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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HAF.J 601/01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资格条件》
(送审稿
国家核安全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保证能力
第三章设计技术能力
第四章试设计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HAF.J 601/01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有关要求,为了适应目前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总称能力现状,促进我国核电自主化进程,特颁布此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主要针对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资格条件根据不同设备类别,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分为四类,分别为容器类设备,包括所有执行核安全功能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热交换器、储罐、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等设备;泵和风机类设备,包括所有执行核安全功能泵、风机和压缩机等设备;阀门和闸门类设备,包括所有执行核安全功能阀门、闸门等设备;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及法兰等执行核安全功能设备。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质能力审查包括两个部分:质量保证能力和设计技术能力。
第五条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及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及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经考核合格专业设计人员;有及拟从事活动相适应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管理制度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量保证大纲。
第二章质量保证能力
第六条从事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按照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建立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保证大纲文件体系。
(2具有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建立、符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保证需要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和切实可行设计管理制度。
(3具有良好质量史。
第三章设计技术能力
一、设计人员分级及相应条件
第七条根据所承担职责,各级设计人员可划分下列级别: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核人员、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
第八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
1.1 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专业知识;
1.2 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
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1.3 熟知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
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1.4 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或相近设备设计审核经历;
1.5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1.6 经过单位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1.7 熟知相关核安全法规。
2.设计审核人员:
2.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技术问题;
2.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
较全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能力;
2.4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校核经历;
2.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2.6经过单位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2.7熟知相关核安全法规。
3.校核人员:
3.1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设计
工作;
3.2具有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民用核安全机械
设备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3.3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4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经历;
3.5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3.6熟悉相关核安全法规;
3.7经过单位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4.设计人员:
4.1具有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专业知识;
4.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4.3能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4.5熟悉相关核安全法规,
4.6经过单位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二、从事核1级容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九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类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或具备及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 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容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十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不含返聘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类似
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
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人。
2.5 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一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导则,以及适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热工水力设计;
3.3 设备选材要求;
3.4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工艺设计和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三、从事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二条资历
1.具备及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类
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
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人。
2.5 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四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程序分析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资格条件,以及合适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热工水力设计;
3.3 设备选材要求;
3.4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力学分析。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应了解设备所在系统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四、从事核1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五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或具备及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 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泵及风机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不含返聘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
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
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 具有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人。
2.5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七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适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热工水力设计;
3.3 设备选材要求;
3.4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 样机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7 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工艺设计和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五、从事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资历
1.具备及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不含返聘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
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
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人。
2.5 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程序分析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合适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热工水力设计;
3.3 设备选材要求;
3.4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 样机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7 设备力学分析。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应了解设备所在系统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五、从事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或具备及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 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具有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
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
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10人。
2.5 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二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适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设备选材要求;
3.3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4 样机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5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工艺设计和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六、从事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历
1.具备及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
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所涵盖设备(或
结构、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10人。
2.5 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五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合适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设备选材要求;
3.3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4 样机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5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力学分析。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应了解设备所在系统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从事其他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六条资历
1.具备及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要求数量,从事过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及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
2.1 主持过2项以上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
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
结构、参数及其类似设备设计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2.3 设计校核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2.4 设计人员应不少于10人。
2.5 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八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技术装备:
1.1 拥有必要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 具有施工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 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 初步实现设计项目计算机管理;
1.6 有较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适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 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 结构设计; 3.2 热工水力设计; 3.3 设备选材要求; 3.4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 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 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4.拥有相应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工艺设计和 主要参数。 6. 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对于确需分包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章 试设计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申请单位若没有相应设计经 历,可先进行试设计,以验证其设计能力。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许可证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 名称、核安全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针对自己所申请设备类别, 在每一类设备所涵盖 设备范围内,选取每一类设备中一个有代表性设备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二条 试设计文件应满足真实设计文件所有要求, 但不得直接作为 产品设计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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