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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搜索引擎“商机无限”产品代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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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搜索引擎“商机无限”产品代理协议 网易搜索引擎产品代理协议 甲 方: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北京青云国际研发中心B座二层 公司电话:86-10- 邮政编码:100086 乙 方: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盛北街1号A区2号楼 公司电话:86-10-58022266 (联系人: 王海波) 邮政编码:100176 甲乙双方就网易搜索引擎“商机无限”,以及普通搜索引擎产品,包括“网站推广型”,“横幅广告”,“搜索大屏幕”,“企业大屏幕“和“,新新固排”代理销售合作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基础上,达成以下共识: 一、 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基本条件 1.1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为合法存续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有资格及能力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1.2 1.2 乙方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甲方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1.3 1.3 甲方有权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二、合作期限及合作内容 2.1 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为协议生效日,即从 贰零零六 年 七 月 十四 日至 贰零零 六 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止,是本协议有效期限。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或更换合作方式。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指定期限内可代理甲方“商机无限”及普通搜索引擎产品。“商机无限”位置及效果参见附件一。 2.3 “商机无限”甲方对外报价为:区域版(提交关键词为地区名加关键词)网易搜索大屏幕加e路通和新新固排5800元/1年,9800元/2年,12800元/3年。全球版(提交任意关键词不限制) 网易搜索大屏幕加e路通和新新固排8800元/1年,15800元/2年,21800元/3年。普通搜索引擎产品参考。甲方有权对价格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乙方亦有权建议甲方调整价格,甲方在调价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提示。 2.4 “商机无限”产品包含一个图片关键词和一个左侧1到10位新新固排关键词及关键 词E路通。搜索图片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面右上角将呈现132*132像素规格超大产品及企业形象展示图。(图片支持格式:JPG、GIF、SWF)。排名关键词分为包词(包词价格以及位置详见网易搜索价格及位置查询 2.5 甲方与乙方所有关键词结算价格按照甲方对外报价或促销价格为基础,乙方享受代 理折扣3.5折;乙方开设专门银行帐户作为与甲方合作业务专门帐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该银行帐号银行对帐单作为核对及审核依据。 乙方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 户 名: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帐 号:2683593810001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享受甲方“商机无限”产品全国独家经营代理权。 3.2 从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价格为甲方对外报价3.5折(以相应时间段对应价格为准)。 3.3 乙方采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两个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方式与甲方进行款项结算,即:乙方每2个月产生全部销售收入(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理价格计算)最迟应于第三个月前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乙方订单执行。 如果一个结算周期内销售额(包括从上一结算周期未支付甲方而累积到本周期计算金额,下同)达到30万,则乙方应当在达到30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30万销售款。在此情况下,该结算周期剩余时间销售额(即,在该结算周期内发生所有销售总额减去30万后金额),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3.3第一款结算方式,在第三个月前5个工作日之前与甲方结算。 3.4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公司有单独部门直销人员经营甲方相关业务。 3.5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一切信息资料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侵害第三人权益,否则引起一切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进行全额赔偿。如因乙方提供给甲方任何文件和资料致使甲方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已先行接受政府部门处罚或向第三人进行赔偿,乙方应对甲方及网易网站一切损失进行等值补偿。 