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航规章简介,1,适航维修规章,运行审定:,CCAR-121,、,135,维修机构审定:,CCAR-145,运行一般规则:,CCAR-91,维修和改装规则:,CCAR-43,维修人员执照:,CCAR-66,维修培训机构审定:,CCAR-147,2,适航审定规章,管理规章,审定标准,合格审定:,CCAR21,适航指令:,CCAR-39,国籍登记:,CCAR-45,航化、航油:,CCAR-53/55,航空器审定:,CCAR-23/25/27/29/31,发动机、螺旋桨:,CCAR-33/35,零部件:,CCAR-37,环保、噪声:,CCAR-34/36,3,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4,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化产品:液压油、滑油、润滑脂等),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航空燃油的适航规定),5,维修类规章:,CCAR121-R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6,总体介绍,A,章 总 则,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C,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E,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的批准,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G,章 手册的要求,H,章 飞机的要求,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J,章 特殊适航要求,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L,章 飞机维修,7,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N,章 训练大纲,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T,章 飞行运作,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V,章 记录和报告,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X,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Y,章 罚则,8,定义:,协议维修单位:,通过与运营人正式签订协议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并至少在运营人基地提供航线维修的维修单位,9,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 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 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0,(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在一个国内地点 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 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11,飞机的适航性,(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 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12,飞机限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13,飞机维修,总则:,(a),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b),维修工作应当由,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c),飞机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的检查和监督,14,适航性,(a),运营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b),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1),每次飞行前按照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2),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3),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4),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5),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15,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CCAR-121R4,),维修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16,维修工程管理手册,(,AC-121-51,),手册的目的:,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实施规范性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手册要求:,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17,飞机维修方案(,AC-121-53,),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初始维修方案的制定,维修方案的有效性,维修方案的内容,维修方案的转换,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的偏离,18,可靠性方案(,AC-121-54,),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对于机队较小的飞机可以采用加入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飞机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的方法。,可靠性管理体系监控的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飞机各主要系统、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可靠性方案及其任何修订应得到局方的批准;可靠性管理机构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定期向局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并提交有关的报告。,19,维修系统的机构,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制定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的相关部分,并制定具体的飞机维修技术要求或者改装方案;,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根据工程技术部门制定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飞机运行和维修中供应必要的合格器材,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和维修状况。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质量部门,监督合格证持有人及其维修系统对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落实,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质量部门,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培训管理部门,执行维修系统的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和保存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20,维修系统的人员,维修系统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资格要求:,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并获得,CCAR-66,部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21,飞机的修理和改装,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申请批准。,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22,飞机的适航性检查,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23,飞机放行,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24,飞机放行,(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MEL,和,CDL,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25,维修记录,(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机体总的使用时间;,(),每一发动机总使用时间;,(),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26,维修记录,(AC-121-59),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1),除飞机、发动机、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年;,(2),飞机、发动机、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3),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随同飞机转移,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个月,所有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27,记录和报告,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需要报告的情况:,(1),中断飞行;,(2),非计划更换飞机;,(3),延误、备降或者改航;,(4),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在,72,小时内向局方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 修及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发生的人为差错。,28,CCAR-121R4,删除一般勤务定义,增加地面服务定义。,一般勤务工作: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取和堵放航空器的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施 的勤务工作。,地面服务:是指飞机到达和离开机场时除空中交通服务以外的必要服务。,29,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0,使用范围,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直升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进行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全货机运输飞行,31,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32,定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33,定义,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34,定义,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35,定义,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责任经理:,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36,定义,质量经理,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生产经理,是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放行人员,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37,定义,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38,总体介绍,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三章 维修类别,第四章 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39,维修单位的责任,维修单位应当随时改正其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维修单位应当向拟送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航空营运人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送修人)告知其经批准的维修工作范围。,维修单位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维修范围有关的设施、机构及人员便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40,维修单位的权利,(a),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标准进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b),可以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的程序,并在获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后方可进行;,(c),维修单位可以对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d),维修单位取得维修许可证后暂时缺少从事批准的某项维修工作所必需的部分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和有关人员等条件,维修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不得进行该有关项目的维修工作。,41,外委,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42,维修工作类别,(a),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b),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c),改装,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但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d),翻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e),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等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换件和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f),定期检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43,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要求,厂方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适航性资料,质量和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控制系统,人员和培训系统,44,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厂房设施,:,1.,厂房设施应当满足为进行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的需要,并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2.,维修工作环境应当适合维修工作的需要,3.,培训设施应当满足其培训要求。