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管理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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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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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管理规范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
二OO八年六月修订
第一部分 基层基础工作管理
一、工作时间
(一)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上年10月1日0时—――-当年9月30日24时。
(二)每月工作时间划分:1—3日村级月例会;4日乡镇月例会;5—8日变卡、更新WIS系统;9—11日报表;14—31日入户访视、摸底。
二、管理口径
(一)农村计划生育依法依合同管理。计划生育合同由甲(村委会)乙(农户和育龄夫妇)共同签定,鉴证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二)发放生育证时必须索要查验原户籍不在本乡镇一方的计划生育证明。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发放(一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发放。二(多)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计生局发放)。
(三)人口计划管理程序
1、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居委会)经孕检将初步确定的生育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并张榜公布。
2、乡镇(街道)在2月份将初步确定的生育对象经政府会议审议批准,于3月20日前各行文上报县(区)计生局。
3、县(区)计生局于6月20日前行文给乡镇(街道)下达生育指标。
4、乡镇(街道)于6月25日前行文给村批复生育对象名单。
5、村于6月30日前将指标到人,并张榜公布。
6、次年1月5日前村委会(居委会)将经微调后的生育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月10日前将经微调后的生育对象行文上报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局于1月20日前行文给乡镇(街道)下达生育指标,乡镇(街道)于1月25日前行文给村批复生育对象名单,村于1月30日前将指标到人,并张榜公布。
(四)暂不安排二孩指标的:
1、一孩性别未经认定的;
2、长年外出生育状况不清又无合法计划生育证明的;
3、社会扶养费未缴清的。
(五)暂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1、非法抱养的;
2、持二孩准生证的;
3、本人计划再生育的;
4、已生二孩中的一个子女死亡未结扎的;
5、外出多年生育状况不清、不及时参加环孕检的;
6、社会扶养费未缴清的。
(六)省条例第23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1、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七)省条例第5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
3、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或者她人财物的;
4、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5、拒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6、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7、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七)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标准及确认程序:
1、四个条件:①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③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④现存活子女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若符合其它条件,则孩子性别不限。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3、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请→2月28日前村级审核公示→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5月31日前信息专网录入和变更→6月10日前报送信息→6月30日前中央拨款到省→7月31日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8月31日前资金到户。
(八)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标准及确认程序:
1、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满49周岁。
(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所生孩子不见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两个以上子女(所生孩子均为计划内),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②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以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之前承认事实收养,之后按收养法执行)。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
④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对符合上述条件夫妻(指现存活一个子女),当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光荣证》的,应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发时特别注明“特别扶助对象补证”,以表示与正常补证加以区别。特别扶助对象所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作为特别扶助制度的凭证,不与现行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挂钩。
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①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②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另外注意:
一是这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二是扶助对象已经达到49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如果扶助对象后来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应当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是与奖励扶助制度衔接。励扶助的对象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夫妻两人分别审核,年龄必须达到60周岁。 “特别扶助”的对象,包括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审核要求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女方的年龄必须达到49岁。 “特别扶助”制度涉及到的“奖励扶助”对象,应按“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发放奖励金,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是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衔接。 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44号),这是我们省自已实施的一项救助制度,它救助的对象是:独生子和二女户子女、父母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主要是一次性的。而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只是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特点是长期的。两项制度在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和方式都不完全一样,但对象的交叉点比较小,影响面不大。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两制度同时实施,互为补充。
2、奖励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人均每月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均每月100元。
3、确认程序: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5月15日前,省级上报国家。→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九)社会扶养费征收
应征金额按省《条例》第47条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计划外一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3.5年×20%;
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4。
计划外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7年×30%;
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4.2。
计划外三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 ×40%;
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1.2。
计划外四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 ×50%;
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4。
其它高孩次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计算依次类推。
(十)奖励救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1、奖励救助对象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确认的四个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2、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 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十一)当前农村“两户”主要的优惠政策
1、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两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以上。一切涉农收费都要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实行优惠和减免政策。
2、主要的优惠政策
①成才工程:子女初中升高中、高中升省内大学市内加20分、省内加10分;子女考取重点院校奖励8000元、考取大专(高职)院校奖励6000元、贫困“两户”子女考取高中(中专)奖励500元
② “1+1”资助成才:在职县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资助一名上大学或上高中的农村“两户”子女,区直各部门在本单位帮扶村每年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两户”子女,每年资助金额不少于500元。
③两免一补: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对寄宿生进行寄宿费补助。
④合作医疗补助:对农村“两户”家庭夫妇及子女就医时,凭“两户”《父母光荣证》免收挂号费,优先享受扶贫济困病床;对农村“两户”家庭的育龄妇女和子女参合资金中的自筹部分;农村“两户”家庭住院医疗补助在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的基础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提高15%,其它成员提高10%;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家庭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予以提高。
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领证之月起至16周岁止,每月发放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⑥二女结扎户养老储蓄:办理1000元的养老储蓄;对“两户”逐步办理意外保险。
⑦二女户结扎奖励金:从 起政府为当年结扎二女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⑧农村“低保工程”: 在农村低保中对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独生子女户在核算人均纯收入时按2个子女数计算,二女结扎户按3个子女数核算人均纯收入。并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落实低保资金。在城市低保中,对城镇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纳入低保,并提高低保金30%以上。
⑨“少生快富”工程:在整村推进和易地搬迁项目中比一般家庭多落实3000—5000元项目资金。在集雨节灌(农村“141”)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家庭,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自来水入户项目中对农村贫困“两户”家庭减免50%以上的自筹费用,其它“两户”减免30%以上的自筹费用;在实施沼气池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并减免自筹费用。
⑩启动农村特困“两户”危房改造工程。为部分特困“两户”家庭建造一座6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
三、统计口径
(一)计划内出生的判定:
1、计内一孩的判定:
(1)育龄夫妇满法定婚龄结婚9个月后生育的孩子。一孩出生年月与该夫妇出生年月相减,女方大于20岁零9个月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
(2)抱养、拾养、领养的一孩计划内界定:
①抱养人条件:A、夫妇双方年满30周岁(光棍〈男性〉抱养女孩的,二者年龄相差40岁以上);B、婚后五年以上不育;C、医学上认为能够抱养;
②抱养、拾养、领养孩的来路证明:A、是拾捡的出具拾捡地的派出所证明;B、是抱养、领养的出具送养单位证明或送养人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证明;C、县民政局出具的抱养手续。
2、计划内二孩出生的判定
(1)按《省条例》生育政策判定。
