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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896-20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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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30.99 CCS Z 68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18962021 代替 DB45/T 1896201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The facility configuration and operatio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2021 - 02 - 05 发布 2021 - 03 - 05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18962021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总则 . 2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 . 2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 2 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 6 附录 A(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 8 附录 B(规范性)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 12 附录 C(资料性) 垃圾分类投放屋、投放亭示例 . 13 附录 D(资料性) 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 . 15 附录 E(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设置比例 . 18 附录 F(规范性)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求 . 20 参考文献 . 25 DB45/T 1896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3、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5/T 1896201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与DB45/T 1896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b) 增加了文化教育场所(见6.10); c) 修改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见附录E,2018年版的附录C); d)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收集亭示例(见附录C); e)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见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

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蓝岚、黄淑娟、谢焱亮、李航、李浓、徐浩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45/T 1896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5/T 18962021 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 城市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

5、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T 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源头分类 source classification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 3.2 生活垃圾产生源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u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

6、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和工业企业、文化教育场所及其他场所。 3.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delivery point 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3.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collection point 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向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场所。 3.5 归集 interior collection 生活垃圾产生源内部将分散投放的

7、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的活动。 DB45/T 18962021 2 3.6 定时定点收集 fixed time and fixed point collection 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产生源已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垃圾转运或贮存设施的活动。 3.7 监管条件 regularity condition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采用人工或机器设备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环节进行管控, 使投放和收集环节处于可控状态。 4 总则 4.1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8、。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 5.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录 A。 5.2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 B。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 一般要求 6.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容器)、收集点的设置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不妨碍消防通道、人群健康,与环境相协调等。垃圾分类投放屋、投放亭参见附录 C。 6.1.2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在主要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分类宣传栏,参见附录 D。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 6.1.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9、器应有明显的分类标志, 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见附录 E。收集容器及标志设置的要求见附录 F。 6.1.4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至少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投放点, 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 6.1.5 生活垃圾产生源(除公共清扫区域外)应至少设置 1 个大件垃圾投放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等功能,并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投放点规模,竖立明显标识,公布预约方式和电话。 6.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6.2.1 应在如主要出入口、大堂、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适当位置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10、L40 L;各楼层过道每间隔 100 m 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每间办公室结合面积或办公人数, 在室内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在室外共用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0 L20 L;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 6.2.2 应在室外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3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DB45/T

11、18962021 3 处理设备,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4 有条件的,宜另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细分类收集容器,如将可回收物细分为塑料收集容器、玻璃收集容器等,将有害垃圾细分为荧光灯管收集容器、废药品收集容器等。 6.3 居民住宅区 6.3.1 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6.3.2 应至少设置 1 个可回收物投放点。高层楼宇群按照 1 500 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 1 000 m 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12、。 6.3.3 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3.4 宜按照每 200300 户为一个点,设置固定分类投放点,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m,每个投放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且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投放点放置 120 L 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 240 L 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和收集。投放点应充分考虑居民投放、管理责任人归集、运输单位收集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 6.3.5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 可设置误时投放点, 供未能在规定时

13、间内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投放。 6.3.6 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在厨余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3.7 露天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宜硬化、平整地面,宜设置挡雨棚。 6.3.8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 1 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宜以 150200 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m; 投放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

14、,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投放点分别设置容积 120 L 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 240 L 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 有害垃圾投放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积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4 园林绿化场所 6.4.1 应在游人出入口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0 L。 6.4.2 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不小于 100 hm)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

15、100 m2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60 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小于 100 hm)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每间隔 50 m100 m 设置,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60 L。 6.4.3 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0 L。 6.4.4 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0 L。 6.4.5 办公区域垃圾分类设施按 6.2 配置。 6.4.6 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 6.4.

16、7 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DB45/T 18962021 4 6.5 交通物流场站 6.5.1 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60 L。 6.5.2 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0 L。 6.5.3 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60 L。 6.5.4 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5.5 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

17、5.6 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5.7 在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时,有条件的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 6.5.8 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9 产生厨余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6.6 商业服务网点 6.6.1 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 6.6.2 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6.3 提供餐饮服务的, 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

18、应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6.4 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场所如集贸市场、农批市场,其内部经营户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0 L20 L;其主要出入口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0 L 或 240 L;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 120 L,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有条件的宜设置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果蔬菜皮等。 6.6.

