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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及使用移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并完成使用移交,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结合我省代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管理的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相关验收及使用移交工作。相关验收工作包括检验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和专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标准和程序必须遵守国家及广东省颁布的有关工程验收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代建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章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
第四条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满足验收条件时,代建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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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三章 中间工程验收
第五条 中间工程验收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或专项工程。
(二)质量控制资料齐全、真实,并及工程进展同步。
(三)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并且资料完整。
(四)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五)分部或专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六)监理工程师对分部或专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七)其它在分部或专项验收时必须提交的资料齐全。
第六条 中间工程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分部或专项工程内容后,先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在分部或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分部或专项验收申请。
(二)监理工程师对分部或专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查,并参照有关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要求对分部或专项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
(三)若符合验收标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分部或专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签署,并通知代建单位对分部或专项工程进行验收。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四)代建单位应在接到分部验收通知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督促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并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同时抄送省代建局。
代建单位应在接到专项验收通知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并在验收时间和地点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
(五)对分部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代建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分部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对其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评定,并对分部验收资料进行签认。代建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部验收资料复印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对专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代建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专项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资料复印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七条 中间工程验收的组织及参加单位:
(一)分部验收的组织单位为监理单位,参加单位为代建、监理等相关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等。
(二)专项验收的组织单位为代建单位,参加单位为代建、监理等相关单位、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等。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和批复概算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三)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规划、消防、环保、燃气和人防等专项验收已取得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其它在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检合格后,并填写验收记录,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核查有关资料,组织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三)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检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向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在验收时间和地点确定后,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代建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按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以该工程获得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评价报告的日期为准。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代建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参及单位
竣工验收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单位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等。
第五章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有关工作内容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代建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使用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移交定义: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省代建局的监督下,代建单位将项目实体移交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使用移交工作程序:
(一)代建单位负责拟定项目使用移交工作方案,明确项目使用移交步骤及各方职责等,并报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审核确认。
(二)代建单位负责按照省代建局统一规定的使用移交协议范本(详见附件《××项目使用移交协议》),拟制使用移交协议,并报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审核确认。
(三)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点项目建(构)筑物、设施设备、专用工器具、钥匙等实体和档案资料等使用移交内容,填写相关移交表(详见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使用移交表),并经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审核签字确认。
(四)使用单位负责复核使用移交内容,并签字确认。
(五)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和有关参建单位填报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使用移交表。
(六)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使用移交会议,省代建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共同签署使用移交协议和使用移交表。如条件允许,可举办项目使用移交仪式,邀请省、市有关部门见证项目使用移交。
(七)使用移交后,各参建单位及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土建、机电及设备等保修协议,明确使用移交后项目的保修主体、内容、年限和负责人等问题。
第十四条 使用移交后工作界面:
(一)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及各参建单位对使用移交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时整改或处理。
(二)代建、监理和各参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实施项目保修期内的工作。对移交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组织监理及各参建单位及时整改。代建单位应继续开展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及决算和资产移交等后续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移交后的项目实体正常使用和日常安保、维护等管理工作,并继续配合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及决算和资产移交等后续工作。对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自行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代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使用移交协议
甲方:(使用单位,须为对外公章)
乙方:(代建单位,须为对外公章)
丙方(见证方):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按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广东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意见》((粤府〔2009〕96号)的有关要求,乙方实施代建的××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移交给甲方使用的条件。各方在自愿、平等、商议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将××项目实体{包括:建(构)筑物、机电设备、专用工(器)具、钥匙、档案资料等}移交给甲方使用管理的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1条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简介)
第2条 项目使用移交代表
甲方接收代表:
乙方移交代表:
丙方见证代表:
各方代表是项目使用移交工作的统筹、策划、组织,并落实各方合同义务的负责人。
第3条 使用移交内容
使用移交内容(实体)包括……(例如:××项目的实体建筑物、室内外机电设备、室外市政配套工程、室内外园林绿化等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详见本协议附表。实体移交表的所有内容已由甲乙双方现场清点确认,帐实相符;所有实体移交表上均有甲乙双方现场移交负责人和移交代表签名确认。
第4条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责任
(一) 负责××项目的正常使用、运行、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
(二) 负责所移交实体的保护工作。
(三) 负责修复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四) 继续配合乙方开展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及决算和资产移交等后续工作。
(五) 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及项目各参建单位签订土建、机电及设备等保修协议。
第5条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责任
(一) 限时处理使用移交前存在的问题。
(二) 实施项目保修期内的工作,负责组织施工总承包等有关参建单位全面履行项目保修责任和义务,确定联系人名单并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 继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开展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及决算和资产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 对移交后××项目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配合,协助甲方进行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确保熟悉各项设备的操作。
(五) 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
(六) 督促各参建单位及使用单位联系,并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签订土建、机电及设备等保修协议。
第6条 效力及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项目方可正式移交使用。
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项目资产移交完成后,本协议予以终止。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第7条 协议附件
(一)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使用移交表
(二)建(构)筑物移交表(附表1)
(三)机电设备移交表(附表2)
(四)专用工器具移交表(附表3)
(五)钥匙移交表(附表4)
(六)档案资料移交表(附表5)
(七)各单位保修工作联系单(附表6)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接收代表(签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移交代表(签章)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见证代表(签章)
20××年×月×日
省属代建项目(建筑工程)使用移交表
项目名称
移交内容
实体
内容
档案
资料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情况
遗留问题
移交意见
参加移交单位
施工单位代表
代建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使用单位代表
勘察单位代表
省代建局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
移交地点
移交日期
施工单位承诺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代建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可根据标段增设相应施工单位一栏;本表含5个附表。
附表1
建(构)筑物移交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 称
计量单位
竣工工程规模(数量)
使用单位复核
备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备注:此表含道路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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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机电设备移交表
系统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竣工
数量
安装(存放)
地点
使用单位复核
备注
施工单位(或供货商):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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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专用工器具移交表
系统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竣工数量
存放地点
使用单位复核
备注
施工单位(或供货商):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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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钥匙移交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房间名称
钥匙编号
数量
使用单位复核
备 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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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档案资料移交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
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页数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代建单位代表
使用单位代表
移交地点
移交时间
附表6
各单位保修工作联系单
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备注
姓名
职务
手机
姓名
手机
使用单位
省代建局
代建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包
土建总包
机电总包
注:以上人员或号码信息若有更改,需在15天内通知省代建局负责人或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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