《省条例》第18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①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②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③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④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省条例》第19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①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②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③一方系少数民族的;④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2)所安排一胎出生“双胞胎”中的一个。
3、计划内多孩的判定:
①《省条例》第20条规定: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②按政策安排生育二(多)孩“双胞胎”中的一个。
4、应有的相关材料:
①若第一个孩子是男孩(除少数民族),必须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县级医疗鉴定的病残儿,有病残医学证明。
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二女户、独生子女户),并赡养老人的,村级要出具男到女家落户的证明。
③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初婚或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
④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的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手续。
(二)已婚育龄妇女统计
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岁之间育龄妇女中已结过婚的妇女,它不但包括有配偶的育龄妇女,也包括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1、已婚育龄妇女孩次构成
已婚育龄妇女孩次构成,是对15-49岁已婚妇女按所生存活孩子数分类统计。
现有子女,即存活子女,包括前妻、前夫所留子女及抱养、送养、出嫁的子女,不包括死亡的子女。
当年出生的二女户,如果孩子死亡,作一孩妇女统计,不作新增二女户统计。
(1)初婚统计
①初婚人数包括进行了结婚登记和未登记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数。
②事实婚姻的类型指初婚和再婚,婚姻变动的时间应为同居的起始年月。
③ 早婚与晚婚的判定
育龄妇女20周岁以下初婚的为早婚。育龄妇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统计
①已婚育龄夫妇落实的节育措施,是指男扎、女扎、放环、皮埋、药具和人流、引产。
②累计节育措施,是指育龄夫妇在某一时点上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统计时,夫妇双方只计算一方,如果一对夫妇采取几种节育措施,只统计一种,并以近期、有效者为准。
③节育措施落实率:是指某一时点内出生人数中已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人数占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的比例。注意在统计应落实人数时减去抱养、丈夫劳教、婴儿死亡、丈夫死亡的妇女。如计外二孩婴儿死亡的应作为应放环对象统计,人流、引产的按现有子女作为相应的应落实对象统计。
及时率:三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占应落实节育措施人数的比例。
④人工流产(引产)统计的是人次数,如果一个妇女一年内做多次人工流产手术,应按所做手术次数统计。
4、环孕情服务统计
①对象统计
环情服务对象:是指已婚育龄妇女中所有放环的人数(除本季度的放环)。
孕情服务对象:是指已婚育龄妇女中所有无措施(产后42天内的已婚妇女除外)和使用药具、皮埋的妇女。
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丈夫服刑和经孕检确认怀孕5个月以上的已婚妇女每月应由技术人员随访,在环孕情册上填随访结果。
②次数统计
环孕情服务全年应为四次,即12、3、6、9月份。放环2年以上无脱环、意外妊娠史的全年应为2次。
③流出的环孕情服务对象每季度汇寄全国统一式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计生办与环孕情对象流入地计生办未签定的双向管理协议的,只认可第一次汇寄的外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5、已婚育龄妇女的退出管理
分超龄退卡和迁出、死亡的退出。
①每年10月份,对已满50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性退出,并另存其卡片。
②新婚、再婚、迁入、漏统的夫妇当月建卡,迁出和死亡的妇女当月退卡,并另存其卡片。
(三)待查对象统计:
按“五查”方法对未婚大龄男女青年和长年外流难以落实有效管理措施的对象逐人排摸定性,建立待查消号备案登记,每月更新运转。
1、普查:从WIS系统中汇总打印未婚大龄男女青年和长年外流难以落实有效管理措施的对象,由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村专干和村干部一起逐人分析定性。能够准确定性的消号,难以定性的转下一步。
2、筛查:对在普查中未定性的人员,由包村干部、包村专干、村专职副主任和自管小组长一起逐人分析定性。能够准确定性的消号或纳入管理,难以定性的转下一步。
3、调查:对在筛查中未定性的人员,由包村干部、包村专干、村专职副主任和自管小组长一起在群众中逐人调查分析定性。能够准确定性的消号或纳入管理,难以定性的转下一步。
4、核查:对在调查中未定性的人员,由包村干部、包村专干一起上门逐人核查定性。能够准确定性的消号或纳入管理,难以定性的转下一步。
5、协查:对在入户核查中未定性且婚育状况可疑程度高的人员,派专人或发涵到流入地进行核实。
在以上“五查”中未定性的人员,建立待查消号备案登记册,每月经过入户访视和月例会随时掌握信息,更新运转(剔除已定性人员,登记新出现的可疑人员)。
(四)报表总人数的统计
总人口,包含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流动(暂住)人口。
1、户口在本地人在本地居住的。
2、户口在本地人外出的。
3、户口不在本地但人在本地居住30天以上的。
总人口数=户籍人口数+流动(暂住)人口数。
户籍人口数=农业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
①农业人口数和非农业人口数,为各乡镇报表人口数之和。流动(暂住)人口,指居住30天以上的无常住户口的人。育龄妇女婚嫁后未离开娘家而户口迁出的,应按流动(暂住)人口统计、户口未出的应按常住人口统计。
②退休后在当地居住的非农户,户口是本县(区)的,登记在非农户人口册内统计在非农业人口中,在农户人口册内注明;户口是外县(区)的,登记在流入人口册内统计在非农业人口中,在农户人口册内注明。
(五)出生人口的统计口径
总体要求:准确、及时和全面。
①出生人口包括亲生、抱养(拾养、领养)及送养的婴儿,出生时凡有生命现象(有过呼吸、心跳动)的婴儿都应按出生人口统计。
②出生后又死亡的,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死产(死胎)不按出生统计。申报婴儿死亡的,必须出具医院医学证明或自管小组内所有成员、各级干部签章的夫妇双方申请。
③抱养、拾养、领养的小孩,出生时间按婴儿的实际出生时间填写,按抱养、拾养、领养的时间用月报告单上报出生、统计在当年出生人数中。
④外地迁入的当年出生婴儿,要按出生统计上报,同时要向县(区)计生局写出未参加孕检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原出生地、迁入原因、迁入时间、出生时间等。
⑤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在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中,不填写月报告单,但要在流动人口登记册和育龄妇女卡片上填清。
四、工作常识
1、“二十字方针”:是当前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即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计划生育工作中的“33321”:即三为主、三结合、三个不变、两个转变、一个目标。