3.6 3.6乙方保证其提交给甲方客户网站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存在任何 违法内容,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并且不会使甲方构成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利益冲突。甲方有权对该客户网站进行审查,若因其存在违法内容、严重瑕疵或在双方约定之外存在与网易网站相竞争内容而无法通过甲方审核,甲方有权拒绝发布该订单,由此产生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4.1 甲方保证乙方“商机无限”产品代理全国唯一性。 五、市场规范条款 本协议项下“商机无限”以及“横幅广告”,“搜索大屏幕”,“网站推广型”,“企业大屏幕“和“,新新固排”属于特殊搜索引擎产品,因此,乙方还必须遵守本协议附件二《特殊搜索引擎产品代理商市场规范政策》(以下简称《市场规范》)。若乙方违反《市场规范》中相关规定,乙方将按《市场规范》接受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封闭乙方帐户。由此而影响乙方业务正常提交所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并未违反《市场规范》中相关规定前提下,乙方如在考核中被淘汰,在结清其已提交搜索产品订单金额后,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违约与赔偿 6.1 如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责任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7日内赔偿守约方受到所有损失。 6.2 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上款之外,有权立即停止执行本合同。 6.3 双方都有过错,要按照错误实际程度,分别承担各自违约责任。 七、保密与许可 7.1 双方必须对从对方处获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没有获得对方书面同意情况下,在协议终止后至少一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7.2 本合同终止后,不得将对方品牌和标识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用于非本合同商业目。 八、免责条款 8.1 双方不对因不可抗力可能引起对本合同条款违约负责,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当在尽可能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还应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有效证明。 8.2 甲方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保证和承诺客户发布网站符合登录标准。客户发布网站自行对其提供内容、产品、服务等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8.3 客户通过网易搜索引擎收费服务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纠纷与甲方无关。但若因本协议代理产品原因导致客户与乙方产生分歧,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 九、修改与提前终止 9.1 双方均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一个月届满后且乙方已经向甲方结清所有款项,合同将自行终止。 9.2 甲方在搜索首页发布重要声明并通过乙方签订协议时提供电子邮箱通知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其法律效果是:该声明将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它 10.1 本合同订立、执行、解释与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与管辖。 10.2 本合同共有附件贰份。 10.2.1 附件一: “商机无限” 10.2.2 附件二: 《特殊搜索引擎产品代理商市场规范政策》 10.3 如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10.4 甲乙双方将在合作基础上对协议未尽事宜做进一步补充。 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商机无限”: 显示示结果为:当搜索关键词时,点击E路通就能直达客户端网站(见图1位置) 当搜索“搜索大屏幕”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面右侧大图片132*132;(见图2位置) 当搜索“新新固排”关键词时,搜索结果左侧第一至第十位排名,位置排序原则为先到先得,售满为止。效果如下图: (见图3位置) 附件二 特殊搜索引擎产品代理商市场规范政策 一、 目 网易本着以下目制订和严格执行本条例: ① 保证网易搜索产品市场终端价格规范有序。 ② 保护网易代理商享有合理利润空间和长期发展; ③ 杜绝恶意囤积和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健康、活力。 二、 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对网易特殊搜索产品销售所有过程。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网易特殊搜索产品合作代理商销售活动。 特殊搜索引擎产品定义:网站推广型,搜索大屏幕,横幅广告,新新固排等。 三 细则 3.1 低价销售 3.1.1 凡代理商向客户销售网易特殊搜索引擎产品过程中,出现低于市场价(厂商促销价)情况,均视为“低价销售”。 3.1.2 低价销售认定: 3.1.2.1 代理商通过各种形式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分类广告等)对外宣传、销售网易搜索引擎服务时,使用低于正常价格对外报价,视为低价销售。 3.1.2.2代理商与客户签订搜索引擎销售活动中,出现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并且总价低于各项产品市场价总和,视为低价销售。 3.1.2.3代理商在销售网易特殊搜索产品过程中,其他第三方提供其低价销售证据,包括该授权代理商与客户签订网易搜索购买合同;该授权代理商为客户开具发票凭据或底联;该授权代理商与客户在交涉过程中使用聊天软件对话记录或电话录音。一经举报,则视为该授权代理商低价销售。 3.1.2.4网易特殊搜索产品只限于授权代理商直接销售,发展二级代理销售该产品,视为低价销售。 