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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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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 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 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 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 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 了解案情; (二) 发现疑点; (三) 厘清思路; (四) 查找依据; (五) 评估目的; (六) 协助审理。 一、 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 时间 地点 人物 事件 结果 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 众多 阅卷 —— 事实2 …… …… …… …… …… 事实3 …… …… …… ……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户籍等情况,工作人员做一个电话记录,律师不必过分注意;但如果办案说明包括了各种事实,甚至是关键的事实,律师就应该做深入了解。 二、 发现疑点 通过阅卷,还要达到发现疑点的目的。一个案件有没有疑点,有多少疑点,不同律师发现的可能不同,这或可归咎于经验,或许是责任心不同,也可能纯粹因为不同的阅卷方法。 在我参与的一起案件中,我在办第二审时看到一审律师的辩护词,其中只有套路性语言,比如认罪态度好等,而缺少与事实相关的部分。但实际上,本案的事实部分存在很大疑点。后来发回重申,一审判决的死刑被改为无期徒刑。 我在二审案卷材料中发现了疑点,但是,这些疑点问题又是如何发现的呢?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和了解案情时做的一样,先用表格列举出五个元素,再依次判断其是否存有疑点。这样,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一目了然。 三、厘清思路 厘清思路有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以列表如下(以盗窃案为例): 实体 程序 案件 手段 地点 赃物去向 事实1 …… …… …… 事实2 …… …… …… 案件 办案说明 事实 …… 列表的目的是能够比较简单地厘清对案件的思路,如果方法不同但同样能达到目的,也是可以的。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不同于当事人只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律师要做的是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能发现问题的程度取决于律师思路的清晰程度。“打官司”其实就是“打思路”。判断律师谁做得更好的标准,就在于谁的思路更清楚。思路是否清楚,决定了法庭上的下一步能否做好。而要做到思路清晰,就需要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训练。上面用的列表法就不失为一种最简单的方法,甚至可以说是用来训练自己的最好方法。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包括在法庭上的情形,可以清楚地看出律师的思路是否清晰。一个思路清晰的律师,即使未做准备,在听对方陈述的过程中也能理出对方的思路,找出对方与己方不同的观点。 四、查找依据 查找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要查找法律依据:这针对的都是通过查找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指要取得相应的证据。在查找证据时可以列表作为准备。如下表: 证据 种类 问题 依据 视听资料 …… …… 法律规定:复制件要说明原件的存放地,要有两人以上制作复制品并有相应说明。 将存在的问题与法律依据对比反映,可以增加质证的力度。 五、评估目的 什么叫“目的”?办任何一个案子,当你看到相关材料,当事人说出他的目的的同时,你也会规划自己的目的。一个案件能不能达到目的,只听当事人的意见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在陈述情况的时候往往“趋利避害”,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实。因此,应当通过阅卷来评估能否达到目的或者能达到多少目的。在阅卷当中,占有的材料越多,了解的案件情况越清楚,进而发现疑点问题,根据这些才能判断能否实现自己的目的。 我曾做过一个博士涉嫌贪污的案子,这个博士每个季度都去领研究室的奖金,然后分发到个人,被举报涉嫌贪污。他自称是被人陷害,自己并没有贪污,只是代替别人领奖金,没能及时将奖金分发出去。我阅卷以后发现三个问题。我问他:“你在研究室中是否负责领奖金的工作?”他说:“不是。我只是顺路帮人领回。”“是不是前三个季度都是你用这种方法领回的奖金?”“是。”“领完奖金交回的单子是谁签的字,是张三李四本人还是你自己?”“是我代签的,签了自己的名字。”我再问他,是否模仿了他人笔迹签字,他就拒绝回答了。通过这些问题,我发现他无法说服我,更不可能说服法官了。这种案件要做无罪辩护显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所以说,阅卷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评估目的。通过阅卷发现疑点后,一般情况下都能据此对结果(即能否达到目的、达到多少目的)做一个大致的评估。 六、协助审理 律师无论是做一方的代理人,还是做刑事案件的一方辩护人,实际上都是在做协助法院完成审理的工作。一名律师做工作只是要在法庭上展示自己,这是不够的;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协助案件审理,以查清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部分 阅卷的方法 简单来说有以下四种方法: (一) 传统法; (二) 列表法; (三) 图示法; (四) 综合法。 一、传统法 阅卷笔录用什么方式较好?