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结合: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建立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与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
三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
两个转变:依靠科技进步,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计划生育科技事业,提高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平,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上和工作方法上的“两个转变”,既由单纯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综合治理人口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转变。
一个目标: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进人口结构,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良性循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四个纳入一保证”:即经费保障要做到四个纳入一个保证。①乡村专干、服务所技术人员工资和自管小组长报酬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②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财政预算。④乡计生干部岗位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在村委会组织下,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自治章程,村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5、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指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妻在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比较充分地了解多种避孕方法的优点、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知识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的活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权利,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内容。
6、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就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的需要为导向,用科学、文明的方法为群众提供多方面的、高质量的服务,核心是“服务”,标准是“优质”。
7、出生缺陷预防: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 预防出生缺陷的措施分为三级:一级预防是指经过孕前综合干预,以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指在孕期经过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减少出生缺陷患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指经过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及时治疗,促进残疾儿的康复。一级预防最为积极有效、经济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和优势,重点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六个方面。
8、“基线调查”:在不同的政策调查中不同的方法,总的来说就是线索收集,问卷调配,调查内容不同,方法也有所不同。比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基线调查:其核心是出生缺陷发生现状的调查。
9、优生五项指标是临床对计划妊娠妇女和孕妇在产前进行体格检查的一组指标。 它包括: 1、弓形体(Toxoplasma gondii,To); 2、风疹病毒(Rubella virus,RV) ;3、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 virus,CMV); 4、单纯疱疹病毒(Hepes simplex virus,HSV)I型和II型病毒。这五项指标的检测,简称ToRCH。
10、艾滋病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
传播途径:①性传播②血液传播③母婴传播。
预防措施:①终身保持一个性伴侣②不吸毒③输安全的血液④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时必须接受医生的指导。
11、健康教育:是经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即是使教育对象知识、观念、行为改变的统一。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知是基础,信是动力,行是目标。
12、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两个互考”:
“两个互考”就是用流入地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来评价流出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状况,用流出地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来评价流入的流动人口管理状况。“两个互考”的对象重点是流出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 “两个互考”的关键是求实,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西北地区流动人口协作平台、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换。
13、按自然年度各月出生占全年出生的比例(%):
一 月6.65 二 月8.07 三 月8.46 四 月7.33
五 月7.30 六 月6.71 七 月7.39 八 月7.54
九 月9.06 十 月9.29 十一月10.83 十二月11.38
按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第一季度占31.5%,第二季度占23.2%,第三季度占21.3%,第四季度占24%。
五、制度职责
严格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包村包对象责任制和入户三大要素(入户责任制、专干日志、月例会)、四项职能(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生产知识、协调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1、进一步完善乡镇干部计划生育工作入户访视责任制。
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对象制度,变围着上级转变为围着群众干,注重“管理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机制的落实。按照“三位一体”的要求,细化量化包片、包村以及村社组各级干部的责任指标,做到“一定七包”(一定即定目标责任;七包即党政一把手包片,包村领导和一般干部包村,包重点对象,计生专干包入户访视、包宣传教育、包各级业务运转,服务所人员包计生技术服务),落实双轨考核责任制。干部对所包村要按对象进行管理,按要求进行访视,跟踪管理,服务到人。经过入户访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及节育等情况,弥补环、孕情服务中出现的漏洞,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及时有效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2、访视要求:包户干部要对所包户重点对象进行月访视,作好入户访视记录,并在乡村月例会上反馈入户访视情况。
