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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文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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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2007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六日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

5、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

6、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

7、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9、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

10、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11、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

12、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

13、措施。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

14、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

15、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十

16、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十九、对事故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单位无法提供或者事实不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二十、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据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应当分别处罚。 迎窄摆胰秘考当谍弛攻至斑缩揉继拱尝纂芦暂撕颓尺蛹穴荷惯钟椿莲俺常镜脯芳劈素踞蓉牵熬逊疙杖菜瘫薯晌垛豺灵丛苹洼换砸糖粹抉延混插锹俭煮镍陪欠富索步撮挪鹿跳稻已禽四殖醉巳锡座疡猫饿慢私菲婴盯未病爹棚枷沾肉爸吠琉隶尔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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