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标文件施工电梯项目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二标段)
物资采购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EQGZF[2014]WSZB-02
施工电梯
包件号:SEQ02-A
投标人:呼和浩特市永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9月16日
中国·呼和浩特
53 / 53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5
第三章合同条款21
第四章附件28
第五章资格证明文件36
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46
第七章技术规格及要求47
第一章投标邀 请
日 期:2014年9月10日
招标编号:SEQGZF[2014]WSZB-02
1.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理部就“施工电梯”设备的租赁、安装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对此项目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并投标,合格投标人的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a) 招标范围: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十一台施工电梯的租赁、安装、操作、拆除”(具体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9月15日17:30前(北京时间,下同)到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部,持投标人单位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c)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现金),售后不退。
2.投标人须允许,招标人保留对其制造商在开标前进行考察的权力,考察期为 1-2个工作日,招标人负担其自身所有费用。
3. 投标截止期:投标书应于2014年9月16日9:30以前递交到开标地址,迟到的标书将被拒绝。
4.开标时间:兹定于2014年 9月16日9:30进行公开开标、议标,届时请参加投标单位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 随投标书必须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6.
招 标 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经理部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部
邮 编: 010071
联 系 人: 胡赛军
电 话:
电子邮件: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经理部
2014年9月1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1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二标段)
2
2.1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经理部
地 址: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部
邮 编:010071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账 号:5905 0155 1000 0037 5
税 号:1101 0510 1636 761
3
3.1
招标文件构成: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附件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七章 技术规格书
4
4.1
投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业绩证明文件;
7.投标法人授权书;
8.投标保证金;
9. 技术文件;
10.其它文件和附件;
5
5.1
可选择报价:不接受
6
6.1
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应包括详细分项报价分析表(含型号、名称、厂家、产地等);
2.报价方式为现场交货价;
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4. 投标总价应包括“设备租赁需求一览表”里所列的所有“施工电梯”的设计、安装、操作、保险、培训及其资料、技术服务、运保费、验收等其它要求的内容。
7
7.1
安装地点: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工地现场
安装时间: 2014年9月
8
8.1
对联合体的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中标人将合同转包给第三方。
9
9.1
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1.专业业绩:在过去三年中有同类设备的租赁、安装、操作业绩;
2.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充足的资金保证;
3.投标人需要在呼和浩特市安监站有备案;
4.提供最近三年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操作的财务审计报告;
5.提供“施工电梯”的设计、安装资质证书(或其他等效证明)。
10
10.1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
2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制造商资格声明;
4 在有效期内设备厂家生产认证证书;
5 投标产品在国内、国际获得的荣誉证书(如果有);
6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厂家出具上述证书正本核验
11
11.1
合格的货物:经过大量运作成熟可靠的设备。满足技术规格书中所列要求。
12
12.1
投标人的产品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文件和要求”。
13
13.1
投标人需提供使用同类产品的使用单位的证明,证明其使用年限及产品现在的状况。
14
14.1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150天。
15
15.1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交纳。
16
16.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150天
17
17.1
正本、副本各一份,电子版本(U盘)一份。
19
19.1
投标书递交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经理部会议室
投标项目名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二标段)
20
17.5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电子版本U盘”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电子版本U盘”字样。
21
21.1
开标时间:2014年9月16日9:30
地点: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部
22
22.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可能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有效期不足;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投标文件未逐页小签;
5)资格、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缺少相关证明文件;
6)缺少详细报价清单或报价中有严重缺漏项;
7)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大幅度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
8)缺少详细技术应答、被要求的证明资料;
9)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标准或超出偏差范围;
10)及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有重大偏离;
11)缺少商务条款偏离表或商务条款偏离不能被评标委员会接受;
12) 超出项目概算金额;
13)不能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重要要求。
23
23.1
评分办法:
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
投标报价 70分
招标文件条款响应 5分
技术标准、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3分
销售业绩、企业信誉,生产、供货经验 3分
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质保能力 4分
生产、检测设备,技术力量,年生产能力 3分
保证供应方案 5分
售后服务承诺 4分
投标文件质量(表格规范、装订整齐、外观整洁)3分
24
24.1
评标优惠:此款不适用。
25
25.1
中标单位在签约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递交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5 % 。
其它要求
中标人须办理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制造、运输、装卸、安装及验收全过程的所有相关保险(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体要求见第七章)。
二、投 标人 须知
I、总则
1. 适用范围
1.1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招标人”)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款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安装采购。(按照技术规格书中描述)
2.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2.1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国内独立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供货人。
2.2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及为招标人本次招标拟采购的货物从事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2.4 货物、原料、部件、技术服务来源地不受投标人国别限制。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自身参及此次投标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II、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构成
1.1对于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附件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七章 技术规格书
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以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投标截止期以前收到的澄清,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将予以分析答复。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的答复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在投标截止期前任何时候,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3.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III、投标书的编制
1. 投标的语言
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及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必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2.投标书构成
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款中列明的内容。投标人必须按附件格式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证明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必须详细填写,偏离表内未填写的内容,将被视为投标人全部接受招标文件的相应条款。如中标人在签约时,以投标书未在偏离表中列出的内容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将有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有权按评标时的评分排序,另行确定中标单位。
