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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打包委托社会审计招标文件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打包委托社会审计项目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现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打包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打包委托社会审计。
2、项目概算:
3、项目内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报送审计金额2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服务期限暂定为二年)。
招标范围:(1)室内外装修及装饰、室内外美化、绿化及亮化工程、消防设施维修、土建、各种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含部分设备和材料)等;(2)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之间。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或以上资质;
3、注册地在合肥或在合肥注册成立分公司满3年;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6年 月 日 上午9:00
2、开标地点:安医大附院行政楼第二会议室(暂定)
四、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见招标公告)
2、招标文件价格: 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带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及投标人介绍信
五、联系方法
安医大一附院招投标中心 刘老师
审计科 杨老师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人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2、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及招投标中心联系。
2016年月日17:30时前接受书面答疑,逾期不予受理。
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投标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3、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放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书面送达,加盖单位公章)通知安医大一附院招标投标中心。弃标未予告知的,招标投标中心将给予不诚信行为记录。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提交。
七、其他
本投标邀请以招标公告形式在安医大一附院网站上发布。
第二章 服务需求
一、 项目概况及工作内容
1、项目概况: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二年)。
招标范围:(1)室内外装修及装饰、室内外美化、绿化及亮化工程、消防设施维修、土建、各种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含部分设备和材料)等;(2)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之间。
2、工程审计工作内容:
工程审计服务范围为上述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其中包括:
1、 对工程决算审计的分析;
2、 对超预算内容的分析说明;
3、 提出项目管理意见和建议;
4、重要核减部分说明。
二、对审计单位的要求
1、审计单位人员配备要求:审计单位配备的审计人员须具备土建及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具有丰富的造价管理经验。
2、审计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类似工程审计经验。
3、审计单位须具备保证审计服务质量的审计管理体系。
4、对审计结果做定量和定性分析,给出项目管理改进建议。
5、承诺不超过一个月的审计时间。
三、违约约定
由于审计单位工作失误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委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扣除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审计招标的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 本次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对投标人标书的比较方法。
第三条 由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报价及对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评委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评委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诚信的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八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量化对比。评委根据评审原则评出技术标的得分后,专家评分之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得分。商务标得分根据商务标得分计算方法得出。将所有的技术、资信得分和经济得分相加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分数高低,确定得分前两名的中标人为本项目的预中标人。合同签订的费率以得分前2名报价最低的费率为标准统一签订,如预中标人退出,排名第三者为候选中标人。
第九条 各投标人的得分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一、初审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
1
营业执照
年检有效
提供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特别是营业执照年检情况部分。
2
税务登记证
合法有效
3
投标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授权书
原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人代表参加投标的无须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社保证明要求参照投标格式规定。注:本项目投标人授权代表社保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本身,分公司缴纳不满足要求。
5
开标一览表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资质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资质证书复印件
7
为本项目设立的项目组人员
符合招标文
件服务需求的要求
提供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或近8个月(2015年9月1日至今)内社保缴纳材料体现。
8
标书规范性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封装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无严重的编排混乱、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情况,对评标无实质性影响的
9
标书响应情况
服务响应等。
10
投标报价
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
11
其他要求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列明的其他要求。如:在合肥成立分公司的提供合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须体现分公司成立满三年)。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
投标人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二、详评指标
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范围
(一)资信部分(25分)
1事务所资质等级
甲级10分,乙级8分
8-10分
2、业绩
具有5个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计业绩得5分,每多提供一个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审计业绩加1分,最高加到10分。
注:须提供审计合同或审计报告(定案表)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且提供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审计金额,不能体现的视同未提供。
0-10分
3、投标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
注册造价师满10人得5分,每少一人扣0.5分。
注:须提供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8个月(2015年9月1日至今)社保证明。
0-5分
(二)技术部分 (35分)
4、职业道德有关内控制度和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对投标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职业道德有关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工作制度的内容完善,切实可行等进行综合评分。(优7-10分、良4-6分、一般0-3分)
0-10分
5、服务方案:
对服务方案内容的全面性;项目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划定;审计程序、审计方法; 服务的难点、要点阐述;对投标人服务承诺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效性进行综合评分。(优7-10分、良4-6分、一般0-3分)
0-10分
6、有近3年对类似建筑工程审计结果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有项目管理改进建议。
注:须提供审计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优6-8分、良3-5分、一般0-2分)
0-8分
7、承诺提供其他附加技术咨询服务。(优6-7分、良3-5分、一般0-2分)
0-7分
三、经济分
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范围
经济分(40分)
不收基本审计费得10分。收取得0分。
核减费率报价占3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费率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满分40分
第十条 评委独立评审后,评委会对投标人某项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符合初审指标及评审指标通过标准的,为有效投标。
第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公布的预算价(或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委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四条 评标后,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审表上签字。
三.评标纪律
第十五条 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及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医大一附院招投标中心。
附合同文本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询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签订时间:年月日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制 定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11
第一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
委托人(全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受托人(全称):
一、咨询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院内
工程规模:
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工程审计服务范围为上述工程决算审计,并客观公正、实事求事的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其中包括:
1、对工程决算审计的分析;
2、对超预算内容的分析说明;
3、提出项目管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4、重要核减部分说明。
四、咨询期限:
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的咨询资料后 30日历天完成咨询工作的审核初稿。
五、合同价款:
1、咨询酬金标准: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件《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基本费收,效益审计费按核减金额的%收取。
2、咨询酬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按项目支付,出具审计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
六、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谈,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6、招投标文件。
七、附加协议条款: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 份,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份,各执 \ 份。
委托人:受托人: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受理人(签字):委托受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备案材料:
1、
2、
3、
(备案单位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
1.1名词和术语解释
下列名词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0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
1.1.02协议条款:是委托人及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03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4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5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1.1.0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及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
1.1.07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
1.1.0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
1.1.10酬金: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
1.1.11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
1.1.12费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额外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
1.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0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1.2.02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理解、执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0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0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1.3.01条规定。
1.3.0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3.0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及第三人串通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委托人义务
2.2.01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第三人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2.0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及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
2.2.0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的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1.04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及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
2.2.05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
2.3委托人的责任
2.3.0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2.3.02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受托人的权利
3.1.01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1.02对第三方工作人员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3.1.0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04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和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支付咨询的权利。
3.2受托人的义务
3.2.01向委托人提供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3.2.02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
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2.0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及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2.04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的判断。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凭证的事实材料。
3.2.05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3受托人的责任
3.3.01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3.3.02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等人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3.03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3.3.0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咨询酬金
4.01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02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借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03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发出通知,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5.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02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
5.0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受托人应将些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5.04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面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
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面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
5.07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及相应的工程并存。
6.其他
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及可能及合同规定的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争议的解决
7.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及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1.3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2.0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2.2.03委托人应在 2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3.02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执行通用条款
4.咨询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7.1.01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有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
提供时间年月日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份
页
委托人:年月日
受托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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