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建设(一期)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第 四 包 :软硬件采购及系统集成服务
招 标 人 :北京市*******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四章 招标需求及技术规范 21
第五章 采购合同格式及条款 31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41
第七章 评标细则 66
40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北京*******受北京市*******中心委托,对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建设(一期)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与本项目第四包:软硬件采购及系统集成服务的投标。
1. 招标编号:*******
2. 项目名称: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建设(一期)项目
3. 招标内容: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建设(一期)项目-软硬件采购及系统集成服务
4. 本包预算金额????万
5. 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2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 5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7日至-----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00;下午1:00至4: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316室
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时整(北京时间)
8. 投标截止时间:-------------时整(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 开标时间:-------------时整(北京时间)。
10.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会议室
11.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北京*******联系。
北京*******(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100020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com
联 系 人:*******
开户名(全称):北京*******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是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部分的具体补充和修改,表中条款号对应“投标人须知”中的条款号。若本表中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中内容矛盾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中(含技术附件)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条款号
内 容
1.1
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人: 北京市*******中心
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
地址:
电话:
*1.2.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检有效,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3)财务状况良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项目业主、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联的单位,包括其上级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所属集团下设公司、挂靠单位等,不得参与投标;
(6)须具备信息产业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
(投标文件中均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1
投标人针对所投标内容均报用户指定现场交货人民币价。
*3.1
本包投标人应提供¥120000.00的投标保证金
4.3
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支票、电汇、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
外埠:汇票、电汇、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
特别提示:
如投标人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使用投标人单位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帐户信息如下),并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及送达。
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收款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北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请注意各银行电汇的工作时间(一般办理电汇汇出至到帐时间为2个工作日)。
*12.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3.1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7 份
电子文档: 1 份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一层东楼大厅会议室
17.1
投标截止时间:----------------整(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一层东楼大厅会议室
21.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方法。
分值分配如下:价格部分40分、技术部分60分。
适用于投标人须知的增加或说明的变动:
*1
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措施及培训方案。
*2
投标人的报价中必须包含货款,运费,安装,培训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全部价格,投标人不能额外向采购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
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招标人都有权废除其投标,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4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本身产品说明书及样本如实逐项逐条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以功能描述回答。
*5
若在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其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6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附件7要求的格式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7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
*8
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须提供正本的《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附件7-5)、《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附件7-6)及《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和机构(或代理商)在北京地区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描述》(附件7-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
1.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2.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有效。
1.2.5 投标人所投的货物及服务应是其经营范围内的。
1.2.6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1.2.7 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
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货物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1.2.8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5 招标采购单位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废除其投标,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5.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5.2 响应投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失实的。
1.6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
1.6.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6.2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3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1.6.4 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6.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招标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五章 招标采购合同格式及条款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细则
4.2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3 作为投标风险,投标人应当注意: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若干实质性要求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未做出响应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延长投标时间,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货物或服务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7-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7-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7-4投标人情况表(格式)(四)法人代表授权书
7-5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7-6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
7-7主要硬件设备的制造厂家和机构(或代理商)在北京地区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描述
7-8参加本招标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7-9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8----本项目拟投入人员情况
附件9---售后服务与培训计划
附件10——自2009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集成类项目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附件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用于参与评审的其他相关资料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页面大小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装订。证明文件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招标采购的货物(包含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从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能够正常、连续地使用或运行。货物价格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采购单位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也应当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注意其所起的说明作用,有何限制等。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含完成本项目且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的全部投标产品及服务的报价,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方案及报价。
10.7 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11. 投标保证金
11.1 第四包投标人应提供¥120000.00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招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支票、电汇、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
外埠:汇票、电汇、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5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7 份以及电子版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投标人应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包装,且包装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 在14.1 14.2 14.3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
