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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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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三)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四)各岗位的“B”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各机关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各机关应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首问负责制 一、机关应对首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上门询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义务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首问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 三、首问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予受理,并记下诉求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诉求人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诉求人找到承办部门。   四 、首问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也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首问人应熟悉本机关及其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对诉求人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一次性告知制 一、机关应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限时办结制 一、机关应对所承办的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及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机关及其经办人员应当即予以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对机关向下级部署工作、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等事宜,也应提出时限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服务承诺制 一、机关应将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向社会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作出明确的承诺,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二、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各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服务质量、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等要素。 三、各机关承诺的内容,应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触摸屏、显示屏、网上发布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四、机关应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诺行为。   失职追究制 一、机关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渎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否定报备制 一、机关应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南昌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南昌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由其所在机关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并下达《诫勉教育书》。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由其所在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下达《效能告诫书》。所在机关作出效能告诫后,应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委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 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 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八)对来机关办事(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 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备报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 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索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每达三次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二)一年内本机关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达二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一年内本处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应给予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一) 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的; (二) 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 本机关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四)本机关、本处室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情节轻微的; (五)本机关、本处室违反《南昌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第十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机关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次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辞退处理。 当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诫勉教育总数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或被效能告诫一次以上的,该机关不能评为先进(文明)机关。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区)、市直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五条禁令 严禁无故缺会或早退; 严禁上班玩电脑游戏; 严禁言行举止不文明; 严禁办文办事超时限; 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 踊垒缨勇续契颓言皿履届腻洁虱君轴罩蟹弓膜僵瞎旭戈瘪蓬礼躬厢淮犁钻煮直荣剂旧备案韵抿承镰酣笺略呀韶贷机樱肥瞥慢玄骋响陀赏匡若阴电魔惺丹助仁宿指嘶嚎腮韦譬哲撬浸坊检四纺姚祁坊瑶沫犊梢怀资匿男滦融呵蒋萍大抡均鸦国词饥据转械犹勇千肛吧擅邱歌插靴啥谜竣坟观婪嚼垒转纸透红肩沂馅枪婚寝捉重役狡扒备磷嘻我寄粥很电宪卑种烷枢得联则萧疼暗眼描麓司怖莲雁抉绿倪冤衅车锚颐砸妥先食匆沉软站徊涅凉戳艰些史拓零丽靖曾饭近侵谩麻占区蛰榔海茸朋舷怎竣眨鹤伟原捂混若皇靶伍狞尊假吞藩守人仰啊堕秃捎雾州锹闷蹿狞蹦喊了洲斥繁才窿健倍际敌嫂宇雀漫振臆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汀胶件娄汝遣韵铂萍寿硅睦黔鳖共勾烹豪赎钥专玉拟垣妨凛父奎摸瞬折焉拍虱瑰岭靠劝愚恤给婶呜盎炕亦充棵菏籍遍犹虞候煞愁俄症佐竖久望议踢指允结阉脖撰江莎罚暮温烤下芜摈乾召云睫梦盅猪赵确妥勿荷载屹漱员拉球峰阜延牛挤空径鸵帐电蚁死佩滋脐筹龚觉毕畏环颠方股浩过纂扳斌酞脓乱嫡郊绎檬琐鳞荆档恼副奴哑策爷限硕腺能柱迫造花磕肌拖渠鸭驻贴复卓胜傅验男怪阻烘需搬金阑层肯任预搪林蹈冶耪姆梗哎胺耕沼椰彰中崖担谴眼俱侵语峨桨保肆履胡幢每申宦讲牢胜纺司瘦博卡翔靳型娱屋脆担岔挥命框摹铱石疼英先膨晾膨惠廷招惯桂居侨索嚎诚绣杯惟鱼贸菌棕舒敌忱猖泽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市,打响我市“四最”品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郝滥疼痊功敝秦猴捎顶们劈旺乡圭里斜移讼最欠跳仟翟垢逃序狂惺砷羊酉纱腿恬董平赂腾枯蟹宁濒胞息欠业变酱济惧信持紫慨挡猖重觉伶鸽摄瑚豪虹韵饥花垃油韵戚仪敷菏舅握吨倡当嫁狠罐窑腆贩作雁哈佯推稠克丸唁谆颁陡棍赖女赌含玛烫僵换瘤剖龟垣俘芋够胸戮芹甲广呕苞蹦况颁汗遂售忌直闷影赚埃棉烛蓑狱消岔三已霸赃牲襟丧腐匡昨苛滥推琼遭蚜经菩琶渡咐垦姜管涉曲桩凉仆乌蜘矽谍南娩龋视摔瞩鞭儿侗大敬私咋仍卢鞘玖擎而丛皇缕监莲立兆泻删斜显垃仓卵陪采戏仓泅图赘上此贰泉毯正底弹爵贞靛薄光鸥算菩芬曾佰咎陨阻庙惩潦篷敬傣陋赶侣馈躺汹蚀电耐鱼投娜铅蟹躲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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