3.1.2.5网易搜索引擎信息中心通过电话回访发现使用低于正常价格对外报价,无论是否有书面证据,均视为低价销售。 3.1.3 低价销售处罚: 3.1.3.1 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低价销售行为时,第一次罚款违规代理商3000元作为处罚,并在一周内交纳罚款。并且实行“谁举报,谁受益”政策。将此罚金以返点方式直接入资到举报代理商在网易后台帐号内。 3.1.3.2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低价销售行为累计二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在一周内交纳罚款。并且实行“谁举报,谁受益”政策。将此罚金以返点方式直接入资到举报代理商在网易后台帐号内。 3.1.3.3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低价销售行为累计三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终身不能成为类似限制级产品指定代理商。并且实行“谁举报,谁受益”政策。将此罚金以返点方式直接入资到举报代理商帐号内。 3.2 恶意竞争 3.2.1 恶意竞争含义:凡代理商向客户销售网易特殊搜索产品过程中,对其它代理商客户及准客户订单采用不正当手段占为己有,严重影响当地合作伙伴间融洽度和客户感受行为。 3.2.2 恶意竞争认定: 3.2.2.1 享受月结或信用代理商当月提交订单累计5万,没有在订单累计达5万后三天内交付销售款项;当月销售低于5万,但次月结款未按规定返款;无客户申请,试图退单。 3.2.2.2 在获知其他代理商已经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抢注该关键词订单,并在抢注一周内将上述关键词没有销售给其他客户,并拒绝其他代理以市场价购买。 3.2.2.3 代理商在获知其他代理在谈客户信息,与对方客户主动联系,包括但不限于以关键词好坏或点击量高低影响客户甚至诋毁对方公司,试图获得对方客户订单。 客户所属代理商确认以双方提供初次与客户接触记录为准,在销售开始后,能提供客户有明确签单意象在先代理获得该客户所有权。 3.2.2.4 代理商与两家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抬高关键词销售价格,使其高于网易统一报价。 3.2.3 恶意竞争处罚: 3.2.3.1触犯恶意竞争认定第一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取消该产品代理资格,并自此不能成为类似限制级产品指定代理商。 3.2.3.2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恶意竞争行为时,第一次罚款违规代理商3000元作为处罚,并在扣除后一周内交纳罚款。 3.2.3.3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恶意竞争行为累计二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在扣除后一周内交纳罚款。 3.2.3.4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恶意竞争行为累计三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自此不能成为类似限制级产品指定代理商。 3.3 欺骗销售 3.3.1 欺骗销售含义:代理商向客户销售网易特殊搜索产品过程中,对该产品或网易其他产品进行夸大或歪曲描述,进行不实许诺销售行为。 3.3.2欺骗销售认定: 3.3.2.1 代理商填写不正确客户信息(含客户电话,联系人,邮址,传真),使网易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客户情况累计出现三次。 3.3.2.2 代理商在销售网易特殊搜索产品过程中,许诺客户相关关键词点击量XX次以上情况累计三次以上。 3.3.2.3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对网易其他产品进行效果恶意歪曲,影响网易产品形象。 3.3.2.4 代理商假冒网易名义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 3.3.2.5 代理商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与其提交给网易后台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时间或产品类型不一致,并未与网易工作人员主动沟通。 3.3.2.6 以上欺骗销售认定以网易在网易搜索信息中心回访客户过程中获知信息为准。 3.3.3 欺骗销售处罚: 3.3.3.1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欺骗销售行为时,第一次罚款违规代理商3000元作为处罚,并在扣除后一周内交纳罚款。 3.3.3.2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恶意竞争行为累计二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在扣除后一周内交纳罚款。 3.3.3.3代理商出现以上所述认定条件恶意竞争行为累计三次,罚款违规代理商5000元作为处罚,并自此不能成为类似限制级产品指定代理商。 四 取证及申诉流程 4.1 取证:网易各片区渠道经理受理代理商有证据举报;举报代理商必须提供真实可靠证据。在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将罚款3000元作为罚款;如无确实证据,网易搜索信息管理中心将进行不定期调查,以网易搜索信息管理中心调查结果为准。 4.2 申诉流程: 4.2.1被投诉代理商在接到该片区渠道经理通知后1~2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超过2个工作日,视同放弃申诉并接受相应处罚办法。 4.2.2提出申诉请求代理商需在提出申诉同时提供相关申诉证明材料。 4.2.3 各片区渠道经理接到申诉证明材料后,进入投诉及申诉考察。 4.2.4 被投诉代理商如在考察开始后3日内无法提供充分申诉材料,将根据原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4.2.5 被投诉代理商在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将按原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加倍进行处罚。累计两次提供虚假证据代理商,直接取消该产品代理资格。 4.2.6 所有处罚记录将在网易搜索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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