这和能否达到阅卷目的有密切关系。80年代的时候还没有复印机,因此所有的材料只有到法院手抄。当时律师通用的阅卷方法,我称之为“传统法”。“传统法”要把所有材料做摘抄,同时要找出各种证据中不一样的地方,发现问题。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相比列表法等其他方法更加随意。运用“传统法”时还可以进行“分层”,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对材料进行分类。 传统法有利有弊。利的方面在于它简单、不受限制;弊的方面在于它缺乏直观、条理性。传统法不适用于复杂的案件,例如十起简单案件组成的复杂案件,运用传统法只能将材料改制成“浓缩”版,对分析案情和找寻问题并无多大益处。 二、列表法 我把列表法分为三类:总表、分类表和对比表。 1、总表 总表指的是材料清单和分卷材料清单。不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对于案件中有哪些材料,通过总表的方式就能一目了然。材料清单所列出的材料有助于了解案件全貌,分卷的材料清单更是便于在法庭上随时查找适用。 例: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时间 01 …… …… …… 当然,对于某些一般性案件,可能已有材料清单,这项工作可以略过。但是这样一张表主要并不是在结案时用,而是要在阅卷时通过这种方法整理出不同时期看到的材料,方便查阅。遇到材料较多的复杂案件,对于每一卷材料都应做一张这样的表格,以便掌握文卷中最基本的内容。 2、分类表 为什么要制定分类表?当某一案件涉及的材料非常之多,除了通过总表了解每一卷有哪些材之外,我们可以将案卷材料分为几大类,进而对材料做更细的划分,这样就能更方便地厘清思路、发现疑点。 例一: 资料一览表(分类表) 制表时间:×年×月×日 制表人:××× 编号:TY一 序号 时间 名称 内容摘要 备注 01 981112 验资报告 韩××28万元(56%),马××22万元(44%) 02 981124 组织机构代码证 至2001年10月31日 03 98111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韩××,资本50万元 04 860720 房产证 李××房产 05 981101 房屋租赁协议书 租赁李××房屋 至2001年10月31日 06 981117 税务登记表 07 981125 税务登记证(正本) 一个表怎么制作最好,这和制表的目的有关。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一个表可以用如下方法进行分类: 时间 地点 事实 结果 存在多个问题 事实问题 序号 1 人数 √ √ 2 √ 物品 √ 3 √ √ 去向 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可以自己调整表的内容。 例二: 内贸合同分析表格(第七十一卷) 制表人:××× 制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合同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金额 买方 买方签章 卖方 卖方签章 备注 1 HTF K40726 440DTEX DSM 192㎏ 631.30 121209.60 ××公司 ××公司章,签名为高××,不清晰 ××加工厂 盖××加工厂章,何××签名 签约时间04-07-26 …… 注: 1、 有何××签名的合同共计43份,其中卖方为××公司的合同12份,卖方为××科技公司的合同15份; 2、 有高××签名的合同共计2份,卖方均为××科技公司; 3、 卖方为××公司的合同共计17份; 4、 卖方为××科技公司的合同共计15份。 这是一起走私案件。作案的基本方法是在国内签订内贸合同,在国外签订进出口买卖合同,而在通关时用假发票、假外贸合同蒙混过关。这张表列出的是第七十一卷中涉及到的所有内贸合同。列出这张表后,对这其中表现出的问题可以再进行归纳整理。表后还可以附有注。用这种方法可以将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说明得很清楚。比如,这中间有的合同与外贸合同没有对应,可能它不属于走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与外贸合同对应的那笔账无关,就不能算在总金额之中。因此,无论最后会得出什么结论,阅卷过程中要做的列表分析这一步都是不可省的功课。这是在法庭上陈述事实的依据。建立证据意识非常重要,要达到这一点,做一个好律师,不仅需要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工作方法的培养。 例三: 相互印证情况一览表 时间:×年×月×日 制作人:××× 时间 证人 证明内容 印证情况 97年12月10日11:30-15:35 王×× 1、 杨××和一个穿绿军大衣的一块儿来的; 2、 杨××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是红布包的,就放在高低柜上了; 3、 盛××过去看他们了,回来以后对我说,他们把那人扎了; 4、 那人坐在地上,背靠在刘××的双腿上; 5、 我问刘××怎么啦,刘××讲给了一刀; 6、 盛××就问了一句,怎么给人扎了,杨××讲他扎了;盛××问扎了多深,杨××讲不知道; 7、 (刀)长有1.5尺,什么样子,因为用布包着,我没看见。 1、 杨××不承认有穿绿军大衣的人; 2、 盛××不能证明杨××直接承认扎人的情况。 …… 可以这样说,任何一种表都必备一些要素。例如上面这张表,不能只有证明内容和印证情况,而不知道什么时间取得证明,或者不知道是什么样的证据形式,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时间、证人等要素是这里的必备要素。 例四: 证据质证一览表 制表时间:×年×月×日 制表人:××× 第一部分 对××火车站事实的指控 序号 证人 取证日期 证据种类 质证意见 01 赵××,男,×年×月×日出生,××单位××职务,住×× 2003/10/20 亲笔证词 1、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提供证言形式要件的规定,但没有履行告知如是作证的义务(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藏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2、 第2页:在张××的统一指挥下,全部上访人员撤离候车室,全部向外走出去。 …… 除了在法庭上发言,通过这种方式将质证意见固定下来,单独地提供给法官也是可以的。