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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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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 1.下列词语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发包人工作 2.1 发包人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条款内约定。 2.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内约定。 (5)墓区内的档土墙、水沟、台阶,土石方均由乙方施工。档土墙的宽度、基础的深度、墓穴的朝向、水沟的走向、台阶的尺寸,均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现场确定的方案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进度计划 4.1 承包人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检验 5.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检查和返工 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9.安全施工与检查 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安全防护 1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1.事故管理 1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单价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3.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3.3 对承包人超出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八、工程变更 14.工程设计变更 14.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5.竣工验收 1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5.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15.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5.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6.竣工结算 17.质量保修 17.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17.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8.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条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条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索赔 1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9.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19.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0.争议 20.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1.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1.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2.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2.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3.保险 23.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3.2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3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3.4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3.5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条款中约定。 24.担保 24.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4.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24.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5.合同解除 25.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5.4 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6.合同生效与终止 2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6.2 除本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7.合同份数 2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2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师 4.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不实行监理) 姓名: 职务: 4.2工程师的职权: 现场管理、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预审等。 5. 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至施工场地边缘。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7.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年、季度施工计划、报表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上报。 7.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派专人负责。 7.3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开工前一周提交工程师审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两天内。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9.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质量与验收 按合同条款中第四章相关内容执行。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分部工程完工后验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生产。要做到经常加强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变化,政策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合同单价。 11.2工程项目的造价按市场价格一年一协商确定。 1、浆砌档土墙:本合同浆砌挡土墙实行包工包料包基槽开挖、场地平整、清理基槽,每立方米单价95元,档土墙宽度不低于0.8米。 2、墓穴:每做浆砌墓穴实行不含灰沙砖包工包料,每个墓穴单价60元;墓号实行包工包料,每做一个墓号定价3元。 3、特殊工程双方对定价有争议无法定价格的,以县定额站测算价为准,但只计算直接费用,不计其它任何费用。 6、此价格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2. 工程量确认 按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执行。另计量时甲乙双方各应参加2人以上,到实地仗量、计算一次性确定金额并签证后方可有效。 13. 工程款支付 付款办法:当年所做的工程,发包人当年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年内分两次付清;结帐时,一律凭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及税票结帐。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执行。 14. 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协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16.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一、其他 17.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执行。 18.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 承包人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19.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履约保函,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20.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另行协商。 21.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签定合同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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