19、5 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宾馆、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6.6 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6.7 投放点的设置不应影响道路的畅通和商铺的正常经营。 6.6.8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设置。 6.7 公共清扫区域 6.7.1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 100 m2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60 L。 6.7.2 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

20、隔 200 m4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60 L。 6.7.3 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 50 m1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60 L。 6.7.4 河滨步道、广场按功能和人流量大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60 L。 6.7.5 有条件的保洁单位可在管理间或工具房,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有害垃圾。 DB45/T 18962021 5 6.8 医疗卫生机构 6.8.1 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6.8

21、.2 应在主要出入口、大堂、电梯口、每层楼梯处等公共区域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各楼层过道尽头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间办公室结合面积或办公人数,在室内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在室外共用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0 L 或 20 L;卫生机构室外公共区域应在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8.3 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就餐需求的位置适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22、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6.8.4 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 6.8.5 应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8.6 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门诊部、急诊部(非传染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域宜根据面向公众的开放面积设置分类投放点, 平均每 1000 m2设置 1 处垃圾分类投放点, 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60 L; 住院部的病房(传染病等特殊病房除外)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0 L20 L。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

23、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6.9 工程施工现场和工业企业 6.9.1 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6.9.2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明确分开。 6.9.3 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9.4 应在办公区域按 6.2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9.5 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的设置不应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6.10 文化教育场所 6.10.1 各级各类文化教育场所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 6.2 设

24、置。 6.10.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10.3 每层楼卫生间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 60 L。 6.10.4 户外场所如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 50 m100 m 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25、60 L。 6.10.5 教学及科研等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每栋楼首层可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宜细分类,如纸张、塑料、玻璃等,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40 L 或 60 L,投放点的设置不应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和教学秩序;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 GB 5085 的要求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DB45/T 18962021 6 6.10.6 学生宿舍区(楼)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积宜为 120 L 或 240 L;每间宿舍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6、宿舍区(楼)的楼层过道不再设垃圾收集容器;教职工宿舍区(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 6.3 配置。 6.11 其他场所 6.1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按本文件相关场所的规定执行。 6.11.2 其他场所的餐饮服务区域,根据厨余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人流量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D。 6.11.3 在水域垃圾上岸点或水域保洁管理站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可根据河道保洁长度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D。 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7.1 基本要求 7.1.1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不应混入生活垃圾

27、收运系统。 7.1.2 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开存储和分类收运。 7.1.3 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持容器标志清晰。分类收集容器应密闭,破损应及时更换。 7.2 投放 7.2.1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 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投放时应避免造成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翻倒、洒落垃圾、滴漏污水等。完成投放后垃圾分类容器应及时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干净整洁。 7.2.2 投放生活垃圾时遇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内有异物(爆燃物、毒品、病死家禽、受到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等),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7.2.3 因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

28、染,并因恢复城市道路、区域原貌所产生的垃圾,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其投放应符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要求。 7.2.4 其他投放要求见附录 A。 7.3 收集 7.3.1 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公示垃圾分类指引。 7.3.2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采用定时定点的收运方式。 7.3.3 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归集作业时,可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引导。必要时可开袋检查,对未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可引导其按要求分类。 7.3.4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3.5 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

29、收集,对收集的大件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应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7.3.6 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或设备,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7.3.7 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7.3.8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7.3.9 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 DB45/T 18962021 7 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不应设置二次分拣点。 7.3.10 厨余垃圾收集应符合 CJJ 184 的规定。

30、7.4 运输 7.4.1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日产日清,由具备资格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无滴漏、无洒落。 7.4.2 有害垃圾应定期分类转运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再从临时贮存点运至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7.4.3 大件垃圾应由具备资格的作业单位采取密闭式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 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单位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等基本信息;运输过程中不应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不应混合收运其他垃圾;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对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定期将登记资料交送属地主管部门。 7.4.4 收集点(装车点)应配

31、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 不同类别垃圾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7.4.5 临时收集点(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杀。 7.4.6 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 转运站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 每日作业完毕后及时冲洗站区地面, 并定期消杀, 确保通风、 降尘、 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

32、7.4.7 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标识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不应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7.4.8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 CJJ 184 的规定。 7.5 处置 7.5.1 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7.5.2 生活垃圾应按以下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的处置企

33、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好氧生物处理、饲料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7.5.3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DB45/T 18962021 8 A A 附录A (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表A.1。 表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废金属:金属容器(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 盆、 饭盒、 保温杯、 保温壶等) 、金属餐

34、具炊具(碗筷、汤勺、碟子、刀、锅、烤盘、烧烤架等)、五金工具(螺丝、螺帽、榔头、电钻、卷尺、锁、钥匙、铰链等)、金属用具(杠铃、哑铃、衣架、晾衣杆、毛巾架、挂钩、园艺工具、手电筒、相框、画框、票夹、美工刀等)、金属玩具、金属文具、金属家具、自行车、滑板车、金属登山杖、金属花架等金属用品用具。 1.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2.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等金属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必要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以上可回收物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废塑料:

35、塑料容器(收纳箱、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盆、杯、瓶、袋、桶、盒、膜等容器)、塑料餐具(便当盒、碗、匙)、塑料玩具(积木、拼图、车、海洋球等)、塑料文具(笔的外壳、文件夹、文件盒、文件套、画笔、画板) 、塑料日用品(泡沫填充物、衣架、挂钩、相框、画框、光盘、磁带、磁盘、唱片、剃须刀架、尼龙网兜等)、塑料花架、有机玻璃制品等。 1.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等塑料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必要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一次性塑料薄膜、塑料袋、食品袋、外卖餐盒、食材托盘等塑料包装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如未清洗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

36、容器。 3.贴有胶带的快递塑料外包装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且通过物理手段难以分离的复合材料物品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DB45/T 18962021 9 表 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续)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废纸类: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信封、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蛋盒、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便条、日历、 笔记本、纸箱、饮料盒、牛奶盒、烟盒、利乐包装、不直接接触药

37、品的纸质外包装等。 废纸应折好压平,并用绳索捆牢,回收时应避免受到污染。旧书籍、刊物宜捐赠给有需要的人。一次性用品、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以上可回收物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废旧纺织物:无纺布及帆布材质的包和手提袋、纯棉类和涤纶类衣服、羽绒衣、床上用品、地毯、毛巾、纯棉类或涤纶窗帘、桌布等。 1.废弃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废弃衣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2.用于捐赠的废弃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 3.遮光布及遮光窗帘、雨衣、帐篷等含防

38、水涂料的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受过污染、无二次利用价值的废旧衣布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电脑、熨斗、电吹风、手机、电话、U盘、硬盘、数码配件(网线、充电头、数据线、充电线等)等。 1.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点或单独设置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自行拆解。 2.对于已损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宜自行拆解投放,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拆解利用。 3.具备拆解利用资质机构拆解出来的废弃电路板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废弃家具: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

39、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 废旧家具不宜自行拆解,应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处理设施,或预约上门回收。 废玻璃:平板玻璃、玻璃容器(化妆品、清洗用品、食品、饭盒、杯、瓶等容器)、玻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玻璃弹珠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玻璃容器应去掉瓶盖,撕掉瓶身标签,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防止破损。碎玻璃应先用纸包裹再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DB45/T 18962021 10 表 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续)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2 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

40、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废弃食材:谷物及其加工食品(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 米饭、 面、 面包、 麦片、 豆类等)、肉蛋及其加工食品(鸡肉、鸭肉、猪肉、牛肉、羊肉、蛋、动物内脏、腊肉、午餐肉、肉干及小块的动物骨头等)、水产及其加工食品(鱼、虾、蟹、鱿鱼等)、蔬菜(绿叶菜、根茎蔬菜、菌菇等)、废弃食用油脂等。 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烂的物品,不得与承装容器混合投放。 以上厨余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残渣类:茶叶渣、蔗渣、中药渣、咖啡渣等食物残渣等。 废弃食品调料:零食类(如各类饼干、糕点、

41、糖果、坚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奶粉、面粉、面包粉、糖盐、香料等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番茄酱等调味料)、其他类(各式过期食品、宠物饲料等)。 瓜皮果核:水果果肉、水果果皮/壳(如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水果茎枝、果实果核(杨梅核、龙眼核、荔枝核等)等。 花卉落叶: 家庭盆栽废弃的花卉、 树枝 (叶)等。 DB45/T 18962021 11 表 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续)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3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

42、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废药品及其内包装物、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等。 弃置药品及药具应尽量保持原包装,连同内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接触或未沾染药品的纸盒等外包装可归属可回收物。以上有害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杀虫剂、消毒剂均应与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 废胶片及废像纸: 废X光片、 CT光片等感光胶片、废像纸底片。 - 废荧光灯管(包括日光灯、节能灯,不包括LED灯管)。 废荧光灯管(不包括LED灯管)应保持完整、清洁、干燥, 防止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43、容器。 破碎的灯管应用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 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废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 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等废镍镉电池(非锂电可充电电池)、铅蓄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未标明为无汞的纽扣电池)、废弃电路板。 废电池应保持完好,宜将残余电量耗尽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防止暴晒雨淋。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 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 生 活 垃圾。 不宜再利用、污损的用品:牙膏、牙线、浴球、浴帽、海绵、搓澡巾等个人护理用品,各类刷子、面膜、化妆棉等化妆用品,一次性用品、鞋子、棉被、内衣裤、袜子、鞋垫、帽子、手套、口罩、遮光