这也是一种辅助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按照不同案件的不同需要,我们可以制作不同的分类表:既可以按照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不同的侧重进行分类。 3、对比表 制作对比表时,可以根据不同目的、案件性质、证据特点等设定不同的对比方法,以便于使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对比方法: (1)按不同类别对比(口供、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 (2)按不同需求对比(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陈述); (3)按不同项目对比(口供与其它证据对比); (4)按相同类比对比(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5)按人物关系对比(理清各类案件相关人与事的关系); (6)按主要事实对比(两个以上事实的相互关系)。 决定使用哪种对比的方法,主要是看能否达到使用的目的。 例: ××银行支行提供的对账单与对应报关单的比对一览表 预审第84卷 (账号:×××;户名:×××) 制表人:××× 制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日期 交易 金额(美元) 对应报关单号 1 2002-12-06 T/T汇至××公司 79000.00 2 2002-12-16 T/T汇至××公司 278826.40 3 2002-12-18 T/T汇至××生物公司 180000.00 报关单(183005505) 以上款项合计:537826.40 4 2003-01-22 T/T汇至××公司 130200.00 报关单(1830005986) …… 从表中可以看出,前三项中的一、二两项没有报关单与之对应。正确运用这张对比表中展示的数据和反映出来的信息,可以大大增强辩护力度。 另外,律师是否应当自己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诚然是一种勤恳工作的表现,但是并不一定有实际的效率。我不主张律师去取证,一方面是基于法律规定,第二是因为司法环境,第三就是因为对于律师来说取证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其实在法庭上有力的辩护并不一定要通过取证解决,加上现在的征询体制是以口供为中心,用上述的这种方法能够很好地达到代理或者辩护以及辅助审判工作的目的。 三、 图示法 有三类: (一) 按时间分类图示; (二) 按事件分类图示; (三) 按关系分类图示。 除上述分类方法外,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它分类方法。文字说明往往没有图示表现得直观。 例一: 《立法法》第79、87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法律法规与涉案文件关系图 《行政许可法》第5、11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违反 【规划1648号文】对市场准入和“总量控制”的规定(不属于规章,不能作为行政许可“规定权”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3条(二)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违反 违反 依据 《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违反 《立法法》第75、76、77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制定规章的程序 …… 这个案子可以称为“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案”,案情主要是三个出租司机要求申办个体出租被拒。这个案子涉及公共资源是否属于政府许可范围这个问题。上面的图表直观表现出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十分简洁并便于查找。如果只通过文字稿陈述,必定会繁冗不堪,说服力也会大打折扣。 例二: 相互关系一览表 (附简要说明) 制作人:××× 制作时间:×年×月×日 D.青竹大厦 ·原为A借款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吴春水为该企业个人股东之一 ·受A委托,无偿向B提供经营场所并进行管理 ·1998年与吴春水签订承包合同 ·吴春水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 A. 制药三厂 ·国有企业,2000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B的全资控股单位 ·借款给D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 ·樊春水1989年被“劳务输出”到D ·1991年-2000年与吴春水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发放工资 E.青竹大厦医药销售部 ·吴春水承包的具体单位,其它单位没有对其任何投资(无药品销售经营权) ·该单位借用B的执照,以C的名义从事药品销售 B.青竹北方医药销售中心 ·为A之全资子公司 ·D受A委托对其进行管理 ·吴春水以其设立的C的名义从事药品经营,但只与D有承包E的关系 C.青竹医药销售中心二部 ·吴春水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只是一个经营部门,B及其它单位均没有对其投入 简要说明 1、 从A、B、C、D、E相互关系可知,吴春水承包E只对D负责,与A、B、C之间并不涉及职务方面的关系; 2、 D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吴春水承包时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3、 吴春水经营销售药品,不是受A、B、C的委托,不涉及从事公务的问题; 4、 吴春水只以C的名义对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 检察院指控吴春水接受A的委托负责清收B的下属单位C的债权债务,是不能成立的。 通过这样的图示,能够把几个单位之间的关系说清楚,把被告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说清楚,把被告人的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说清楚,等等。