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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的管理, 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使公司对重要事项处理、 事态进展情况和事后调查、 处理等工作得到全面掌控,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事项报告原则: 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 准确、 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公司各部( 室) 、 二级单位及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项内容
第四条 重要事项内容:
( 一) 有关部门、 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 洽谈业务;
( 二) 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 三) 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 四) 紧急和突发事件, 包括群众信访、 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聚众围堵、 请愿罢工、 疫情、 自然灾害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
( 五) 重大经营决策、 技术改造、 大宗采购行为;
( 六) 财务收支情况、 大宗借贷款项、 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 七) 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任免、 待遇、 奖惩、 辞退等情况;
( 八) 省、 市、 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 总经理和其它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 通知、 邀请函、 邮件等;
( 九) 影响生产经营、 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有序进行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 失误、 问题、 隐患;
( 十) 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符合以下内容之一的, 属负面重大事项范畴:
( 一) 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0元以上的;
( 三) 经济损失虽未达到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经营、 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受到重大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四) 其它违法、 违纪等妨碍公共安全的事件;
( 五) 有损公司名誉,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须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做到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做到事前请示, 事中续报、 事后报告, 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负面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 以口头方式同时向主管部门、 行政办公室、 党办报告, 主管部门向分管副总报告, 行政办公室向总经理报告, 党办向党委书记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 随时进行续报。负面重大事项处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 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向主管部门、 行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临时委派的工作人员, 负责重要事项的外部报告。
第四章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
第九条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
( 一) 负面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
( 二) 负面事项发生的时间、 地点、 人物及现场情况;
( 三) 负面事项发生的简要经过、 造成损失的初步统计;
( 四) 负面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五) 负面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项控制情况;
( 六)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凡负面事项出现瞒报、 迟报、 谎报、 误报、 漏报或扩大( 缩小) 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 阻止知情人上报的, 一经调查属实, 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负面事项调查
第十一条 负面事项发生后, 由行政办公室牵头, 人力资源部、 企管部及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 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行政办公室负责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汇报, 或在总经理授权后向公司汇报。负面重大事项发生后, 须由分管副总主持调查工作, 上述部门执行调查程序。
第六章 负面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发生负面事项的单位、 责任人及负责人,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 一) 公司对造成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并对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 二) 对发生负面重大事项部门的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一律先行停职, 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 三) 经调查分析、 认定责任后, 按照最终认定结果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 一) 对于不按照规定上报的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进行通报批评, 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 二) 对屡犯的负责人、 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从严处理:
( 一) 对负面事项报告弄虚作假、 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 二) 负面事项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或延迟不报、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拒绝接受调查, 以及拒绝提供材料者。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相关制度相悖, 按照上级部门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包含的其它事项报告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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