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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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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章程( 草案)
为保证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有效运行, 明确联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过联盟形式建立一个组织网络化、 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的核心服务平台, 保证联盟高效、 长久的发展, 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 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 英文名称: HEBEI PRODUCTIVE CENTER FEBERATION,缩写为: HBPCF) , 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服务联盟形式组建而成。
第二条 联盟最高权利机构: 会员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互信、 互利、 平等、 协作、 尊重不同机制、 谋求共同发展, 形成规模第一、 组织完善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体系, 促进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联盟形态: 互补型联盟、 品牌联盟。
第五条 联盟发展目标: 利用联盟的强大服务能力, 建设服务平台, 使联盟成为形象统一化、 组织网络化、 服务标准化、 质量一流化的集团化服务联盟。
第二章 联盟组成
第六条 联盟的组建形式
( 一) 联盟由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廊坊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石家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唐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秦皇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承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枣强生产力促进中心七家单位共同发起。
( 二) 联盟由省内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组成,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联盟的会员成员, 自愿申请加入。
( 三) 联盟成员单位必须遵守联盟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管理上实行集中决策, 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
第七条 联盟成立理事会, 理事单位由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省内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廊坊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5名、
秘书长1名( 兼) 。
第九条 会员大会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 审议批准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讨论经过联盟发展目标、 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重心;
(四) 决定会员的入会,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清退有严重违法和违反联盟章程及加盟协议的会员;
(五) 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三) 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理事长、 副理事长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四) 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五) 对三位以上理事会成员共同提出的议案, 理事会应在提出后一个月内,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答复;
(六) 组织联盟活动、 推进联盟建设;
(七) 其它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秘书处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组织落实执行秘书处的任务;
(二) 组织协调重要的联盟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三) 向理事会推荐能够由联盟运行的服务项目;
(四) 组织协调联盟的服务内容项目;
(五)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每年召开两次;
(六)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协调各会员单位以便开展工作;
(八) 办理经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九)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联盟及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的职责和义务
(一) 建立共性信息平台, 建立生产力信息交换数据库, 实现信息共享;
(二) 推进具有互补性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合作;
(三) 定期召开联盟大会, 促进成员间的交流, 举办各种科技活动, 推动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 成员之间品牌服务的互为代理, 遴选加盟中心优势服务项目, 在联盟统一协调下互为代理, 促进整体服务范围的拓展;
(五) 公共服务项目资质的获取确认: 整合加盟成员共性服务项目, 争取各类服务资质, 提升服务水平;
(六) 整体优势的集中宣传, 扩大联盟及成员的社会知名度和企业认可度;
(七) 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对各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本联盟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领导, 接受科学技术部、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权利
(一) 在分工、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能够以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所属成员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也能够以各中心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会员单位不论以何种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其一切法律后果及经营中的债权、 债务均由各加盟单位自行负责;
(二) 参加联盟组织的公共活动;
(三) 在联盟的网站上免费建立各会员成员独立栏目, 宣传本成员的业务;
(四) 会员单位自主业务经营不受干预;
(五) 有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 建议的权利;
(六) 享有联盟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七) 会员单位负责人是联盟理事会理事;
(八) 会员单位有自愿退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联盟的章程, 努力发挥各自优势, 贡献自己的特长, 加强合作, 相互信任, 共同创造价值, 以确保各方投入的一致性和收益的对称性;
(三) 维护联盟的信誉, 树立”以服务立身, 以服务制胜”的观念; 确保每一项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让顾客满意; 不以联盟的名义向企业摊派、 乱收费等, 不以联盟名义开展未经核准的业务。
(四) 服从联盟领导, 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努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 遵守联盟各项公共制度;
(六) 按分工要求, 积极参与联盟网站建设, 及时、 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七) 以联盟名义举办的各项活动、 出版的刊物、 宣传资料、 网站, 均以各成员单位名义参与;
(八) 在工作网上及时反映各成员的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 提供共享信息;
(九) 会员单位退出联盟时, 告知秘书处, 并取消其在联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业务范围
(一) 提供科技、 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提供企业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服务;
(三) 提供项目申报和投融资服务;
(四) 提供技术、 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
(五) 沟通交流与合作, 建立技术依托;
(六) 组织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示范推广;
(七) 开展招商引资、 人才引进等服务;
(八) 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政策性建议;
(九)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加盟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加盟条件
(一) 遵循本联盟的章程, 有加盟本联盟的意愿;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有良好经营机制和服务能力;
(四) 加盟单位应为省内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九条 会员加盟程序
(一) 提交加盟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二) 经联盟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签约加盟。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 月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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