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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 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 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 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 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 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场长应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猪、生猪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生猪、生猪产品不符;
(二)生猪、生猪产品染疫;
(三)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五)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销售、收购、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 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五)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 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 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主动或配合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是动物健康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采购
1、首次购进兽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3)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5)进口兽药的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1)供货单位的委托书(需委托企业盖章);
(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兽药入库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二、陈列、储存兽药
1、兽药库房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货架、地板;
(二)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有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库(柜)的温湿度具体要求:
常温库温度:0~30℃
阴凉库温度:0~20℃
冷藏库温度:2~10℃
冷库、柜、冰箱(疫苗保存):2~8℃,低于是-15℃等。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疫苗需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2、兽药按下列要求储存: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兽药堆垛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三、使用兽药
使用兽药,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使用: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严格遵守停药期。
使用兽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
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档案管理和防疫信息报送制度
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免疫档案管理和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2、免疫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疫疫苗入库情况登记表
(二)免疫疫苗出库使用情况登记表
(三)免疫耳标入库情况明细表
(四)免疫耳标使用情况明细表
(五)免疫疫苗、耳标报损情况审批表
(六)疫苗接种记录
(七)免疫抗体监测情况
3、根据免疫数据采集要求,及时、准确将防疫信息录入、更新,上传至苏陈镇畜牧兽医站。
4、畜禽免疫档案记载的信息连续、完整、真实。
5、免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和经营的最大风险,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本场生猪健康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场成立动物疫病防治小组,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固定疫情报告人员。
二、场长是本场动物疫病的总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饲养员为义务报告人,疫情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动物疫病后,立即向场长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三、饲养员每天喂食、喂水巡查一遍,查看猪群状态,吃食、饮水情况,是否有病、死猪,如有立即报告兽医技术人员,兽医人员临床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
四、兽医人员巡视猪群整体状况,如有大批发病,立即诊断,临床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如无法诊断,立即送有关部门化验,如诊断疑似动物疫病的,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站。
五、违反上述规定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本场生猪健康安全,促进本场的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场饲养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场饲养的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由场长或兽医技术人员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本场饲养的生猪需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六、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责任制
理 事 长
1、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5、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排全场的经营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
7、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月结工作、周上报工作;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8、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9、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全场经济指标;直接管辖生产主管,通过生产主管管理员工;
10、负责全场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或每月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场 长
1、负责生产日常工作;协助理事长做好其他工作;
2、负责执行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和有关生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生产报表工作,随时做好统计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4、负责猪病防治及免疫注射工作;
5、负责饲料、药物等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6、负责落实和完成理事长下达的各项任务;直接管辖组长,通过组长管理员工。
生猪免疫程序
一、商品猪
21日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免疫1次;
28日龄 猪瘟脾淋苗免1次;
30日龄 猪II型链球菌疫苗免1次;
35日龄 口蹄疫疫苗免1次;
45日龄 猪II型链球菌疫苗免1次;
63日龄 猪瘟脾淋苗免1次;
70日龄 口蹄疫疫苗免1次。
二、猪母猪
后备母猪70日龄前免疫同商品猪,配种前猪II型链球菌疫苗1次;
每隔4-6月:口蹄疫疫苗免1次;
每次配种前1-2周: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免1次;
猪瘟脾淋苗免1次;
产前4周:猪II型链球菌苗免1次。
三、种公猪
70日龄前同商品猪免疫;
每隔4-6月:口蹄疫疫苗免1次;
猪瘟疫苗免1次;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免1次。
四、蚊虫出现前1-2月,各年龄段生猪乙型脑炎疫苗免1次;猪肺疫、猪丹毒、大肠杆菌苗、伪狂犬、传染性胃肠炎、圆环病毒II型、猪副嗜血杆菌病、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喘气病根据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性免疫,时间穿插上述程序中。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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