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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你需要知道这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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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理清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你需要知道这些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个直辖市和 27 个省内试点市试行.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在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就发文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范围推广到全国,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了解和用足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你需要知道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一、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已经自 2016 年开始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2017 年 1 月 1 日后仍然不中断继续执行.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地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持续执行的试点地区是: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二、适用什么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与原试点政策一致,主要适用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还需要满足”被保险人为 16 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三、单位负担的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除按照规定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外,也是单位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单位负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要注意什么?一是限额.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是额外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如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6000 元,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150 元,当月该纳税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50)=2350 元,按 3%的税率,应扣个人所得税70.5 元.三是只能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文中规定的 5 个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其他的商业保险产品不得扣除.五、享受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六、还需要关注哪些征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 2400 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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