权委托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公司)的原件,质量、安全、环保三项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时须持原件备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财务证明文件
(3)其它: 有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其它文件
2.3.2.2技术投标书包括:
(1)生产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计量等级和检验设备、原材料检验制度及检验方法等。
(2)物资技术性能参数详细描述
(3)技术偏差表
(4)物资合格性证明文件
(5)投标人合理化建议
(6)其它:有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其它文件
2.3.2.3商务投标书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3)商务偏离表
(4) 以往物资销售业绩
(5) 合同进度计划
(6) 供货组织计划
(7) 售后服务承诺
2.3.2.4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上述投标文件正本扫描版,PDF格式)
投标文件中所有对招标文件条款(包括技术及商务要求)有偏差、有异议的部分必须全部在技术偏差表和商务偏差表中提出。除技术偏差表和商务偏差表以外的投标文件部分,将被视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要求。
2.3.3证明物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2.3.3.1按照第2.3.2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物资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2.3.3.2投标人应必须按2.3.2.1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
2.3.3.3证明物资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
投标书附件技术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1)符合招标文件部分要求的物资技术文件。
(2)结构形式、部件配置要求、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性能要求、使用寿命等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3)设备、材料采购方案、运输措施,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试运行的验收标准和组织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4)物资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5)其它承诺
2.3.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2.3.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4.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施工能力和经验。
2.3.5投标报价
2.3.5.1根据招标内容,按照下列计价原则进行报价:
(1)投标人依据技术协议的供货范围分项报价,后附分项报价表可酌情修改;
(2)本次招标为一次性报价、公开唱标的模式,请报出最有竞争力的合理价格。
2.3.5.2无论投标报价各分项是否详尽或遗漏,招标人都有理由认为:投标人的报价都涵盖了本套设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且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之中。
2.3.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3.6.1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2.3.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2.3.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能够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3.6.3招标人可对原投标期限一次或多次延期,但最长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 2个月。招标人可在投标期限期满前至少 4 天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延长任何投标书的投标书有效期。如果有关投标人不同意延长,则其可在原投标期限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撤回其投标书,其投标保证金不会因此丧失。
2.3.6.4 如果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投标书有效期期满时没有收到投标人撤回投标书的书面通知,则表明投标人已接受该延期的要求。
2.3.6.5其它约定: 无 。
2.3.7投标文件的数量、签署及有关规定
2.3.7.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2.3.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2.3.7.2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印章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3.7.3投标文件的份数及包装要求:技术投标书一式 4 份,其中正本 1份,副本 3 份,分别装订成册;商务投标书一式 4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分别装订成册;投标要件一式 4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分别装订成册;电子版1份(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编辑成PDF格式)。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3.7.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每页小签后,注明“正本”字样。副本能够用复印件。
2.3.7.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3.7.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示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书分为技术投标书、商务投标书 、投标要件三个独立的包进行密封。各密封袋内按2.3.8.3规定的份数进行包装 。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物资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起封”字样。
2.4.1.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投标要件密封袋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起封”字样。
2.4.1.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2.4.2投标截止时间
2.4.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投标地点。
2.4.2.2投标人的的保密协议、廉政承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必须附在投标要件正本中。
2.4.2.3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4.2.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2.4.2.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3.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招标人能够接受。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撤标,须退还招标文件,但已收取的标书费不予退还(如果有时)。
2.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4.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原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至招标人或到达日戳为准。
2.4.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开标及评标
2.5.1开标
2.5.1.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5.1.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5.1.3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物资名称、物资交付时间、商务报价等。
2.5.2投标文件初审
2.5.2.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正总价。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除非以文字表示的数据出现明显错误。
(3) 招标人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2.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系指所投标物资的质量、标准、交付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和要求投标人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修正后的技术投标文件将作为商务投标文件的依据。
2.5.2.4如果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则将被招标人拒绝且不允许投标人对不符之处修正而使其具有实质性响应。招标人将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而非表面证据对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响应性进行评判。如果投标人不是为了自己中标并履行合同的目的而投标,而是出于恶意而投标,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或违法手段而取得中标的,除宣布其中标无效和没收投标保证金外,造成招标人其它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5.3投标澄清
2.5.3.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或澄清。
2.5.3.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或修正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4评标
2.5.4.1招标人根据招标物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5.4.2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价出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人。
2.5.5评标过程保密
2.5.5.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5.5.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中标人的确定
2.6.1预中标人考察
2.6.1.1招标人对预中标人进行考察。
2.6.1.2考察的内容是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要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资料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2.6.1.3接受考察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资料。
2.6.1.4如果考察经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考察没有经过,招标人将对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2.6.2招标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利
在向投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
2.6.3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2.6.4条规定外,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方案的投标人。
2.6.4招标人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尽管第2.6.1条规定,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理由。
2.6.5无效投标