,4.,具备存储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及维修记录的相应设施。,45,工具设备,具有足够的工具设备,使用替代的工具需局方批准或认可,可租借某些特殊的设备,建立工具保管制度,建立工具校验制度(带校验设备的回收、校验标签的使用、超校验期设备的隔离),自动测试设备软件有效性的控制,46,器材,(航材),维修器材应符合适航性资料的规定;,器材的标签要求(,CAAC,的,AAC-038,表),使用非厂商批准供应商提供的器材应通知航空公司并获得局方批准,自制件的管理,器材供应商的评估和器材的保管(包括出入库检验)制度,特殊器材(有库存寿命、化学品或静电敏感器材)的保管和不可用器材的隔离和报废制度。,47,人员,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1),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2),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3),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且国家标准有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48,人员,放行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1),放行人员应当是本维修单位雇用的人员;,(2),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3),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从事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I,类签署;从事运输类和通勤类飞机,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II,类签署;,(,4,)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49,质量系统,由责任经理负责的质量系统,岗位资格评估和人员授权,授权记录的保存,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质量部门应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质量经理向责任经理负责,保证其质量部门工作的独立性,50,自我质量审核系统,质量审核的范围,质量审核周期为,12,个月,建立年度审核计划,审核员的资格和工作要求,维修单位应建立审核工作项目单,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跟踪和持续改进制度,审核报告至少保存,2,年,51,工程技术系统,制定技术文件、工作单卡,其他维修工作实施的依据文件(手册的汇编、工艺和设备的操作规程等),52,生产控制系统,维修前确保维修要素都具备,安排维修工作计划与本单位的工时相对应,保证工作步骤不会影响维修的安全性和质量,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交接班),统计并调整维修工时,53,培训系统,建立本单位的培训大纲,初始培训、更新培训和再培训(每,2,年),保存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在人员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54,维修工作准则,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维修工作准则:,(a),遵循符合适航性资料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进行。,(b),维修工作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维修单位应当报告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其修理或者改装方案。,(c),工具设备符合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其计量工具精度应当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复杂的设备,应当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有操作说明。,(d),维修中使用或将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使用经本单位维修的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可用件应当具有本单位的可用件挂签;外委修理的可用件应当按照外委厂家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现场存放的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55,(e),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f),充分考虑维修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g),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h),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56,维修记录,(a),维修工作应当保证记录完整。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及合格证件、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保留工作、测试记录、维修放行证明等。航空器重要修理和改装工作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八,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b),维修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1),同一工作的记录应当使用统一的单卡或表格,除国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当至少采用英文;,(2),维修记录的填写应当清晰、整洁、准确,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测试数据应当填写实测值,任何更改应当经授权人员签署;,(3),维修记录可以使用书面或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形式。使用书面形式的,使用的纸张应当保证其在传递和保存期间不致损坏;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应当保证信息能有效传递并建立与人员授权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57,维修记录,(c),维修记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1),维修记录应当避免水、火、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维修记录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2),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3),维修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措施,使有关记录在毁坏后能够通过其他渠道恢复;,(4),维修单位终止运行时,其在运行终止前两年以内的维修记录应当返还给相应的送修人。,58,维修放行,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下列形式的维修放行证明:,(a),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b)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59,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维修单位应当将维修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的以下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在事件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60,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61,总体介绍,A,章 总则,B,章 飞行规则,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D,章 维修要求,E,章 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F,章 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G,章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H,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L,章 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M,章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N,章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O,章 超轻型飞行器,P,章 跳伞,Q,章 偏离,62,维修要求,任何人(包括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使用的大型航空器及其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都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者按照,CCAR-43,部第,43.11,条,(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63,适航性,(a),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b),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1),按照规章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2),除规章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3),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c),上述工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64,航空器记录的保存,(a),不论维修工作由谁实施,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都应当获得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记录。,(b),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按下述时限妥善保存维修记录:,(1),除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以外,其他任何维修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2),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c),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航空器技术记录和维修记录应随同航空器转移。,(d),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65,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66,基本定义:,(a),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b),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c),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d),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67,(e),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f),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g),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h),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68,一般工作准则,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a),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b),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c),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d),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对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69,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a),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1),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2),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维修工作;,(3),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70,(c),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翻修和改装:,71,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对其实施的维修和改装工作进行记录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a),在维修和改装完成后,应当在其维修记录上至少记载如下内容:,(1),所做的工作描述;,(2),工作完成的日期;,(3),维修执照持有人签署姓名及所持执照的编号,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使用。,(4),如维修工作是由无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执行,签署工作者姓名。,(b),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工作,还应当由进行该项工作的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上进行记录。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维修记录的活动。,72,维修管理指令,当维修或者改装过程中发现某种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况,并且此种不安全状况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或改装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以维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维修管理指令样件参见附录,G,)提出维修或者改装要求。,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其有关的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改装。,对于没有按照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改装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恢复返回使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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