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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学派尚能饭否
2013年01月18日07:53 来源:财经网 作者:张明
最近,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的去世重新引发了各界对公共选择学派的关注。公共选择学派由詹姆斯×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在1960年代创立,这个学派提倡用经济学方法去研究政治问题,算是开了经济学全面入侵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先河。
在公共选择学派产生之前,传统经济学倾向于认为,在人类社会的两个市场上存在着“善恶二元论”,即经济市场上的人是利己的,而政治市场上的人是利他的。公共选择学派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经济人和政治人本质上都属于同一种人,凭什么假定他在两个市场上的行为存在割裂呢?该学派宣称,人在本质上是利己的,无论在经济社会中还是政治社会中都是如此。
既然政治人也是利己的,那么政治活动就不再是由虚无缥缈的“哲人王”提供的天下公器,而是一个由不同类型的利己者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交易的过程。这与经济市场上的交易别无二致。不同的仅仅是具体参与者类型:在经济市场上,交易主体是家庭与企业;而在政治市场上,交易主体是政治家、官僚、选民与利益集团。这些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进行重复博弈的过程就是政治活动,而博弈产生的结果就是政策。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一项政策的好坏,关键取决于政策制定过程的规则。
在政治制定过程中,投票是不可或缺的规则。因此投票理论自然是公共选择学派研究的重点。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主要的投票规则包括一致同意与多数原则。一致同意是更理想的投票规则,因为它不但对每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而且可以避免集体决策中的搭便车现象。不过,一致同意原则可能费时耗力。相比之下,多数原则是更具效率的投票规则,但该原则可能存在“加总谬误”、导致选民对决策活动的冷漠以及造成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悲剧。因此该学派指出,在制定宪法这样的“法上之法”时,必须采取一致同意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开山之作,就是布坎南与塔洛克合作的《一致同意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
“利益集团”在公共选择学派眼中是一个中性词,它不过是指由有着共同利益或目标的人们组成的有良好组织与明确诉求的集团。利益集团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向政治家与官僚集团提出要求并施加压力,以尽量使得最终出台的政策符合其自身利益诉求。利益集团的惯用手法包括公开宣传、游说、竞选资助、合纵连横,当然有时也包括贿赂与恐吓等上不了台面的行为。各种类型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对政治家、政党与官僚集团的制衡,也是民主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石之一。然而,过于强势的利益集团也可能导致金钱政治、损害公共利益以及阻碍正当的立法行为。
“寻租”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贬义词。广义的寻租是指一切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狭义的寻租则是指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或经济主体之间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或维护既得利益的行为。布坎南认为,寻租行为至少会造成三种损失:一是政府官员们“设租”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二是寻租者在寻租行为中花费的支出;三是寻租结果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或第三方损失。
综上所述,既然政治过程是自利的政治人之间讨价还价的产物,既然政策制定过程中充斥着利益集团的游说以及五花八门的寻租行为,那么要增强民主制度下政策制定过程的公正性,依赖虚幻的道德说教是不可行的,关键在于创建恰当的激励机制与制衡体系。布坎南为此提出的三条建议是:明确界定公共物品的产权;在公共部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重构官僚的激励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来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重新设计公共物品的偏好显示机制,使得投票人能够尽可能真实地显示其偏好。
仅凭这三条建议,布坎南及公共选择学派便可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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