投标书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 单价与总价不相符,又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投标总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3) 单价或总价不是确定性,而是选择性或附条件的;
(4) 评标委员会认为构成投标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资格不合格的;
(6) 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 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
(8)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其任何人员、招标代理人或其顾问行贿,无论是以金钱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的;
(9)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或虽密封却未加盖单位印章;
(10) 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1) 招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3)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1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6.6中标通知
2.6.6.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和其它投标人。通知也能够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书面确认。
2.6.6.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7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内容签订中标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之外的要求,该类要求被认作对招标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
2.6.8腐败和欺诈行为
2.6.8.1定义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财物或利益来影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影响招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评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业主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2.6.8.2如果招标人认为某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对情节严重者,招标人将在一段时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招标人所组织的其它招投标活动。如果在评标结束后,发现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6.10知识产权
2.6.10.1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免于被第三人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起诉。如发生该情况,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承担招标人的损失。
2.6.10.2投标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版权、设计或其它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它方支付的版税和费用(如有)。
3.合同协议书
地区合同编号:
项目合同编号:
XXXX买卖合同
买方: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与
卖方: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____月_____日在吉林市签订。
卖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_
买方: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东端吉化经贸大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分)220 00024048
法定代表(负责)人:朴龙焕
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动力站水煤浆锅炉烟气净化项目XX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
2. 质量要求
(a)设备的技术和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应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b)卖方应从生产商或指定生产商采购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及技术参数的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的质量负责。卖方是代理商而非生产商的,应当提供相应生产商的授权销售证明。
(c)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均为全新、未经使用,且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
(d) 卖方应保证本合同软件不存在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软件缺陷。如果发现由于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设备软件缺陷,卖方应自费负责纠正该软件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设备包装
1. 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设备必须使用适于空运/陆运/海运的原厂标准出厂包装。设备包装应适用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防蚀、防震荡。
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a) 包括松散配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应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合同号、设备名称及件数、运输标记、收货人、目的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另外,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等说明。
(b) 按运输中每个包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
(c)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配件和辅料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如任何配件与设备分装,则该配件须注明配件名称、相应的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
(d) 如果包装箱内设备较重或体积较大,卖方应在包装箱上用行业贸易中通用的运输标志标出其重心位置和起吊位置,便于装卸和搬运。
(e) 如果卖方供应的设备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设备,则卖方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设备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买方。
3. 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单。
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设备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
5. 其它要求:满足技术协议和MR文件要求,未明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 设备运输和保险
1. 运输方式: 本合同下设备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 货运信息:
(a) 设备发送地点:卖方生产厂。
(b) 设备到达地点: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买方指定地点。
(c) 收货人名称:另行通知。
(d) 卖方交货时间:日。
3. 装运条款
(a)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承担:均由卖方承担。
(b)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c)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d) 卖方自行装运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目的地,并承担设备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卖方的原因导致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 装运通知:卖方在发货前必须将附件三(总装箱单、分装箱单、放行单、装车单)要求的内容发给买方,待接到买方答复后方可发货。如附件不完整,买方有权拒绝接货
5. 运输过程中出现的HSE问题由卖方负责。
四、 设备交付
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买方提供供货进度表,并按照经买方确认的供货进度表,向买方提供设备。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成套发运,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应与设备同时到货。
2. 双方将共同对运抵设备到达地点的设备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供货清单、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原产地证明以及技术协议要求的其它文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进行核对和查验,并将根据核对和查验结果共同签署到货证明。
3. 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将在卖方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和技术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转移至买方。
4. 在交付设备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设备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该等设备安装、测试、运行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5. 如果卖方交付的设备不足本合同中确定的数量,买方有权接受已交付设备并要求卖方在特定时间内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卖方之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6. 双方约定,设备交付地点为: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买方指定地点。
7. 卖方分批交付设备的,卖方对其中一批设备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设备解除合同;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设备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它各批设备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以及今后其它各批设备解除本合同;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设备解除合同,该批设备与其它各批设备相互依存的,有权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设备解除合同。
五、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双方确认,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设备单价即为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单价。本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双方确认,合同价款按如下进度支付:
(a) 自全部设备到达现场,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的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作为到货款:
(ⅰ) 买方签发的全部到货证明;
(ⅱ) 注明付款金额的到货付款通知书;
(ⅲ) 合同价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7%);
(ⅳ) 随机资料正本2份,副本5份,电子版(光盘)文件4份。
(b) 自全部设备试运行合格,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性能款:
(ⅰ) 买方签发的《终验合格证书》;
(ⅱ) 注明付款金额的终验合格付款通知书;
(c) 剩余的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金额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金额扣除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而应扣减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如有)后的余额:
(ⅰ) 买方签发的《质量保修期届满确认书》;
(ⅱ) 注明付款金额的终验合格付款通知书;
3. 卖方提交单证的数量及内容应完整准确。如因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单证致使买方不能通关及接收设备,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_____________ 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发生变更,卖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相关付款期限30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买方。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买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
六、 到货验收
1. 买方将对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备到达地点开箱验收,卖方应当派遣其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开箱检查,其费用将由卖方自行承担。
2. 在开箱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
3. 如发现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补充合同设备,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理或补充设备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卖方承担。
4. 如果买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设备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商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5. 如果卖方不能在开箱检验日参加开箱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检验并认同买方单方开箱检验的结果,买方将有权单方开箱检验,检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双方检验。
6. 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15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
7. 买方有权自行指定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如果商检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8. 买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设备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15日内将该缺陷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设备,卖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9. 验收过程发生纠纷的,由验收地质量监督检查主管机关认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纠纷责任方承担。
七、 安装、测试、试运行及终验
1. 一般规定
(a) 双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二规定的进度和分工进行从设备的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
(b) 双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每天的主要工作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保留一份。
(c) 测试和验收应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和标准并满足初验及终验验收程序及测试标准。
(d) 本条约定的初验和终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如果卖方不能在检验日期参加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进行检验,并认可其检验结果。
(e) 因卖方的原因进行设备或部件更换、部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部分设备或部件运出买方工作地维修和运回买方工作地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f) 如果上述检修及更换部件的工作在买方的工作地进行,卖方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已交付的备件,但所有费用,包括备件费和人工费等将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最终验收结束前把与使用的已交付的备件相同的备件交还给买方。
2. 试运行及终验测试
(a) 设备的试运行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开始。如设备在试运行期发生运行中断,试运行期应在导致中断的事项得到排除后重新计算。卖方对买方在试运行期间按照操作手册进行设备的操作及维护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b)设备及服务的终验测试指装置联动试车之日起的30日内。买方代表将于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的7日内签发 《终验合格证书》。
(c) 如果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和指标要求以及性能,卖方应负责在30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自卖方针对性地更换了设备部件和/或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之日起,未经过初验的可再次进行初验测试;未经过终验的,设备将重新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届满后进行第二次终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d) 如因卖方的原因使得设备及服务经两(2)次终验测试后仍未能经过验收,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 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本合同下的价款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遵守使用单位HSE管理规定,出现HSE问题由卖方负责。
八、 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
1. 买方的权利义务
(a) 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设备。
(b) 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设备交付收货人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c) 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妥善包装设备。
(d) 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就卖方提供设备存在的所有瑕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或补充责任。
(e) 买方有权在设备出厂前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工厂进行厂验和/或参与出厂测试。买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而且买方检验人员届时对设备表示的任何意见,均不代表买方对设备质量的认可。
(f) 买方有权委派代表或第三方入驻卖方工厂监督设备的制造。卖方应为买方代表或第三方的驻厂建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 卖方的权利义务
(a) 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设备,并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b)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c) 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设备和备品备件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买方对该设备的必要使用量。
(d) 卖方保证拥有设备的完整所有权(对设备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卖方已取得其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并有权转许可给买方使用),卖方有权将设备及设备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出售/许可给买方并具有提供设备及安装、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它对设备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主张对设备的权利。并保证设备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它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e) 卖方承诺,其出售的设备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的目的并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f) 卖方承诺,其依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数据、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
(g) 卖方承诺,依据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h) 卖方应及时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设备不能按期投入正常运行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i) 为了保证买方在购买设备后对其能够进行正确的操作、管理、保养、维修甚至是改进,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有关人员提供全面而良好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j) 如买方委派代表或第三方入驻卖方工厂监督设备的制造,卖方应为买方或第三方驻厂代表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九、 质量保修
1. 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设备提供保修。质量保修期为装置投入运行之日起12个月。
2. 保修期内,卖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卖方提供的设备出现任何毁损、故障以及任何其它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该设备的一般见途的情形,卖方均应在买方发出通知之后24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负责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72日之内将该设备修复恢复使用。另外,卖方应负责在修理该设备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向买方提供替代设备或部件,以确保满足买方的正常使用,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起算。
3. 若卖方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及时开始或完成维修工作,买方可聘请第三方完成该等工作,相应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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