理清这些关系以后,最后的事实呼之欲出。在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支持下,要为被告人做出有力的辩护就水到渠成了。可见,图示的方法也是为了说明案件事实,对梳理关系有很好的作用。 四、 综合法 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一个案件中可以既有图示法,又有列表法,还有传统法,不同方法同时进行。这些方法的运用总是围绕着阅卷几方面的目的进行。运用这些方法,我们可以考虑制作其它文件: 制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作需要补充的问题; 制作代理、辩护方案; 制作各类提纲(会见、调查、法庭发问、质证等)。 第三部分 阅卷的原则 做一个简单的归类,阅卷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 条理清晰; (二) 精细划分; (三) 格式完整; (四) 全面概括; (五) 化繁为简; (六) 注重实用; (七) 保守秘密; (八) 其它事项。 通过之前讲过的方法去阅卷,我们可以做到条理清晰;想对其中的某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透彻地说明,可以做精细划分;想提交材料给法庭,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格式;想要全面掌控案件的情况,就要懂得全面概括;再复杂的案件,不论有多少本卷,想要化繁为简,通过图表、图示等方法就可以实现…… 结 语 总之,律师在做业务的时候,应当学会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我对个人多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在实践检验中也证明了这些方法能够带来很大收获,希望能够给各位律师朋友带来帮助,谢谢! 互动环节 问: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律师通过阅卷认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坚持让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应当如何辩护? 答: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必须遵守法律。但能不能达到代理或者辩护的目的?如果被告人本人认罪,律师不可以做无罪辩护,这没有异议。相反的另一种情形,可能是律师个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也可能是证据确凿而被告人不认罪。但不论怎样都要求律师先看证据,看有没有证据支持其不认罪的理由。坚持“证据意识”,用证据说话。 问:阅卷的目的之一是协助审理。您说可以提交一些表格给法官,但是这些材料应以什么形式提交给法官?是以证据的形式吗?需要给对方吗? 答:代理词和辩护词是不是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这是由我国审判制度决定的。虽然法条没有规定,但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做。法院内部管理中也有存档书面辩护词的相关要求。同样的道理,我们把表格等材料提供给法官,这是单方面的行为,并不必须要给对方看,这和是不是证据其实并无关联。 问:我在阅卷时发现,对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时通常只移送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 答: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是,辩护人的权利其实不及被告人的权利。信息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只能让被告人去行使相关的权利。此外,律师很可能面临作伪证的危险。因此一定要先断定证据的真假再做判断,并最好不要试图取得新证据。 问:律师在做好业务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营销? 答:律所做广告是法律允许的,但律师个人做广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民事案件的工作方法应该如何借鉴? 答:今天我所介绍的方法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律师业务中,不论诉讼、非讼,民事、刑事、行政,都会用到这些方法。 问:什么时候给材料好?法庭上法官打断发言怎么办? 答:不论是做代理还是辩护,我们发表的是自己的观点,对方的观点我们尚不知晓,因此不宜在开庭之前交材料。我们不能奢望法官看完所有材料。 对于第二个问题,律师发言要尽可能言之有物,突出核心问题,并避免照本宣科。律师发言要有“气场”,务必将问题总结出来呈现在法官面前。 问:如何处理律师和委托人及其亲属的关系? 答:首先看法律有无明文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有些其实是有司法原则要遵循。因此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也要尽量规避。 问: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但是证据充分显示了他有罪,如果他坚持不认罪会加重判刑;或者对被告人可以做无罪辩护,而被告人非常害怕,希望立刻认罪,可以尽快获释。这两种情况律师都不能把证据材料直接告诉被告人,我们应当怎么处理呢? 答:和被告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这种矛盾是需要沟通方法来处理的。这里最首要的问题还是证据。有没有罪,这种矛盾律师要尽可能的通过沟通与被告人达成一致。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才能找到更好的方法。 问:阅卷中如何把握重点? 答:一个最基本的方向是把握要质疑的问题点。拿到材料首先要做的是深入分析,找出重点部分。列出问题后,针对每一个问题找出解决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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