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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决定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以及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第二章 员工录用
第五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外,公司不解决安置职工家属在本企业就业,如确需招用职工家属,家庭成员不得安排在同一个班组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开展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招聘事宜。未经批准和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擅自安排外来人员上岗的,后果责任均由擅自招聘人自负。
第七条 招聘甄选及录用审核
1、 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
2、 人力资源部初试(资料审查、面试、笔试、测试等)
3、 用人部门复试(面试、操作测试)
4、 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特殊岗位需经分管副总、技术副总、总经理及集团董事长面试。
5、 录用审批,需经用人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总监、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财务人员招录用需经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录用员工报到,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材料:
1、 身份证、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本地员工提交户口簿,本地城镇员工需提交失业证,外地员工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等;
2、 学历证书、教育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3、 最近三个月内免冠一寸彩照三张。
4、 其他文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录用:
1、 有劣迹前科者;
2、 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资料提供不全;
3、 品性不端、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者;
4、 曾企业被开除者。
5、 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6、 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
7、 年龄18周岁以下。
第十条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招录用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劳动用工合同(协议)种类:
1、 实习生:在校学生在本企业实习期间,签订实习协议;
2、 合同工:无其他劳动关系,非退休、兼职人员及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3、 退休聘用:退休人员聘用,签订退休聘用协议;
4、 兼职聘用:劳动关系在原单位,经原单位同意被公司聘用者,签订兼职聘用协议;
5、 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派送至公司工作,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6、 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小时不超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签订临时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协议)签订
1、 员工入职一周内须主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招录用手续,员工不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视同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逾期责任由员工自负。
2、 劳动合同(协议)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3、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劳动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涉及企业技术机密、商业机密的岗位员工入职必须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员工被公司派遣参加培训学习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4、 其他形式的用工协议属经济合同范畴,符合国家经济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5、 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至6个月,一年期至三年(不含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6、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岗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特殊岗位另行约定。
7、 其他用工协议试用期和期限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续签
1、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人部门须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员工必须书面提交续签申请.员工未提交续签申请,视同员工认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 员工合同到期考核评价不合格,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到期即告终止。
3、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首次合同期限一年,第二次签订合同期为三年,第三次签订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首次合同期限一年期以上,续签合同期限另行约定.
4、 其他用工形式,一般续签期限同首次期限一致,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变更。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劳动关系(用工关系)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
1、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双方未就续签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高级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相应延长),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 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岗位条件或有品行不良、工作业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2) 严重违纪违规;
(3) 提交应聘资料信息虚假;
(4) 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胜任条件;
(5) 满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其它条件出现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资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提出;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须全部承担因提供个人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责任。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九条 其他用工形式,用工关系解除根据用工协议规定执行。派遣人员用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条件或违纪违规,退回派遣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审批后生效,由集团行政中心负责解释,原公司相关制作规定同时废止。
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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