3、入户访视工作的9项主要任务: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知识。②督促环孕检对象按时参加环孕检。③对访视中发现的计划外怀孕对象及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④对无措施妇女,特别是已怀孕的妇女,实行每月跟踪服务直至生育。⑤督促各种计划生育节育对象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⑥对计划生育长期外流人员,要经过各种途径,掌握其生育节育状况,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⑦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户进行各种帮扶和服务。⑧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⑨做好经常性的清查清理,不断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底数。
4、入户访视方法:严格按“三级三类”、“三位一体”的要求,采取“问(三情<环情、经情、孕情>、两育<生育、节育>一需求一健康)、讲(政策、法律法规、信息、适用技术)、查(入户资料、生产生活状况、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帮(帮助群众解决具体困难)”的办法,乡村组三级专干同进门同访视。
5、产术后的随访(产后3-7天、14天、28天、42天;放环术后3-7天、1个月、3个月、半年、1年;结扎术后3-7天、3个月、半年、1年;人引术后7-14,转放环访视,没放环的按产后访)。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
第一节 乡镇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管理
一、乡镇级统计帐、卡、册的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
乡镇级统计册卡账重点设一卡十二册三表一单一系统(WIS)。
一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
十二册:《生育节育管理册》、《环情服务及补救措施落实登记册》、《孕情服务及补救措施落实登记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册》、《计划外生育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登记册》、《死亡人口登记册》、《分村分社人口登记册》、《优惠优惠落实登记册》、《迁出人口登记册》、《迁入人口登记册》、《外地管理人员登记册》、《待查对象登记册》。
三表:乡级报表、WIS报表和清理清查表。
一单:村级月报告单。
一系统:计划生育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
(二)管理
1、乡镇级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
参照村级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填写管理。要求相互一致,按月运转更新。
填写注意:
(1)编号;已婚育龄妇女录入WIS后生成代号。
(2)出生时间:填写公历时间。
(3)属相:在属相本年度无元月出生的人。
乡级育龄妇女登记卡(正面)
编号
姓 名
出生时间
年 月
属 相
身份证号
初婚时间
年 月
民 族
工作单位
职 业
农民 职工 干部
常住地址
现住地址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职 务
婚姻状况
再婚 丧偶 离婚
爱
人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出生时间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领独生子女证
年 月 日
领晚婚晚育证
年 月 日
安排生育第 胎
年 月
签定合同
年 月 日
活产
孩次
性
别
出 生
时 间
是否
抱养
有无
残疾
是否存活
婚姻状况
存活
死亡年月
1
…
9
落实节育措施
男扎时间
年 月 日
女扎时间
年 月 日
上环
时间
年 月 日
用药具
时间
年 月 日
未采取节育
措施原因
(4)子女婚姻状况:未婚的不填写,已婚的划“√”号。
(5)落实节育措施:
①上环时间:首次放环时间填后不再变动,再次放环的填表在卡背面“孕情检查情况”栏。
②结扎失败的在卡边上注明“手术失败”,在“上环时间”栏内填写新放环时间,二次结扎的在原结扎时间上面填写;假结扎手术的换卡。
③未采取手术的用铅笔注明。
乡级育龄妇女登记卡(背面)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奖罚兑现情况
日期
奖励及处分内容
结果
经手人签字
本人签字
孕情检查情况
日期
检查内容
结果
医生签字
日期
检查内容
结果
医生签字
(6)奖励及处分栏:大型奖励全部填写,所有处罚全部填写。
(7)孕情检查情况栏:反映脱环、补环、人流、引产、怀孕、自流、死胎(产)、取环、换环(在报表中既报取环,又报放环)、普环(填写环型和普查结果)等内容。怀孕、普环的只填写一次。
(8)建卡汇总表统计口径:①产后:放环对象42天内、结扎对象1月内的全部统计为产后。
②一孩待批:统计计内生一女孩42-90天的对象。
2、生育节育管理册:
生育节育管理册是把安排的生育对象,怀孕、生育一直到节育跟踪管理和登记,这样能够避免出生和节育的漏登及重登;登记的信息,能够计算出安排生育的对象数、怀孕妇女数、出生数、计划内出生数、节育措施落实及时数,并能计算出与之相关的指标,用于管理和服务工作。
生育节育管理册
填表单位: 乡(镇)
单位
丈夫姓名
已婚育龄妇女
现有子女
最后孩子出生
安排生育
生育证号
怀孕起始时间
当年生育
当年节育
姓名
出生年月
初婚年月
时间
性别
孩次
时间
时间
性别
方法
时间
填写注意:
①夫妇姓名,填写本年度安排的生育对象、怀孕、生育和节育者夫妇姓名。姓名要填写常见名,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填写的姓名保持一致。
②出生年月和初婚年月必须填写准确,便于审查安排的一孩生育对象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③现有子女,指已婚育龄夫妇在安排生育指标时的现存活子女,注意:在当年安排的孩子出生后不能再倒回来填写。
④最后孩子出生的时间和性别,安排生育一孩的不填写,安排生育二(多)孩的必须填写一孩的出生时间和性别。
⑤安排生育孩次指安排生育的孩次。安排生育孩次,也就是当年出生的孩次。
安排生育时间,指给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安排生育发放《生育证》的时间。
生育证号是当年所发或换发的生育证号,如安排在 生育者,生育证号用年字打头,能够编为02-0001号。
⑥怀孕起始时间,指已婚育龄妇女开始怀孕的具体时间,也就是末次月经的年月。
⑦当年生育时间,指孩子出生时间,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性别指出生孩子的性别。
⑧当年节育方法,指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药具等。节育时间,指采用上述节育措施的时间,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注意:上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生育妇女的节育,除在上年度填写外,还应在本年度生育节育管理册中的最后一页进行登记。
⑨计划外生育者在“生育证号”栏内填写“计划外”,其它项目的填写同安排生育对象的填写一致。
⑩生育节育管理册填写分三块:人口计划部分、当年手术和计外出生部分、上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生育妇女的节育部分。
3、环孕情服务及补救措施落实登记册
( )年环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
填表单位 乡(镇)
村社(组)
丈 夫
姓 名
育龄
妇女
姓名
现有子女数
放环
时间
环孕情服务情况
补救措施
落实节育
服务医生
证 明
服务时间
服务结果
是否
计内
怀孕
预产
期
人流
时间
引产
时间
补环\皮埋时间
结扎
时间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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