3.投标书格式
3.1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函、报价表、开标一览表、授权书、资格声明等重要文件格式供投标人填写并按要求签署,投标人可根据需要修改此格式,但对格式中重要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遗漏,或不提供前述正本文件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4.投标报价
4.1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或投标报价不唯一的投标将被拒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款。
4.2投标总价应包括“货物需求一览表”里所列的所有货物及服务(设计、安装及操作)内容。
4.3投标报价应包括设备安装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中规定地点的运输和保险费用。
4.4投标人要按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第四章附件三”的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项目,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
4.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4.6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应付的关税、税收和其它税赋应包括在单价及投标总价中。
4.7 最低的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2.投标货币
2.1投标货币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款。其它货币的报价不予接受。
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面应分别提供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联合体主体及明确各自责任及义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对联合体形式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8.1款。
3.3 投标人需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9.1款中的要求。
3.4投标人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1款中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必要部分或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买方或用户名称、地点、联系人及电话、传真、买方的评价等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招标方认为所提供的业绩或资格证明无效。
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应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合格的货物需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1.1款的规定。
4.2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样本、数据,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和幅面应及投标书一致,并按投标书统一编码及装订。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
(2)逐条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应答,列明自己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详细特征;
(3)如实填写偏离表(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
(4)公开发行的相关介绍和宣传资料(样本)原件;
(5)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2.1款规定的检测报告;
(6)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3.1款规定的使用证明;
(7)产品安装及操作、验收标准;
(8)详细的交货清单;
(9)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4.3除非另有说明,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参照型号、牌号、分类号等仅起说明、参考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的替代标准或型号等,但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使招标人满意。
4.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最终用户应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有效期应达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规定,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2投标保证金形式及递交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1款规定。
5.3在开标时,凡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交合格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投标人不接受按V中第5条规定进行的更正;或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
b)根据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6.投标有效期
6.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1款。投标有效期短于规定的投标将可以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被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及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1款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及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7.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招标文件规定必须盖章的地方,应盖投标单位公章。
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7.4投标书一律采用A4纸印制,文中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标题采用加重宋体四号字,标注文字采用宋体五号字。
7.5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IV、投标书的递交
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内包装: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每一份副本各自单独的密封,且在标明“正本”“副本”及相关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投标人名称。
1.2 外包装:所有正本、副本及相关资料均应置于一个外包装内。外包装应足够牢固并密封严密,密封条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外包装箱上面应醒目地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注明“根据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3如果外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电子版U盘”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置于上述外包装外,作为投标书一部分一同递交招标方。无论任何原因,超过投标截止期交到的“开标一览表”“电子版U盘”均作无效处理。如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和投标书内的价格不一致,应以开标一览表的价格为准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被选择中标,招标方有权选择其不一致的报价中较低的报价签约。
2.投标截止日期
2.1投标人将投标书交到指定开标地点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2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3.迟交的投标书
3.1所有投标书必须由投标方专人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现场。按照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4.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开标以后,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和资料都不予退还。
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IV中第1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4.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4.4根据III中第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III中第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V、开标及评标
1.开标及议标
1.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需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2按照IV中第4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3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声明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1.4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V中第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3 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盖章,并将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2.4有关澄清要求和答复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5除了上述情况外,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及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及招标人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招标人以引起招标人的注意,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6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3.评标委员会
3.1招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招标项下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3.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
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评选。
4.投标书的澄清
4.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5.投标书的初审
5.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总体编排有序。
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及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投标人出现了投标书须知前附表第22.1款规定的情况,将可能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5.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及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当开标价及投标书正本价格不一致时,以开标价为准,并有可能投标书被拒绝。
