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使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当事人。
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保密资料。
委托方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所有第三方间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权利
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委托方权利
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
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责任
第1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17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
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
第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第23条 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委托方利益冲突任何活动。
争议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对损失和损害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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