44、布、毛绒玩具、枕头、干燥剂、镜子、瓶塞、木制或陶瓷筷子、汤勺、碟子、烘培用具、各类球、球拍、地毯、踏垫、瑜伽垫、沙袋、帐篷、睡袋、指南针、雨伞、雨衣、火柴、蜡烛、普通干电池、LED灯、各类绳子、钢丝球、抹布、铅笔、橡皮、水彩笔、废笔芯、印泥、胶水、橡胶制品、双面胶、透明胶、鼠标垫、橡皮筋、拖把、扫把、木制或竹制框、 陶瓷制品、 玻璃纤维制品 (如安全帽)、烟蒂、灰土、毛发、宠物粪便、电蚊香片、大骨头、贝壳、榴莲壳、椰子壳等。 - 以上其他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DB45/T 18962021 12 B B 附录B (规范性) 生活垃圾

45、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表B.1。 表B.1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 范围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包括以写字楼、办公楼为特征的政府机构、公司企业的行政、商务、事务管理机构。 居民住宅区 包括居民楼以及规模大、住宅公寓密集的居住生活小区(含城中村) 。 园林绿化场所 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景观场所。 交通物流场站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场站,不含邮政营业厅。 商业服务网点 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门市网点。 公共清扫区域 包括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的各级城市道路、河滨步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区。 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

46、构。 工程施工现场和工业企业 包括各种工程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加工制造、工矿企业等。 文化教育场所 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职培训机构等。 DB45/T 18962021 13 附录C (资料性) 垃圾分类投放屋、投放亭示例 C.1 垃圾分类投放屋主要功能 垃圾分类投放屋占地面积8 m230 m2,主要配备垃圾分类投放区、桶操作区、洗手区等;具备条件的可在室内配备管理区和智能化投放设备。分类投放区宜设置分类投放桶、分类投放指引、洗手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宣传区宜结合投放区空间进行设置,在墙面设置分类宣传海报、公示牌;同时在分类投放点正面设置LED显示屏,宣传墙亦可设置液晶显示屏

47、,用于播放分类宣传相关视频。操作间应设置备用桶并满足高峰投放时间的存储需求,同时操作间内应设置桶清洗工具,同时配备给排水设施,通风除臭设施。管理间用于设置督导人员、保洁人员的简单办公、休息设施,配备办公座椅,管理间与操作间可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可配备智能分类投放模块,如身份识别、称重计量收费、数据传输、满溢报警、消防报警、安防系统监测、H2S及氨气在线检测仪器等智能设备。见图C.1、图C.2。 注: 垃圾分类投放屋大小、尺寸要因地制宜,具体用材、厚度及承受力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垃圾分类投放屋内收集容器配比和大小需结合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外观风格与环境相融合。 图 C.1 垃圾分类投放屋示例 1 图

48、 C.2 垃圾分类投放屋示例 2 DB45/T 18962021 14 C.2 垃圾分类投放亭主要功能 垃圾分类投放亭主要采用亭、棚形式的垃圾投放设施,占地面积4 m210 m2,主要配备分类垃圾桶和宣传设施(海报、指引等),有条件的可配备洗手装置。见图C.3、图C.4。 注: 垃圾分类投放亭大小、尺寸要因地制宜,具体用材、厚度及承受力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垃圾分类投放屋内收集容器配比和大小需结合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外观风格与环境相融合。 图 C.3 垃圾分类投放亭示例 1 图 C.4 垃圾分类投放亭示例 2 DB45/T 18962021 15 C C 附录D (资料性) 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

49、示例 D.1 垃圾分类宣传栏内容 应重点宣传垃圾分类意义目标、责任义务、分类程序等。见图D.1、图D.2、图D.3。 注: 垃圾分类宣传栏大小、尺寸要因地制宜,具体用材、厚度及承受力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外观风格与环境相融合。 图 D.1 垃圾分类宣传栏示例 1 图 D.2 垃圾分类宣传栏示例 2 DB45/T 18962021 16 图 D.3 垃圾分类宣传栏示例 3 D.2 垃圾分类公示牌内容 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时间、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各环节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见图D.4、图D.5、图D.6。 注: 垃圾分类公示牌大小、尺寸要因地制宜,具体

50、用材、厚度及承受力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外观风格与环境相融合。 图 D.4 垃圾分类公示牌示例 1 DB45/T 18962021 17 图 D.5 垃圾分类公示牌示例 2 图 D.6 垃圾分类公示牌示例 3 DB45/T 18962021 18 D D 附录E (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设置比例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设置比例见图E.1。 a) 可回收物标示1 b) 可回收物标示2 c) 厨余垃圾标示1 d) 厨余垃圾标示2 DB45/T 18962021 19 e) 有害垃圾标示1 f) 有害垃圾标示2 g) 有害垃圾标示1 h) 有害垃圾标示2 注1: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边框和角标不是标志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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