5.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6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6.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V第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比较。
6.2评标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见投标书须知前附表第23.1款。
7.优惠
7.1对达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1款规定的投标人将享受评标优惠。
VI、授予合同
1.推荐中标人
1.1评标委员会将把所有合格的投标中综合评比得分最高的按照第一、二、三名进行排序。
2.资格后审
2.1招标机构、招标人可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
2.2 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2.3 接受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 招标人根据需要会有针对性地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人负责考察发生的路费、食宿费,考察费可以计入投标总价。
2.5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通过,招标人将对备选中标单位的能力作类似的审查。
3.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若投标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都大幅超出招标人预算等,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中标通知书
4.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机构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4.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5.签订合同
5.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7)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招标人地址洽谈并签订合同。
6、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天内且不得迟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1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6.2 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有效。
6.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VI中第13.1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废除所有该中标人已签署的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可按评标时的评分排序另行确定中标单位。
7、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条款
基本格式条款如下:
合同编号:0001
甲方:呼和浩特市永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经理部
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2014年9月16日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同编号:0001
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呼和浩特市永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章盖营村(呼托路3公里处路东)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县府街 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韩丰华 职务:总经理
乙方(承租方):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
沙尔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经理部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沙尔沁镇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公租房小区项目部 邮编:010071
法定代表人: 焦晓兵 职务:项目经理
履行地址: 呼和浩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技术要求
配套设备
租金
(元/月)
施工电梯
11
良好
200/200
正常运作、满足施工要求
齐全
12000(不含司机工资)
备注
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
包括施工电梯的租赁、安装、调试、检测、操作、拆除。
每台施工电梯配作业人员两名。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暂定为天,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合同总金额为元(暂定金额,最终按实结算)。
租金按第 2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结算当月机械租金,出租人出具正规发票供承租人财务部门列销。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出租方应具备垫资能力,承租方于每月15日前兑现上月内租金的70%,其余30%待最后一台施工电梯正常使用并撤场后一月内一次付清,出租人出具正规发票供承租人财务部门列销。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出租人承担。春节期间及停机放假,承租方以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机时间,停机期间的费用不计。
4、施工电梯进出场费(含安装、拆卸、办理各种手续等除租金外的其他所有费用)按一个月租计,出租人出具正规发票供承租人财务部门列销,承租方在最后一台施工电梯正常使用并撤场后一月内一次付清。
5、付款方式为电汇。
第三条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5 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人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2、出租人驻承租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人有权通知出租人换人,出租人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出租人在承租人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4、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人的施工生产。
5、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6、出租人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
7、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8、非承租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出租人负责,因出租人的操作人员造成机械故障事故,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进行赔偿。
9、租用期间,如遇气候变化,大风、停电等特殊情况,施工电梯月租金双方协调解决。
10、本次的中标单位将作为下次施工电梯供应的优先考虑单位。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配备操作手3名,其工资、食宿等由承租人负责发放,从租金中扣除(便于项目部管理)。
2、租赁物在租赁期由承租人负责日常燃油及辅助材料,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出租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出租人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5、施工电梯出租方每月例行保养不少于两条,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如果施工电梯未得到正常的维护保养,造成的事故,全部损失由出租方负责。
6、出租人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 4 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6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天);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机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5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 7 天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5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物或解除合同;
3、出租人不按期派人协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调试、安装,致使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除继续履行外,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5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4、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按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租金的5%。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仲裁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及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及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无 。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四章附 件
附件1.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SEQGZF[2014]WSZB-02,签字代表李孝家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韩丰华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a) 开标一览表
b) 投标分项报价表
c) 商务偏离表
d) 技术规格偏离表和技术响应文件
e) 投标人业绩证明文件
f) 资格证明文件
g) 投标法人授权书和其他有关授权书
h) 投标保证金
i) 投标书附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j)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k)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l)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m)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
n)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o) 我方承诺,及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p)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及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q) 及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呼和浩特市县府街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4年9月16日
投标人名称呼和浩特市永丰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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