14.4.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14.4.2 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4.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14.5 所有包装袋/箱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限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返还。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察、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招标采购单位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
17.4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17.4.1 开标一览表或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或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17.4.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4.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7.4.4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17.5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对于关键条款,如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应交而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5) 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6)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7)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质量信誉问题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 比较与评价
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技术部分。
21.3 评标委员会采用下述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方法。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4. 确定中标人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4.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24.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 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因此受到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6.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 中标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腐败和欺诈行为
28.1 招标采购单位和中标供货方在本次招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8.1.1 “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8.1.2 “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28.2 在招投标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招标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29. 中标服务费
29.1中标人应当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29.2中标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
29.3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
29.4 中标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第四章 招标需求及技术规范
1. 项目背景及简介
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是基于“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中关于“建成市、行业、区县统筹联动的“1+4+N”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的总体要求,采用《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规范体系》的要求而启动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实现全部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加强重点行业和用能企业能耗监测,提高车辆能耗效率;实现轨道交通行业能耗数据实时采集传输,以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及时性;实现公交行业能耗数据的实时监测,降低数据采集人员的劳动强度;实现轨道、公交、出租、旅游客运等行业(市场化程度高,企业较为分散,运营车辆较多)能耗数据的实时抽样采集和科学校验,提高数据质量的可信度;实现交通行业能耗排放分析测算评估,以支持交通行业能耗排放清单编制、目标分解、问题诊断、潜力挖掘及政策效果评价。为*******策略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全面提升*******统计监测水平。
2. 招标内容
*******统计与监测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建设所需软硬件设备采购、系统集成。
3. 对投标货物的说明
3.1 投标人保证按合同向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原厂商全新出厂的完善的产品,并配有相应的随机备件和技术资料,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标准和国内、国际技术标准。投标人投报的商品要标明产品品牌、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并对产品的主要材质进行说明。
3.2 投标人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材料、零部件等在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方面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指标。
3.3 投标总价包括货物的全部内容及其安装、人工、保险、运费、劳保及各种税。
3.4 投标人若有漏报内容,无法实现技术需求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由投标方负完全责任。
3.5 所有货物均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专利证、检测报告等。
4. 工期及交付地点
4.1工期:2013年7月——2013年9月
4.2交付地点:项目现场
5. 安装调试及实施服务要求
5.1 投标人须在安装调试计划时间内,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必须及时委派有经验的资深专业工程师驻在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并负责协调解决包括安装调试、设备集成、安装安全等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5.2 安装调试
5.3 设备安装:中标方必须响应下列安装、调测要求:
(1)设备到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项目现场完成安装,设备的安装由中标方同设备生产厂商的专业人员负责。
(2)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安装、调测检查,并做出安装、调测报告。所供设备应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合同要求的产品技术要求。
(3)对整个系统的所有硬件软件提供统一的安装调试以及系统联调服务,负责解决系统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技术问题。
(4)如安装、调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用户保留索赔的权利。
5.4 硬件设备试运行测试和验收
设备安装完成后,中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与招标方共同商定的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负责在规定的试运行测试时间内进行设备的试运行测试,并接受用户的监督。
5.4.1试运行
(1) 设备或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1个月的连续试运行。如果由于中标方的原因使系统在1个月内达不到规范指标要求,则应在修复之后由用户确定再一次连续试运行开始日期。
(2) 在试运行期间,中标方应使任何故障或问题都能在24小时内(节、假日也不例外)被修复和解决,并给出详细修复细节报告。
(3) 所有试运行期间设备的修改和软件变化都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写入操作和维护手册中。
5.4.2设备最终验收
试运行期满合格可以进行终验。系统验收合格的条件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 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产品和资料;
(2) 试运行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3) 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
6. 售后服务的要求
6.1 质保期
质保期为自项目验收签署日起36个月,但不得低于设备原厂商出厂时承诺的质保期,并承诺终身维修。
6.2 服务内容
1)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质保期内投标人、设备提供商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响应,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用户提出的技术问题和设备故障做出答复,并予以解决,直至故障完全排除,设备完全恢复正常。
2)投标人须承诺在质保期内,除不可抗力及使用不当造成外,某一部件出现四次故障,此部件将终身免费质保或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予以整机更换。
6.3 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及耗材提供
1)投标人保证在质保期后能提供充足的零配件,以确保设备及时得到维修所需更换的零配件。
2) 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备件服务。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 相关技术要求
7.1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应使用国家所推荐的标准符号和词汇。
7.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所供设备和设备说明书;
2)所供设备和设备维护手册;
3)设备使用手册;
4)项目竣工图等。
7.3 技术支持服务:为了保证本包所采购的软硬件设备与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应用系统功能的顺利对接,投标方必须提供其所投软硬件产品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并保证与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软件开发中标方的配合。
7.4系统集成要求
(1)完成本包所采购的软、硬件的集成服务;
(2)完成北京市*******统计与监测平台调试所涉及的支持与配合工作;
(3)提供设备布置规划设计拓扑结构及本项目所涉及的网络结构设计及IP地址规划、磁盘整列访问及使用空间规划;
(4)提供系统集成过程中的辅助材料和工具;
(5)提供必要的系统软、硬件测试、诊断工具;
(6)对招标人运维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7)项目验收后提供系统集成相关的技术文档及相应的操作指南;
(8)项目验收后36个月内,在质量保证期间,提供原厂商免费维修所有系统部件服务;
(9)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要求:
故障响应
应在24小时响应时间内提供保修、维护等技术服务:保证提供7*24小时的实时技术支持响应,在出现故障的2小时内给予问题的解答,如必要,在故障发生的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热线服务
应提供热线电话随时回答各种问题。还应提供Email、传真等其它咨询服务渠道,对于这些咨询,技术人员将在24小时内予以回答。
定期跟踪
整套系统验收完毕后,应随时定期通过电话跟踪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并随时给予解决。必要时,应派遣技术人员去现场解决存在的问题。应定期派遣技术人员现场回访,了解系统的运行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
8. 包装和储运要求
8.1 包装与保护
投标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
8.2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为生产厂商的原包装。
8.3货物装箱清单和文件
货物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装箱清单应清楚标明与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相对应的编号和名称。在包装箱中必须附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9. 软件及硬件设备采购清单
9.1 硬件设备技术规格及采购清单
序号
类型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单位
数量
一
服务器设备
(1)
主机系统
1
数据库服务器
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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